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中途退股的股份如何分摊其他股东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途退股的股份如何分摊其他股东权益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公司借壳上市原股东能退出么
股东退出公司的实体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有上列三种情形之一,并且股东会在该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了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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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这个情况,首先需要看协议,如果协议会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协商处理.一般原则如下:1\退出者退出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2\如果有亏损,需要承担亏损,如果有盈利,适当分配.如果是清算,即生意不再继续下去了,那就要按比例分配,如您补充问题所言,支出各自承担,货物一人一半.流动资金一人一半.
一个股东退出了,其它股东如何分这些股份
1、按现行公司法规定,这个39%股东只有通过转让股份才能退出,首先应该转让给其他股东(股东有优先权),这种有优先权是其他三个股东共有的,但这个退出股东有选择权,他可选择给某一个股东,只有他转让给第三方(非股东)时,其他股东才有优先权;
2、按上所述,这个39%不是平均转让给其他三个股东的,如果其他三个股东中有人非要这种股份,可单独按高比例(比如按1:1。2来抢得股份)收购;通常情况下,其他三个股东都想要股份,那么就可高价(就是高比例)出卖股份,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大家都看好这家公司,那股份转让就不能按1:1转让;
3、还要特别提醒,这个39%股份是这个退出股东个人的资产,只要符合公司法转让的要求,他可以自由选择高价转让;所以不存在你所说的大家平均分股份的情况,因为如果公司不被看好,这39%的股份就可能没人要,或要低价转让(如:按1:0.8的比例)
减资退股账务处理
减资退股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X股东(撤股方)
贷:实收资本-X股东(受股方)
股东退股,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向市地税局咨询,如果股东是法人,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按照退股金额作投资收益未分配利润如是税前利润,需要交纳所得税后才能作再投资。
股东退出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条件。
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
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5、破产清算退出《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6、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公司法》第173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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