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商业综合体土地成本分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商业综合体土地成本分摊方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商业综合体土地成本分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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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对合作社土地怎么补偿
您好,他这种赔偿就是说按照你这个5年到10年的,这个所有的这种土地的总产值进行赔偿。比如说,你们这个农村里面这个土地的,一年可以是20万的这种纯收入。那这个时候,5年制的总赔偿就是他赔偿100万给这个农村合作社。
如果你们种植的特种的这个经济作物,它需要很长的这种时间,很长的这种生长的时间,那这个时候,那你的这个赔偿的金额,相对来说更高一些,可能会扯到8倍10倍的这种赔偿额,都是有可能的,当然这需要根据相关条例去进行协商和讨论。
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有收益,每年分红,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你怎么看
我是365平凡之路,很高兴诚邀回答本问题。
农村成立农村合作社本身的出发点是非常明智的,好处也多。比如抱团取暖,从种植品种、数量、销售、定价等都有一定的话语权,还能够解决目前农村缺少青壮劳动力而撂荒土地的集中开发使用,也能够把土地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提高劳动效率。
至于农民土地入股收益,每年分红收益,在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看起来非常完美,一个盘活土地,二个解决农村剩余劳力,三个农民收入增加,就这样的模式可以说是我国将来农业的必经之路,也很出路。但就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施行起来还是有很多问题,农民还是有很多顾虑。小主个人认为问题主要出现以下几点:
1、目前我国还比较缺少职业化的农民带头人,目前来说合作社都是以社长的模式为带头人,也不乏在选择社长的时候存在问题。社长本身就是合作社的农民,一辈子生活在农村,虽然有务农的实际经验,但是缺少眼光,思想较保守,市场开发条件基本缺失,所以目前来说,好多合作社只是存在于墙壁上的一张图表,徒有其名,没有真正履行合作社的作用。
2、土地入股有收益,年底分红的前提条件是,合作社在周期内能够赚到钱,如果出现保本或者亏损,那收益只是存在于纸面上的。至于打工赚钱的工资可能在年底的时候能够勉强拿到手,所以说能到手的可能就是工资,影响其它两项的收益因素很多,基本上也拿不到。
3、目前合作社成员构成比较复杂,可能会存在因宗亲等因素影响,搞小团队,损公肥私,损害其它农民的利益。
那要想盘活合作社要怎么做呢?
1、以政府名义引进引进专业化的农业公司承包合作社,要对公司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实力、包括资金、技术、销售渠道等,选择一个真正能带领合作社发展的龙头企业。
2、地方政府要切实保证好引进的企业能够正常的开展工作,坚决打击故意伤害企业利益,对引进的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对于是否要当地的管理人员加入公司,企业说了算,当然企业也会选择一些当地的队长什么的加入公司,毕竟将来和各家庭户协调沟通,还是需要当地管理者。
3、当地的各合作社入股农民要根据企业安排,做好日常交代的工作,以企业的利益为主,不要想着占便宜,杜绝私自把作物拿回家。
以上是小主的个人看法,有什么不妥,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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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国家从法律层面,没有统一适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则——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项原则性规定是国家在立法精神层面基于被征地农民利益制订的原则性规定,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底线。
征收来临,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征收方给的补偿标准是不是合理的,可以坚守这个大原则,对比补偿前后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没有降低,如果“越拆越穷”,补偿多半就是不合理的。
其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如下: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助费+奖励费。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即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各省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
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最低比例进行置换。
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虽在集体土地上,但是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或者属于城中村,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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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农民承包的土地,虽然己经确权,但集体土地的性质没有变,所有权依然是集体所有,不能因为土地确权了,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就应当完全归个人所有,还是应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精神进行分配。
农村土地确权了,有些农民就产生了一种误解,觉得土地己经确权了,这就是我的土地,国家征用的赔偿款就该是我个人的了。
农村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确权,是取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因为承包地确权而改变。我们来看看土地征收都有哪些补偿,各项补偿款都是做什么用的?一是青苗补偿费,这个农民都知道,是用以赔偿农民当年种地损失的;
二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也不难理解,凡是农民种地用的一切固定设施,或者养殖用的各种固定设施,也是赔偿农民个人损失的;
三是安置补偿费,所谓安置补偿,就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就没有了生活来源,用这个补偿款来安置失地农民日后的生计;这笔赔偿无疑是给失地的农民;
四是土地补偿费,所谓土地补偿,就是用这部分赔偿款来开垦荒地,补偿被占用的土地面积。这样一说,有人就会反问:哪来的荒地开垦啊?正是因为许多地方己经没有可开垦的土地了,所以这些年,有些地方就把这笔赔偿款也分掉了,反正是“大家的驴大家骑”。这部分赔偿款,就不是归失地农民个人的了,不是占谁家的地给谁家。因为土地归集体所有,不能开垦造地,全村农民都有损失。
这部分赔偿款由集体收取,按照省政府规定,村集体按照一定比例留足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具体怎么分配,要经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农村资金分配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又比较强,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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