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后问斩是哪个月份,古代刽子手是个赚钱多的职业吗?
不能跟达官贵族工商巨贾相比,跟市民阶级、基层办事员相比,刽子手的收入还是比较有保证的。
“刽子手”这三个字是干啥的应该是男女老少妇孺皆知,听着就让人不寒而栗,这些人是专门杀人的,活生生一个大活人在他们手里就变成了无头之鬼。但其实这是一种职业,一种非常特殊的职业。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虽说刽子手说起来就是杀人,但杀人和杀人大不相同,乱捅乱砍叫杀人,一刀结果叫杀人,成百上千刀一刀一刀割掉受刑人的肉且不到最后一刀不叫他死也叫杀人。但是要达到第三种杀人水平那就不是一般杀人了,那就是刽子手中的王牌,状元,。
严格地说,刽子手也是个技术活儿,有技术高下之别。不仅仅是需要胆大无情冷血,而且还要具有相当的经验和技术,当个能从事高难度杀人的刽子手那也绝不是一日两日的功夫,绝对算是熟练工种。
做刽子手也是需要拜师学艺的,需要每天进行专业的训练。因为刽子手对刀法的准确度要求很高,必须做到一刀下去就干干净净。因此白天用冬瓜练习,先在冬瓜上面划条线,一刀下去,刀痕和线必须重合才算过关。晚上就用香头练习,刀必须不上不下的切过燃香头子,刀法必须练好,如果在刑场上出丑,那以后就肯定干不了了。
刽子手行刑也是有一套流程,首先是监斩官对死囚验明正身,然后在写有死囚名字的“灵牌”打红勾,插到死囚背上押往刑场。这时候,刽子手已经喝完壮胆酒在刑场上待命了。
死囚跪在刑场,前方会站着一个刽子手持刀待命,这名刽子手叫“引刀”,目的是分散死囚注意力。另一个刽子手则趁死囚不备,在后面瞄准死囚后颈,一刀人头落地,这是刽子手行刑的技巧。
刽子手有的技术高,行刑时为了显摆自己的技术高故意穿一身白绸子裤褂,在犯人身后反手持刀用力横着一抹,与此同时往其后背踹上一脚,犯人首级落地躯体栽进前面事先挖好的坑里,而刽子手衣服上不带一滴血。他们从不会让血溅到身上,以免晦气。
刽子手的大刀平时都会用布包着,容易生锈,所以每次行刑之前都会磨刀,以减少犯人的痛苦。
砍头虽有点儿技术但不算啥,比起能做凌迟那些操刀手,还是不可同日而语。在很多文学作品中有这样的记述:一个正宗的刽子凌迟高手,说割一斤,一刀下来,决不会是十五两。
首先刽子手要猛拍犯人的心窝一掌,然后操着刀子,灵巧地一转,要把一块铜钱般大小的肉,从犯人的右胸脯上旋下来(听着便让人不寒而栗)古代的凌迟刑,要将切下来的肉,一片片摆在案头,执刑完毕,监刑官要会同罪犯家属上前点数,多一片或是少一片,都算刽子手违旨。
达到这个水平,真比高级剔肉师的技术还高超。说一例子。明崇祯皇帝下令对袁崇焕用最残酷的刑罰后,刽子手将袁崇焕3543刀凌迟处死。处刑那天,剐下来的肉被围观者争抢着用嘴咬,有的花钱买他的肉,鲜血从齿颊之间流下,还唾骂不已。从袁崇焕身上剥下来的皮肉,民众争相哄抬价格,一钱银子才能买到一片,他们吃一口骂一声“汉奸”,到了第三天上,“大汉奸”才被最后杀死,其内脏也被众百姓哄然抢光。
凌迟的残忍之处在于要取受刑人的命让其死,但却不让其一下子轻易死去,而是残忍地一刀一刀割下他的肉,要让其饱尝生不如死的极端痛苦滋味儿,在其极其痛苦中煎熬,让其在疼痛难忍中一点一点遭受痛苦、羞辱,直至达到规定的刀数才让其如愿以偿。
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具有相当高超的“技术”和经验的行刑人才能如愿。这等行刑人就是高等刽子手了,或曰凌迟高手。他们是刽子手中名副其实的行业龙头,没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是绝对达不到这个地步的。一般的刽子手也是吃不上这碗饭的。这些人也算“行业翘楚”吧。
刽子手其实也算在编吃皇粮的官府之人,首先需要说一点,在中国古代社会,春天和夏天是不能杀人的。当时的说法叫做秋决,意思是在秋天处决犯人。所以说,刽子手工作了时间并不长,一年最多就是三个月。每月薪水多寡不详(可能看业绩?),但也有灰色收入,也即有人给他们背地塞银子。
