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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土地证上写的是“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是什么意思
- 中国最后一次土地确权是哪一年
- 如果拿地成本1分钱,开发商仅加10%毛利销售,会出现什么后果
- 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是怎样的
- 前些年集体征收了部分村民的土地,现在村民没土地了,怎样去确权
土地证上写的是“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项目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共用土地使用权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注册给宗地内全体业主。
公寓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进行面积分摊,具体公式为:建筑占地面积/本楼幢建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排屋、别墅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其中,叠排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分摊,底层房屋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非住宅房地产项目用地,参照公寓住宅进行面积分摊。
非房地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根据其使用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中国最后一次土地确权是哪一年
中国最后一次土地确权是1997年!
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土地实施承包制,第一轮承包是在1983年进行的,承包期限为15年,第二次承包是在1997年开始的,承包期限是30年。后来,为了保障农民朋友利益,保障承包关系,承包期限又延长了30年。按照这个计算,第三次的土地承包将会在2028年进行,期限为30年。所以,在这个之前是不会进行土地分配的。这里面应该有一些人要失望了。意味的现在没有土地耕作的人会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地可以种。
如果拿地成本1分钱,开发商仅加10%毛利销售,会出现什么后果
地价便宜了,房子也便宜了,然后大家都买大房子,花更多的钱装修,建材制造工艺更加发达,建材产业蓬勃发展,出口挣更多外汇,年轻人不再为房子奔波,更富有创造力,高科技领域不再被美国牵制,真正靠能力赚钱,贫富差距不再明显,社会秩序井然,中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
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是怎样的
分摊方法一:占地面积法
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如无法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应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土地成本分摊基本原则:分期开发,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以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一)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面积×土地总成本
(二)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前些年集体征收了部分村民的土地,现在村民没土地了,怎样去确权
农村集体土地近年来处于变革期,国家通过宏观顶层设计来让农民在利用集体土地等资源获取财富的道路上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方案。但由于不同地方执行力、执行标准千差万别,导致很多时候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题中这种情况又会有怎样的困境呢?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执行“三十年不动”的政策,如今又进行了确权颁证,这两者会不会有冲突?
农村集体土地“三十年不动”,到期后再续三十年;然后国家又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颁证,让农民从法律和权证上获得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切实保障,这也为农民进行土地的自主流转、长效进行农业产业布局扫除了障碍,对农民应该是一大利好。
但是,正是题中表述的问题一样,很可能当集体土地发生征收时,这两个本来相辅相成的政策又会有面临尴尬的时候。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将土地分包到户后再执行“三十年不动”政策,一直就“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承包土地长时间处于分配上的静止状态,即使有些家庭增加了人口,几十年都可能分不到口粮田了。
如果只是这种情况,因为通过历史的长时间还可以将这种承包田亩的盈亏实现平衡,但是就是在村集体出现部分增收情况时这个问题就出来了。
如果一个村因为国家修路等原因征收了部分村民的田地,村民无条件服从,但由于所征收的田地是集体所有,虽然不排除有的村集体采取征收谁家的就将征收款补给谁家,但大多数的村集体,特别是以生产组为单位的集体当获得这样的补偿款时,除了地上附着物如青苗费会直接补给农户,土地补偿款全组社员会要求按人口平均分配。而且他们在政策理由上似乎更为充分,第一,土地是属集体的;第二,反正一视同仁,今后自己的田征收时也可以放到集体分。(实际上,有些非城镇村所有土地被征收的可能性极低,所以他们当然不会放过眼前可以获得征收款的机会)。因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面临这种情况的集体只能采取这种均分的办法。
可是,接下来在涉及到确权颁证这样的政策执行上,问题就来了。如果集体没有留够机动地,又执行了“三十年不动”的政策,那被征收户既得不到征收土地的全款,也得不到本应属于自己家庭合理的田亩数,接下来的确权颁证也失去了可以确权的对象!
这就是农村很可能发生的实实在在的闹心事,我相信题中所指的就是这样的纠结情况!
看看这样的事情是怎样闹心的。
有时候,不关自己的事时,站着说话不腰疼!例如有人认为既然征收了,当然无法确权颁证了;又例如有人主张如果实在没田分,那就把原来被征收的确权给他。
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没一个能够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第一种情况,虽然征收了但没能获得全款,集体又因“三十年不动”不能再分配土地,任何其他人的土地村集体也没有办法协调出来,往往是用一种说辞来予以安慰:比如某某家增加了两三个人不照样没田分?貌似这一说,当事人就无法再说什么,可是别家新增人口是按照“三十年不动”政策而分不到地的,而自己是“到嘴的肥肉”被夺走了!而且可以确权颁证了,却没有办法确权到原来可以拥有的土地!
第二种情况是说将被征收的土地仍然确权给该户,这简直有点荒唐了,一旦被征收实施了补偿,集体土地成了国有土地,土地性质都变了,再说不是在道路上就是在飞机场或什么设施上使用了,那不等于分了天上的月亮给他了吗?够得着吗?
这样的事情要怎样才能不闹心呢?可以说,当前大多数农村的运行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是无解的!
真正长远解决农村系列问题的有效办法。
当前农村虽然实施的村民自治制度,但是,真正能够有效、有办法把村集体治理好的恐怕也不是太多,不少是当按国家宏观政策办省事时,就拿这个政策说事,把利益受损的村民全排除在外;当能够执行一些特殊办法能让部分人特别是部分村集体有影响有决策能力的人受益时,集体就很可能实现完全的村民自治,有的甚至可以无视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
当然,所有这些动作不能说是错误的,或者说是违法、违规的,相反很多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权宜之计而已,大的方向是和谐就可以了。只是,需要指出的是,因为一些执行的偏差,在农村是积累了一定的矛盾的,也是可能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的,特别是可能存在一些不公平的情况,要知道,“民不患贫患不公”是自古以来的铁律!
要解决题中这样的情况,当下其实有了成功的经验,就看全国有充分自治权的农村哪个能够尽快推行。那就是参照北京郊区农村正在试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村集体股份制改造,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说更彻底点,就是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并执行“三十年不动”的政策,但是,让土地等资源再次回流集体,将村民家庭与具体的田地相分离,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再次集中。是新时期的又一次实现“集体主义”!这时候,农村再实现确权颁证时,就不用给农民确权具体的丘块,而只用确权应该分配的数量,按期获取对应土地的集体分配租金和分红。
这个时候,不论是家庭有土地被征收,还是有家庭人口增减,那么都可以将集体内成员应该合法拥有的承包土地利益分配在集体的账面上予以均衡!这个操作的简便程度就能够化解掉农村更多可能面临的复杂情况。至于农村土地实现集中后怎样进行盘活、增值,这就考验到村集体或对应成立的农村集体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智慧了。我相信,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不论是引进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还是再次分割分块对本集体成员发包,总而言之是能够激发农业产业能手来更好地发展农业的,也比单一的传统农户更具有生存、发展的能力!
当前农村出现了系列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既有题中这种矛盾尴尬情况,也有部分农村将土地抛荒,无法确保粮食生产等问题,而只有进一步的创新才可能激发农村的活力和保障全体农民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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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土地分摊表开放商 丢了和土地分摊表在哪里办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