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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业委会监督物业处罚实施细则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业委会如何让物业公司退公共能耗
业委会招集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公共能耗费要求物业退出。公共能耗是要交的公共能耗费之类的代办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收取,但是需要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并向业主公示。
共能耗费应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或是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能耗费则由物业公司进行测算,然后按实分摊。
我小区没维修基金,物业又没交接,消防给业委会发整改通知书,怎么办
这是三个问题,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首先是我们小区没有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是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的要求,于1999年后才有的制度性安排,这以后,才有一部分地区的商品房建立了维修资金。到了2008年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令〔2007〕165号,维修资金才正式进入法律体系,维修资金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才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很多商品住宅是没有缴存维修资金的。
对于2008年前,尤其是1999年前的,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令也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因为补建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因此,有关补建的问题可以向当地政府咨询,各地并没有统一的规范。
其次是物业又没交接:
这个问题描述得不是很清楚,是物业公司进场时未做承接查验还是撤场时未与新的管理人进行交接?还是物业公司擅自撤场?这些事情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在北京,擅自撤场是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通常来说,物业公司交接与否与维修资金关系不大。维修资金通常是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户管理的,业主大会划转前,由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划转后由业主大会管理。这部分钱与物业公司关系不大。物业公司是否交接与维修资金没有直接关联。
第三是消防给业委会发整改通知:
严格来说,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防发来的通知应该是发给管理人的,没有管理人的,应该是发给业主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函并不是发给业委会的,而是发给业主大会的。因此,业主委员会不过是承担了收发的工作,收到后应当直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当然,如果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真对来函内容提出整改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然后将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整个过程说明复函消防,并抄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本身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来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回到问题:怎么办?
你们小区没有维修资金,因此在补建维修资金之前自然无法启动维修资金项目。而消防设施关系到公共安全,因此属于一种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恢复功能。至于资金的出处,可以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分摊。工程费用可以先行找人垫资。最后再进行分摊。对于拒不分摊的业主,可以诉讼追解决。
业委会有补贴合理吗
业委会享有一定的补贴是合理的。因为业委会的工作非常繁杂,既要协调与物业的关系,又要接待业主的投诉和建议。还要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的服务工作。
费时费力,给当事人一定的补贴不仅合理,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当然,补贴的问题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
民法典对公共部位维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部分的维修应当由所有共有人共同负担。如果某个共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则其他共有人可以代为维修,并向该共有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有争议,应当依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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