一些受刑人的家属为了让亲人少遭罪少痛苦(因为有一刀砍不下头犯人还死不了的例子),提前就给刽子手塞些银子,叫他做的利索干脆点,争取一刀毙命。同时有的地方犯人家属如果不想让犯人身首分离,想要留全尸就得给他们好处。因为这对刽子手的技术要求更高,既要砍下头还得连着皮,同时不能让监斩官发现,这对刀法力道的拿捏是一个难题。
邓海山是晚清最后一名刽子手,据邓海山讲述,每斩首一名犯人,衙门就会赏四个大洋,这是个高薪职业,四个大洋顶当时一个长工半年的工资。
每一行都有行规,邓海山出师的时候,师父对他说:“杀人九十九,到时要收手。”意思是,刽子手这行不能干一辈子,而且民间也有“杀人过百,断子绝孙”之忌讳。
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规定“死刑需用枪毙”, 1932年,《六法全书》正式确定“死刑用枪毙”。
从此,斩首死刑彻底被废除,刽子手这个职业便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之中。
劝君莫打三春鸟?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相互和谐才能共生。人和鸟一样,都是自然界中一员,劝君莫打三春鸟。何为三春及三春鸟?
01:三春
传统民俗称谓:正月为孟春,二月为仲春,三月为季春。三春是一年四季中的春季。
02:三春鸟
季节性候鸟:有夏候鸟、冬候鸟、旅鸟三大类,如家燕、白鹭和杜鹃等,它们大多在春天里交配繁殖。
03:鸟的作用
鸟类主食昆虫类和低级的鱼虾,保护生态,对农业生产起到重大作用!举一例如下:
一只家燕年育雏二次,每窝5~6只,每只平均一天捉害虫540个以上,在四月到九月的180天里共食害虫近100万。
假如一亩玉米地有5000株玉米,每株平均一个害虫,那么一对家燕和它们的子女一起就能除掉200~400亩地的害虫,相当于人工喷药20个到40个人工,不仅无农药污染残留,还利于人体健康。
了解了三春鸟,劝君莫打三春鸟。一、莫打三春鸟的岀处
01:白居易《鸟》
02:释义:劝诫你不要打春天的鸟儿(因它有雏鸟在等它回家喂养)。
03:延伸义:人鸟是一样,都有母子连心的恩情。打了一只鸟,它的子女们也会饿死。
二、莫打三春鸟的意义
01:全诗本义
白居易写的这首《鸟》诗,浅显易懂,感人至深,融情于物,作了比较。其目的无非就是告诉世人,不要在春天的三个月里捕捉鸟类动物,要让它们能休生养息并很好地繁殖下去,从而为自然界平衡保持永久性。正所谓“已所有欲,勿施于人”,包括动物类。
想想看,你认为有能力杀死一只鸟,但它的雏鸟也遭殃而无辜死亡值得么?所以,敬重生命,不要见它微弱就欺负,而要不杀生,和平共处才对。
02:创作背景
白居易出生恰逢乱世,受过苦。他知道劳苦大众就像鸟儿一样,辛苦耕作,无非是养家糊口过日子。在这首诗里,他一边同情身份低微的民众,一边是发泄了对统治阶层的不满。
古人云:“劝君莫春之生,伤母连子悲同意。”然白居易本人信佛,知晓佛法慈悲中的“劝君莫食三月鱼,千万鱼仔在腹中。”至此,他写岀此诗更是荡彻回肠,怜人惜之并爱护鸟类,传播了仁爱之心的正能量。
03:如何理解
春暖花开,鸟儿欢快并歌唱。民间流传“不打三春鸟”之说,那知源于白居易的《鸟》。通过“子待母归”的自然现象,确实是对我们自我认知的返醒。穷人的命不值钱,那富贵的人命就该高人一等吗?诚然,这就是不对的。拿鸟比自心,都是一般骨肉一般情,何必三六九等分个清。
有时候一些人自以为是,随便猎杀动物,就图个新鲜快活。殊不知,杀了一只鸟,可能就毁了一片森林。失去了森林,自然界生态就失去了平衡,临到报复来时就悔之晚也,何不当初好好地保护呢?!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春捕鱼一蓝,秋捕鱼一船。放生并不难,重在观念改变。到底是古人迷信?
