峰谷平抄表表格,山东农业用电收费标准2021?
一、调整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电价保持稳定。
二、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结合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时段供需关系,对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时段进行优化:12:00-13: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低谷电价;11:00-11:30由峰段电价调整为平段电价;14:30-16: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峰段电价;6-8月实施的尖峰电价时段,10:30-11:30调整为10:00-11:00;其他时段不做调整。
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原则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批、落实一批(自调整次月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其他事项
(一)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归集并报送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
(二)为确保电价政策宣传效果,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工商业用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三)相关单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终端电力用户可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021山东电价最新收费标准,多少钱一度电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
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即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
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年用电量2520~4800度部分执行每
度0.5969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即年用电
量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每度08469元。对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针对居民用电不同情况,《通知》还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
电价;
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
户,试行期间应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的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
对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
对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
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一度电一毛六贵吗?
一度电多少钱
1. 我国的一度电价格其实并不是统一的,中国城市居民使用一度电的价格一般是在0.56~0.62元一度电左右。如果说是工业用电,价格就稍微贵一些,一般工业用电价格为0.86~1.80元一度电。另外还有租房的电费,租房用电一般都是给外来务工人员使用的,所以出租房的电费为1.00元一度电。
2. 一度电的价格其实并不是固定的,在很多的地方都采用的是不同梯度的电费,也就是这些地区的电费根据使用的电量的档次来缴纳。第一档电量电费为:用电量不超过240千瓦时的电量,这个电量标准是维持不变的,对于城乡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量电费设置为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是很实惠的。第二档电量电费为:用电量处于241一400千瓦时之间的,第二档电费收费标准为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电费为:用电量超过了400千瓦时,第三档用电量的电费收费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不同地方的电价一般都是0.62元左右。
3. 夏季电费收费也是不同的,电费的收取也可以按照季节的标准,一般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4. 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收费也可以分为三个档次,一般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为第一档,其电价不作调整;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为第二档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为第三档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018各地一度电收费标准
2018各地一度电收费标准——苏州
苏州的电费缴纳是按照居民用电实际两段制分时电价,一般高峰段为的用电为每日8:00-21:00,电费收费标准为0.5583元/度,谷段用电时间为每日21:00—次日8:00,这时的电价标准为0.3583元/度。苏州用户在用电的时候,每个抄表期间电费都先按照第一档的现行的峰谷电价标准计算正常电费部分,然后再按照每年用电的累积数来计算梯度加价计量梯段部分。苏州用电量用电量年累计超过了2760度的,为第一档230×12个月,然后超出的部分按照每度电加价0.05元,年累计超过4800度用电量的为第二档400×12个月,然后超出的部分按照每度电加价0.3元。正常的用地那部分按照用电的量,加阶梯加价部分之和,为该抄表期间用户承担的电费。
2018各地一度电收费标准——杭州
杭州的用电电费收费标准其实和浙江省是相同的,杭州根据使用的的电表不同,用电的电费0.53元/度,或者是是按照两费率峰谷电价,峰电价0.56元/度和谷电价0.28元/度。而且在杭州地区是不管什么性质的房子,也就是没有租房标准的,一般供电企业等级,如果是商业用电,一般一度电价格为0.907元/度。
2018各地一度电收费标准——北京
北京属于用电量比较大的地区,北京用电主要是分为三部分,分布为合表用户、试行阶梯电价的用户以及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各个分类之间的用电量用电价格标准是不同的。
2021年河南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河南省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保障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2016〕2784号)、《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45号)、《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平稳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交易平台开展市场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包括:中小型电力用户、电力大用户)开展市场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电力用户自主选择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进入电力市场后,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用电量和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取消相应目录电价,3年内不得退出电力市场。
第二章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五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前,应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合同》(详见附件)(简称《双边委托代理合同》,下同),约定代理电力用户名称、电压等级、营销系统户号、委托代理期限、委托电量及分月安排、代理用户用电价格约定,以及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偏差电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交易开市前10个工作日,售电公司汇总其代理电力用户的相关信息,填写《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明确代理电力用户名称、电压等级、营销系统户号、委托代理期限、委托电量等信息,提交至交易机构。
第七条交易机构负责审核《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情况汇总表》。因代理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因素影响交易开展或者无法开展交易的,售电公司负责进行修改,
最晚于交易开市前5个工作日提交交易机构。逾期不提交或者修改为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视为售电公司自动放弃交易资格。
第八条售电公司成立初期暂不开展售电公司之间的交易业务,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电力批发交易。
第二节交易组织
第九条交易模式:售电公司主要通过交易平台按照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1.双边协商交易: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就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分月计划等,签订《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双边交易合同》(简称《双边交易合同》,下同,详见附件),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提交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根据受理的《双边交易合同》,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确认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出清原则按照交易降价幅度从大到小顺序、节能减排等原则进行出清,降价幅度相同时按照交易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出清。
2.集中撮合交易: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集中在交易平台上分别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间等数据,在满足安全约束前提下,首先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当申报电价相同时,按申报时间顺序优先成交。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可多次申报,最后一次申报为有效申报。集中撮合交易算法如下:
