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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房屋拆迁的时候,公摊面积算不算补偿,应该如何计算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每个地方的都不一样。而且平房住楼以及高层住宅小区也是不一样的!
农村回迁安置高层楼房,有公摊面积合理吗
农村回迁安置高层楼房,有公摊面积合理吗?合不合理还要看当时你签的拆迁赔偿协议,这个协议很重要,是拆迁产生分歧后,关键的法律依据。
有没有房产证不是很重要,拆迁协议就是必不可少的。2006年,我们镇里开拓加宽水泥公路,穿过我们村,路两边拆迁三十多户。拆迁之前,动员宣传,要想富,先修路,造福子孙后代,不拆也得拆。有的村民就说了,没有房产证的不给赔,属于违建。在外面的混得好的村民,家里房子多,好多没有房产证的,脑子活,上律师事务所请个律师咨询一下,律师说签拆迁协议就行,拆迁协议具有法律效率。明白人没有白请,这三十多户,签完拆迁协议后,发现了协议上赔偿费用比上级要求的低了,接着拿着拆迁协议申请上级复议,结果又给每户增加补偿款两万元。
你在拆迁的时候,在签拆迁协议,赔偿条款上,如果说回迁房没有公摊面积,按实际住房面积赔偿,那就没有公摊面积。如果是按商品房面积赔偿,就是有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我们国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引进港台地区的做法。港台地区,以前房子是整栋楼卖的,没有多少人能买的起,为了大多数人能有房子住,买得起房子,地产公司发明了一宅一户的商品房,把楼梯大厅等公共面积分摊到每家每户,这就是商品房的公摊面积的由来。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也把这个方法引进来了,在国外没有公摊面积。
按照我们这里,这几年的拆迁经验,好像回迁的时候,地产公司交付的都是商品房,都是按商品房的面积来算的,都是有公摊面积的,按这个条件签的协议,白纸黑字,没有什么可以复议的,法律不支持。但是,其他款项可以适当提高,来冲淡公摊面积。比如说,你家的实有面积200平方,政府的拆迁文件是一平方换商品房一平方,签协议时可以谈判一换一点二,就把公摊面积对冲了。或者多要个车位,多赔偿点钱,都是有可能的。协议协议嘛,都是协商着来的,在可行范围之内,都是允许,记好了,不能当钉子户。我们国家好像要取消公摊面积,但是我们这里还没有看到。取不取消,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售价提高了,还是消费者买单。至于,农村回迁高层楼房,有公摊面积合不合理?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公摊面积是一个事实存在的因素,大家都有,不是张三有,李四没有,大家都在一个起跑线,不偏不袒,公平合理。不能把公摊面积作为一个由头,讨论合不合理,没有实际意义。
拆迁户回迁高层楼房,主要是看看你的拆迁协议合不合理,拆迁协议合理就合理。所以签协议的时候,要考虑的周全,要详细,签完协议后就能拆了,没有达成协议,就是强拆,法律法规是不允许的。拆迁安置房是否有公摊面积求答案
一般来说,普通的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的系数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的住宅,公摊的系数约在15%-20%;高层的住宅相对更高一些,约在20%-25%。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的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实用面积
所谓的公摊系数,也就是房子的得房率。
得房率标准如下:
1、高层的塔楼住宅(75%——78%),公摊系数为(22%——25%)
2、高层的板楼住宅(78%——85%)
3、小高层的板楼住宅(85%——88%)
4、多层的住宅(88%——95%)
得房率=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规定: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拆迁,空院子的主人能获得补偿吗
您好,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最有价值的是土地而不是房屋本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占据了拆迁补偿款的绝大部分。但在实际的房屋征收项目中,一般只补偿房屋价值、室内装修及设备附属物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而对于私有房产的空地和院落从来不被纳入评估范围,到最后对这些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自然不予补偿。而这种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价值予以补偿的法律支撑又在哪儿?对院落、空地等予以补偿的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呢?
本文,在明律师从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出发,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为你解读。
一、《答复》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可谓是对被征收人的一场“及时雨”。其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前述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最高院制定此《答复》背后的法理在哪儿?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的原本就是土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只补偿房屋所占面积,那么其余空地、院落的补偿款到哪里去了?!可想而知,本该被征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补偿权益无疑会被拆迁方截留,成为其从拆迁过程中谋利的手段。那么,最高院所做这一《答复》,除了能够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权益,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因为被征收人同样对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征收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当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对被征收人“空地”使用权的掠夺。
最后,在明律师认为,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而实践中具体到某个个案,还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具体分析研判,才能得出涉案空地、院落是否适用于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初步结论。
回迁房的公摊面积怎么解决
回迁房的公摊面积是指整栋楼房共用的部分,如楼道、电梯等。在解决公摊面积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回迁房业主的利益和社区的整体利益。
一般来说,公摊面积应按照面积比例分摊给各个住户,但也可以通过收取公摊费来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
同时,在合理分配公摊面积的同时,也需要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这需要在具体的规划和协商中加以考量。
最终,要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回迁房的公摊面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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