秋后问斩,不是迷信,不要找出各种好奇的理由来作为迷信存在的证据,因为到秋天以后,气温下降 天气寒凉,尸首不易腐化 ,减少废气的传染,便于清除脏物质的处理。给人间留下一个清新的世界。
是不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
当然不是!宣判死刑以后,有可能会还会活一段时间,甚至活好几年的也有。接下来我们就看一看从宣判死刑,到执行死刑之间有哪些程序?
一、判决死刑以后,被告人可以上诉死刑在我国有两种判决一种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我们俗话说得死缓;另一种就是判处死刑,那么也就是题目中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判处死缓的,这个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两年以后会变成无期徒刑,然后最终20年左右甚至不用20年就出来了。
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并不是直接拉出去毙了。但在八九十年代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当前在刑事诉讼法如此完善的今天,是需要走严格的法定程序的。
在一审判决判处死刑之后,那么在被告人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有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死刑判决是没有生效的,需要继续走一个二审程序。
二、二审有可能维持,也有可能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都有一个二审的程序。当然被告人对于上诉权是可以放弃的,这毕竟这是他的权利。
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能够作出死刑判决的只有中级人民法院。那么上诉的案件自然就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会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如下三种之一:
一是维持原判,也就是维持本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二是依法改判,也就是改判为其他的,有可能改判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或者是有期徒刑,甚至存在改判无罪的可能。三是发回重审,也就是将案件发回到原来的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再走一遍程序。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可以对发回重审以后的新的判决继续上诉。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判决的以后,有可能还能活好几年的原因。三、无论是否经过上诉,都需要走一遍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基于少杀慎杀的刑事办案理念,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也就是全国的罪犯,但凡被判处死刑的,最终都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无论他是否上诉。
换言之,即便被告人一心求死,放弃上诉权,最高人民法院也要进行核准,根据他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来判断是否达到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以下三种结论:
一是核准死刑。二是不核准死刑,依法改判。三是不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到原来的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四、最高法核准立即执行死刑以后,也有可能不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核准,认为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当然,在存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是可以不必立即执行的,而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对于前两种情形,需要进行核实,等待相关原因消失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案情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但是对于第三种,怀孕的情形,应当报请最高法依法改判。也就是不再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刑法第49条的规定:
刑法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五、执行死刑的程序在走完以上所有程序以后,进入最后执行死刑的程序。
这个程序是非常谨慎,也是有很多手续的,毕竟,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让其从这个世界上消失。
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并进行通知和安排。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当然,罪犯本人拒绝会见的除外。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防止错杀。执行死刑前,还要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采取示众等侮辱其人格的方式。 死刑方法有枪决或者注射等。 死刑执行场所,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执行死刑后,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是为了让犯人帮家里老人收完粮食再动刑吗?