第一步:设定:售电公司在发电侧申报的购电价格为A,发电企业申报的上网价格为B,市场交易价差为E;则E=A-B。
第二步:计算所有可能的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价差E值,按从大到小顺序排列E值,E值大于或等于零的匹配对为有效匹配对。
第三步:从价差最大的有效匹配对开始,逐对依次撮合。
第四步:出现价差相同的多个匹配对时,按最后一次有效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撮合剩余的电量,进入相应排序队列的最前方继续撮合。
第五步:按照价差均分原则,形成双方的成交交易价格。
第六步:所有的撮合过程结束后,检查是否满足安全约束条件。如果不满足,从最后成交的“交易对”逆序开始,调整与阻塞有关的“交易对”的成交电量,直至满足安全约束条件。
第七步:检查所有价差大于等于0的“交易对”是否都成交,如果是,则满足安全约束条件的撮合交易结束;如果否,更新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数据,转第二步。
第十条交易周期:售电公司主要参与年度和月度交易。有特殊需求的,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的周期,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年度交易
1.年度交易主要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方式组织开展。每年11月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市场交易公告,12月底前完成年度交易组织工作。
2.交易机构在年度交易闭市后3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收到无约束交易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和相关书面说明反馈交易机构。
3.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发布年度交易结果。年度交易成交电量应分解到月。
4.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不提交书面资料的,视为无意见。
5.年度交易结果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双边委托代理合同》提交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月度交易
1.月度交易主要通过集中撮合方式组织开展。每月20日前,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市场交易公告。月度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售电公司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2.月度交易闭市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将月度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返回交易机构。
3.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发布月度交易结果。
4.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不提交书面资料的,视为无意见。
5.月度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对年度交易分月电量和月度交易电量进行汇总,每月25日前发布次月交易电量安排。
6.月度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双边委托代理合同》提交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交易申报
1.售电公司按照交易单元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与交易电价。按照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年用电量规模,售电公司设置两个交易单元。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打包为售电公司的一个交易单元。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打包为售电公司的另一个交易单元。售电公司每个交易单元申报一个“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对,交易电量为代理电力用户的委托电量之和,交易电价为代理电力用户的发电侧综合购电电价。
2.售电公司的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在交易周期内的用电需求。年度交易中,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的年用电量之和。月度交易中,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该月用电量总和与该月已有交易电量总和(考虑电量调整因素)的差值。
第十四条交易结果分解: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年度、月度成交电量分解到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分解安排到月,核算代理电力用户的零售电价。经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确认一致后,提交至交易机构,经电网企业确认后,作为交易安排和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照约束区域内交易出清原则逆序进行消减。
第三节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的电价的类型包括交易合同电价、输配电价、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代理服务费率等。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电价是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的交易电价,是售电公司在发电侧的购电价格。
第十九条输配电价:国家核定河南省输配电价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未核定输配电价前,暂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购售差价是指电力用户目录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值。输配电价含输配电损耗、交叉补贴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电力用户零售电价:按照《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零售电价为电力用户用电侧的结算价格。峰谷分时电价、力调电费仍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代理服务费率=电力用户零售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易合同电价。
第三章电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经过市场准入审核;
2.电力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电关系;
3.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4.售电公司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7号)注册完毕。
第二十三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变更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电力用户拟转至的新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具备交易资格;
3.原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机构提供变更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解除委托代理的电力用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机构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的证明材料,经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需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也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2.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取消相应目录电价,3年内不得退出电力市场。
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委托代理期限不得低于1年。委托期内除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破产情况外,电力用户不再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不得重复委托其他售电公司。
第二十六条售电公司代理电量规模应满足资产总额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必须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详见附件),明确电量计量装置设置等内容。第二十八条电力用户必须与其委托的售电公司签订《双边委托代理合同》(详见附件),约定委托期限、委托电量及分月安排、零售电价约定原则,以及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约定、偏差电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必须按照交易周期(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分别约定委托电量、零售电价。年度交易委托电量必须分解到月。电力用户零售电价可采用固定价格(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不随售电公司在电力批发市场的交易电价发生变化),也可采用价差分成模式(以售电公司成交的交易价格为基础,价差由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约定比例确定电力用户零售电价)。
第三十条电力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的,以售电公司最先提交交易机构的合同为准,并且取消该电力用户本年度后续交易资格,在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纳入交易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四章市场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交易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依据交易成交结果,交易机构负责依据《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详见附件)生成电子交易合同(PDF文件),交合同相关方。电子交易合同与纸质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各方不再另行签订纸质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依据交易结果,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供用电合同》,明确交易电量、电力用户零售电价、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等。
