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土地争议解决费用分摊方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土地争议解决费用分摊方案的知识,包括土地争议解决费用分摊方案范文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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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耕地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三款对耕地的解释,“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那么遇到耕地纠纷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确认是哪一类型的争议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找乡或县政府处理→不服处理再起诉)
《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19年修正目前尚未生效)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同性质的土地会受到不同法律的规制,应先确定是否是耕地纠纷)
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协商,可调解→不愿协商、调解,可仲裁、可直接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因此,法律层面鼓励当发生上述纠纷时,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寻求有关部门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其次,要注意《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最后,根据不同的行为,通过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1、民事行为(相关案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2、行政行为(必须先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刑事(涉及到财物损失,可报警,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纠纷对方不让耕种,该怎么办
感谢邀请
土地纠纷,对方不让耕种?这个问题可大可小。按道理来说,土地分到户已经好几十年了,如果现在还有纠纷,可能就是田边地角,要不就是家里兄弟姐妹。每家每户都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也就是咱老百姓说的土地承包证。通常是不存在纠纷的。当然,既然你说了,土地有纠纷,这个其实很简单,在土地已经确权的情况下,如果土地有纠纷,拿出各人家的土地承包证。到底是什么情况不了一目了然。如果还有什么不确定的原因,可以找村委协调,双方共同协商。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季。特别是在农耕季节。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先协商一下,如果协商不好再找村委进行协调,土地承包都是有据可查的。如果对方胡搅蛮缠,土地确权在你的手里,误了一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一季的收成。
再次感谢邀请。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土地纠纷案件的律师费用一般需要多少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纠纷标的的3-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
第二种: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
第三种: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
土地纠纷当地法院不受理怎麽办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村土地集体所有观念弱化,农户间承包地边界纠分如何处理才合理
感谢邀请回答,我从事农村基层工作多年,对农村的人或事最为了解。首先肯请后台不要屏闭我的文章,我们都有事实求是看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基本农田图片
一:村集体观念
自农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集体观念在村民的概念里,确实有部分农户的集体观念淡化了。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集体的资产全部按人头平均分给了农户,比如,大牲畜、大型农机、具,甚至连仅有固定资产也分给了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了空壳,集体资源匮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了凝聚力,集体办公益事业,都要按人头平均推派,由于个别农户思想不解放,出现个别人抵触情绪,造成了公益事业无法推进,目前而言,路面无法维修,机井配套无法管护,致使大多数村民怨声载道;个别村组如果预留部分经济田或者集体林,相对来说会好了许多。
因此,加强村民集体主义观念教育,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狠抓集体经济发展,村干部要用开放的眼光实现集体经济收入,村民和村基层组织、村组干部形成互补态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乡村振兴。
村干部在处理地边纠纷
二:处理地边纠分
自从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集体土地按人口、地力平均分给农户经营,地边地垅多了,加上个别农人操作技术问题和一些个别爱贪小便宜的人,就出现了争地边地垅现象。关于地边纠分,请农户首先做到和睦共处,互敬互让,理解万岁。做到这一点,就可避免争地边、地头的现象。
首先分地时,左右两家共同确以分界点,不要自作主张,俗语:“一人为私,两人为公”。分地时左右两家确认无误后,在分界点上作标记,象我们这里,在分界点打“灰角”,就是用钢钎在分界点上打眼,后往钢钎眼里倒入煤或白石灰,这样犁地或用掀挖都不会丢;再就是在地两头穿直线,照直“灰角”栽个小树棵,我们这里叫“桑棵”,这样一般地边都不会有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再就是犁罢地,用两点决定一条直线的定律,我们这里叫“三眼照”,在地边上定若干个点,然后用细长绳,我们这里叫“打畦绳”,拉直做畦,又直又好看,又不发生地边纠分。
确实地边存在问题时,首先要向村干部反映,然后由村组派群众代表丈量左右两家的地亩,找出原因后,左右两边农户和群众代表、村干部对地边确以无误后,大家都在场共同打“灰角”,栽“桑棵”。作为左右两边农户要共同维护地边标记,这样以来,就会少争地边或不争地边。
关于土地争议解决费用分摊方案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