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业委会投票分摊费用会计分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业委会投票分摊费用会计分录以及业委会投票分摊费用会计分录怎么写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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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提议在原管理费的基础上增加1元的管理费合理吗
谢谢邀请!不知是哪个地区出现了这种情况。由于物业公司的用工成本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保障工资逐年调整,造成用工成本增加而导致服务成本支出的增加,每隔一段时间,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是客观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当然没有直接提价的权利,必须征得业主户数及面积过半数同意,这种价格调整才会合理又合法。我个人倒觉得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审核物业公司调价的物业成本测算的报告,对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然后交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这样既能尊重业主的权利,也能保证物业公司能够依法经营下去,有的地方10年20年都不做物业费调整,物业费入不敷出,只好降低服务质量,陷入服务与收入的恶性循环,最终的结果是业主的物业因环境破坏及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而贬值,物业公司没有盈利空间乃至最后弃管,是一个双败的结局。
适当调整物业费所以避免这样双败的局面,也是实现业主财产保值增值的最终手段,至于调整一元钱合不合理不应简单一概而论,要看成本调整因素进行科学测算,简单一言概括恐有疏漏,但愿这种建议能够给你提供帮助。
业委会如何让物业公司退公共能耗
业委会招集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公共能耗费要求物业退出。公共能耗是要交的公共能耗费之类的代办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收取,但是需要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并向业主公示。
共能耗费应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或是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能耗费则由物业公司进行测算,然后按实分摊。
业委会对物业处罚标准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业委会主任公然多次侮辱谩骂业主,请问该如何维护公平正义
业委会主任是业主们大家选出来的,是通过政府的办事处、居委会批准的,业委会主任侮辱业主,看来一开始业主们对他期望很高,没看清这人的本质,这时候大家估计感觉很无奈和很失败,业主们可以掌握证据去居委会反应,罢免业委会主任,从新选举业委会主任。如果有大的伤害,还可以起诉这位业委会主任,走法律程序。
业委会监督物业处罚实施细则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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