秋后行刑,的确是与古代农业发展有一定的关系。
汉朝时期,正式确定了秋冬季节审案执行的传统秦朝时期施行的是“四时行刑”,一年四季任何时候都可以执行极刑。
汉朝承袭秦朝制度,所以在刚开始的时候,对行刑的时间也没什么限制,刘邦夷灭韩信、彭越三族都是在春夏时节。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之后,阴阳五行与董仲舒的新儒学中的时令思想被重视了起来,秦朝的“四时行刑”的做法,逐渐变成了秋冬季节行刑。
汉宣帝时代,汉朝正式出现了每年秋季的最后一个月,将重大疑难案件呈报皇帝请求定罪的相关制度,极刑的执行时间也确立在了秋冬季节。
东汉时期,汉章帝下诏:“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原来冬天的三个月都可以审理囚犯的制度,正式改变,定在农历十月进行,即“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换句话来说,秋冬行刑的想法与做法,从汉朝出现奠定,此后一直被沿用,直到清末。
历代王朝,对于秋冬行刑都执行得比较认真按照旧唐书的记载,高宗永徽二年,李弘泰诬告长孙无忌获罪,高宗下令不等行刑的时节就立刻处斩,结果于志宁上疏阻止,认为诬告并非恶逆之罪,依法还是要等到秋分才能处决,最终高宗李治同意了他的意见,推迟了执行。
宋代,也大致沿袭了唐朝制度。
宋真宗时,殿中侍御史赵湘曾上疏,建议恢复汉章帝时代的做法,不过宋真宗并没有同意,觉得时代不同了,如果还效仿几百年前的做法不太好。
元朝规定:于禁刑之日决断公事者,罚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记过。
也就是说,元朝时期如果在不该审案执行刑罚的时间决断案件,还要受罚。
明朝的法律,也明确规定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能执行极刑,停刑的日子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日,若是有在立春之后秋分之前处执极刑者,杖责八十,就算是十恶不赦,在禁刑日决断的话,也要笞责四十。
当然,凡事也都有例外的情况虽然汉朝之后,秋冬季节执极刑成为了惯例乃至于明法,但也并非是绝对的。
隋文帝曾在六月发怒,要用棒杀人,大理寺卿赵绰上疏阻拦,认为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
隋文帝道: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
换句话来说,当时秋冬行刑的想法已深入人心,但董仲舒那一套天人合一的学说也存在很大的缺陷,留下了不少的随便解释的空间。
《唐律疏议》第四百九十六条: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
宋朝时规定,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
所以说,有些人是不用等到秋后的,即“唯强盗则不待秋后”。
可以说,秦朝之后的两千年里,基本都沿用了秋后问斩的惯例甚至是成问法,那么古代的人为何要选择在秋后这个时间段来执行极刑呢?
第一,古代的农业发展影响农耕时代,人口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春天与夏天都是农业耕种的时节,需要大量的人力前去经营,有时候,甚至也需要囚犯前去参与其中。
春夏时节甚至是秋天都不能轻易处决犯人,也是出于这样的目的。
秋收之后,农业活动基本停止,秋后冬天往往也都比较清闲,因此选择在这个时候执刑。
说到底,还是因为古代人口不足、生产力相对比较低下造成的原因,必要时期还需要死囚。
第二,秋后问斩是为警示众人这个原因与第一个原因是相互承接的,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人,同时也要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与告诫的作用。
春夏时节,人们忙着耕种等生产劳作,根本也没什么空暇时间来观刑。
古代普通人极少能受教育,进行普法工作,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亲眼所见。亲眼看到之后,才能告诫世人,若是没人看,也难以起到作用。
秋季收获之后,所有人基本都闲暇了下来,官衙朝廷选择在这个时期来执刑,也就是为了故意让人们有时间前去观刑,以此起到震慑的相关作用。
第三,符合天道与自然规律汉朝秋冬行刑的出现,也是建立在法天顺时的基础上的。
古人敬畏自然万物,遵循天道,认为天地万物都是被上天所支配,一切的行为都需要符合天意才可以,而刑杀、赦免也不能违背天意。
古人觉得天人合一,春夏时草木生长,秋冬一片萧瑟,人的生死也要符合顺应自然。
因此,在萧瑟的秋冬季节处斩罪大恶极之人,这也顺应天道符合自然规律。
换言之,古代之所以秋后问斩,除了有所顾及农时、震慑与普法之外,其实并没有其他太多的现实作用,主要就是古人顺应自然的一种传统想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