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土地是按照什么分摊的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土地是按照什么分摊的呢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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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上写的是“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项目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共用土地使用权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注册给宗地内全体业主。
公寓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进行面积分摊,具体公式为:建筑占地面积/本楼幢建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排屋、别墅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其中,叠排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分摊,底层房屋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非住宅房地产项目用地,参照公寓住宅进行面积分摊。
非房地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根据其使用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农村土地怎么分配给村民
农村土地怎么分配给村民?
关玉良回答.
因为年代久远,咱不引证中央文件,说请这个过程。万里在安徽省小岗村发现了农民自发组织的连产承包责任制生产模式(农民自发,是违背当時政策)经万里调研考察,给予肯定,先在部分市县推行,效果很好,十一屆三中全会,邓小平出山,拔乱反正,平反昭雪,十二中全会邓小平走上领导岗位,提出改革,开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改革。在农村,农业,农民中推广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原生产队为单位(现在的组),按当時现有农业户口,人均分地,分山,分车,马,牛等集体财产。人民公社解体,恢复乡,村组织。农民得到了土地,山林池塘等生产资源,举国欢庆。关内起始1981年左右,东北地区1983年左右。这是第一次土地确权,县政府发给了<山照>。土地效益翻倍,农民丰衣足食,农村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这种模式延续十五年左右,到1997年末,村集体按中央要求,进一步按现有人口平均分地,全队把土地分为一,二,三,类,每户在各类土地中自主抽签,保証各户分得的土地,都有上,中,下三个等的地,。土地登记造册上报上级,经县乡审定,确权发给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承包经营期为三十年(1998年到2027年)不变,強调生了不添,死了不去,同時对农房,农村宅基地也进行确权,国家.制定了房屋买卖特定对象,宅基地暂隋房走,宅基地归村委会所有,任何人沒有买卖权力。在党的十九大上,中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再延续三十年(1998年到2057年未止)为农村经济发展,设立稳定基石!
现实农村土地,出现了期待解决的问题,。
①1999年以來农村新娶的媳妇,和他们生能孩子,都没有土地,
②故去和嫁出的女人仍旧有土地,。③隨着国家各开发区扩容建设,土地增值空间越来越大,真要延续到2057年不调正,等于一代人没有土地,没享受到土地给他们代來财富,请国家能在适宜情况下,做土地调整,或折中办法,给这部分没得到土地的人,给些补贴,才是最公平的!请上级考虑。
④由于分地考虑质量均衡,数量均等,造成连片土地被几十户甚至上百户分得,人为造成界线壁垒,给现在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大农业生产,在土地流转环节,造成很多困难,需要国家去协调解决,以利于农业发展,农业经营者,农户都增收。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人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原则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根据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规定: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2)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3)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4)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5)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6)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所谓土地增,减,挂,是什么意思
所谓土地增,减,挂,是什么意思?
土地增,减,挂,这三者是一个意思,是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标准的描述是这样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国家推出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pj保护与保障‘两难’困境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这项措施建立实施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和保障耕地面积质量。
举个例子:兴建一个产业园区需要征用建设用地必然要占用耕地,那么,耕地面积就会等额减少。为了保障耕地面积不减,就需要把农村的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复垦变成新的且不低于原来耕地标准的耕地,把农村减下来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产业园区建设。这里面还有许多细节的问题。
1、农村建设用地怎么减?
通常情况下是两个方面的途径,一个是过去闲置的建设用地,如废弃的学校、工厂等;另一个是农民的宅基地。
一方面,农村已经有很多闲置和废弃的宅基地,另一方面通过合村并镇和农村环境改造所节省出来的宅基地。对这些宅基地进行复杂垦,重新建设成耕地。这样增加了耕地的同时也就增加了建设用地的指标。
2、耕地面积怎么增?
一般是通过政府投资或者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对原废弃或集中后节省出来的宅基地进行改造建设,形成新的耕地。复垦后要经过国土部门进行验收。
3、征用农民耕地和改造复垦后新的耕地是什么关系?
政府征用农民耕地进行建设是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的。农民原有的宅基地需要改造复垦的也是需要对农民进行补偿的。改造复垦后新增的耕地所有权仍然归原集体。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利益没受损,集体耕地面积有新增。
4、建设用地指标怎么获得?
政府要搞开发搞建设首先要解决土地。一是要征用耕地,二是要获得建设用地指标。征地需要支付补偿费用,建设用地指标也要支付费用。
建设用地指标费用通常是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在当地自行改造复垦获得建设用地指标,这当然要花成本,但通常情况下当地的可复垦资源已经枯竭,越是发达地区建设用地指标越是紧缺。二是花钱购买建设用地指标,也就是说,你当地没有可复垦资源时,必须向在资源的地方购买指标,因为其他地方复垦也是要花成本的。
过去是省内进行调剂,但发达省分资源也不多了,所以未来应该是跨省调剂,这也是平衡不同发展程度地区的一种有效方式。
5、复垦的投资费用如何处理?
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是要有较大投入的。一是对原有宅基地拆迁要有补偿和拆迁工程费用,二是改造建设复垦要有工程投入。通常情况下,政府或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进行投资建设,建设验收后将指标进行交易,交易后的收益作为成本覆盖,一般会有相当的收益。
6、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收益如何分配?
前面说过,建设用地指标是需要通过购买获取的,而这个指标交易通常是要有相当的收益的,具体收益率会因不同地区和交易对象而不同,或高或低。
交易后形成的收益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留成。地方政府在扣除补偿和建设成本后一般会有盈余。按照国家规定,这部分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事业。
与增减挂钩相对应的还有一个保护耕地的措施是土地占补平衡,这主要是针对耕地而言,就是城镇建设需要战胜耕地,必须要保证占用和补偿平衡,占用多少耕地就要新增等额耕地,占用什么等级的耕地,就要新增同等级以上的耕地,也就是占一补一,占优补优。
耕地占补平衡中的新增耕地,可以通过开垦荒地实现,也可以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实现,所以点补平衡也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联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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