第二节偏差电量
第三十三条月度电量安排的调整:售电公司可根据已经签订的交易合同,每月18日前,向交易机构提供加盖交易各方公章的《年度交易分月安排调整单》,提出次月各类交易电量的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作为电量安排、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月度偏差电量确定: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之和与售电公司该月交易安排电量的差值,作为该月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用户月度偏差电量造成发电企业损失的,由电力用户代理的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售电公司偏差电量与该月售电公司交易总电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警示。售电公司年度内警示2次的,暂停次月月度交易;年度内警示3次的,暂停本年度内后续月份的月度交易。
第三十七条以下情况产生的售电公司偏差电量,经认定后可免于偏差考核。该部分偏差电量视为合同已经履行,相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1.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电力用户用电量与计划安排产生偏差的;
2.实际运行中出现计划外的公用输配电设施向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供电受限;
3.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按照政府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安排。
第三节交易系统
第三十八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必须设置专用的软硬件系统,满足其登录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三十九条售电公司与交易系统的连接带宽不得低于20兆。
第四十条售电公司原则上必须配备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FCA),参与市场交易的全部操作必须通过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FCA)开展。
第五章电量电费结算
第四十一条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结算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电费结算: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均通过电网企业开展。
第四十三条售电公司收入结算:售电公司收入费用结算为代理服务费。售电公司收入为正时,由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电公司收入为负时,由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支付,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四条电力用户抄表、电费结算由所在市(县)供电公司负责,维持现有模式不变。
第四十五条按照现有模式约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内容,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开展抄表。对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量进行统计汇总,形成电量清分依据,于每月底前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六条电力用户按照《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电价(含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力调电费、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和方式结算当月电费,三方可以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方式消纳电费(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41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第四十七条月度电费计算原则:月度电费是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与月度用电量的乘积。电力用户有多个零售用户市场交易合同的,原则上优先执行交易周期短的交易合同,最后剩余电量执行交易周期最长的零售电价。
第四十八条电力用户本月没有零售电价或者没有交易电量安排但实际发生用电量的,结算电价按照政府定价的110%执行。
第四十九条因电力用户用电量变化造成售电公司偏差电量考核的,售电公司负责按照《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五十条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电网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提供保底服务。
第五十一条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时,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保底电价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第五十二条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需要扣除发电企业基础电量的,按照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年用电量和年最大用电负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售电公司的年最大用电负荷。
第五十三条电力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本规则执行。电力大用户参与交易的申报电价、双边合同约定电价为发电侧的购电价格,交易电量为电力用户侧的用网电量。电力大用户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管理与考核、电量电费结算等均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售电公司均为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均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试用期一年。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电力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规则与原有河南电力交易相关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电表有问题会导致电的度数很高?
电表有问题会导致电的度数很高?如果电表有问题是可能会导致度数和实际使用电量有偏差,怎么判断自家电表是否有问题呢,有以下这些方式:
切断配电箱总开关,观察电表面板脉冲指示灯的闪烁情况;同时记录电表显示的总电量、峰电量、谷电量,当峰谷电量之和等于总电量时,则仪表正常;打开电热水器或电磁炉一段时间后关闭,计算设备消耗的电量,与电表记录的电量比较。检查方法具体如下:
1、观察仪表板上脉冲指示器的闪烁
切断配电箱总开关或拔出家中所有电器,确认无设备用电后,观察电表面板脉冲指示灯闪烁。一般10分钟内不闪烁或只闪烁一次,仪表工作正常,如果指示灯闪烁几次,则表示仪表工作不正常。
2、抄表显示总电量、峰谷电量的计算与判断
电表显示的总电量、峰电量、谷电量应同时记录,当峰谷电量之和等于总电量时,仪表测量正常,否则为异常。
3、打开电源相对稳定的电气设备,观察仪表的计量值
关闭家中所有电器设备,记录电表显示的度数,打开电热水器或电磁炉一段时间,然后关闭,记录此时电表显示的度数,再减去这两个度数,即可得到刚开机设备的耗电量。根据设备铭牌上标明的功率,计算设备消耗的电量,并与电表记录的电量进行比较,以确定电表计量是否正常。
常州的电价有哪些?
常州7月1日起试行阶梯式电价 第一档230度/月一、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电量分档标准:居民月用电第一阶梯电量为230度;第二阶梯电量为400度;第三阶梯电量为400度以上。同时考虑到家庭人口对电量的影响,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阶梯式电价标准:居民月用电量在230度内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居民月用电量231-400度在第一阶梯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居民月电量400度以上在第一阶梯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四、阶梯电价计算方法:按年为周期执行。全年阶梯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阶梯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困难群体免费电量: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阶梯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合表用户的电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电力公司应立即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工作完成后,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对明确不愿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用户和企事业单位暂无条件改造的下属合表用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七、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八、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在执行峰谷电价的地区,继续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实施阶梯电价后,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峰谷、后阶梯”的方式计算。 九、执行日期: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周期为年,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