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规范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5〕3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济南市区域内销售电力产品或提供用电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在我市从事商业、非居民照明、非工业用电及其他...
第一条为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规范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方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5〕3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济南市区域内销售电力产品或提供用电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在我市从事商业、非居民照明、非工业用电及其他电力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峰谷分时电价以年度为周期确定峰谷分时电量,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计算公式,对各类用户分别核定电价水平。
第四条峰谷分时电价由高峰、低谷、平段电价构成,每月设置24小时为一个周期,各类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可以叠加使用。
第五条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应当同步安装电能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