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单位成本折旧费用分摊的问题,以及和单位成本折旧费用分摊表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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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承担母公司折旧合适吗
谢谢邀请!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合适的。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法规定都是不允许的。
1.从会计核算角度看。会计核算有一个重假设就是会计主体假设。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独立主体,应该分别核算。
2.从税法的角度看。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所得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母公司的支出不应由子公司承担。
3.实务中发现子公司承担母公司折旧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原因很多,比如母子公司共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方便核算直接在一个公司计提折旧不再分摊。还有的就是母子公司不分,大量公司资产相互借用等。
4.对这种情况,税法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管理部门计提折旧的摊销额应计入
1.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
2.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3.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
4.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6.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管理用现金流量表中的折旧与摊销怎么算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待摊费用摊销其实是对应资产负债表里的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这几项的,属于账面摊销性质不涉及现金流动的都涵盖在这个范围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编制方法按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直接法是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主要类别列示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直接法下,一般是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具体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以采用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业务简单的,也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本项目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分析填列。本项目的现金流入可用下述公式计算求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营业收入净额+本期应收账款减少额(-应收账款增加额)+本期应收票据减少额(-应收票据增加额)+本期预收账款增加额(-预收账款减少额)注:上述公式中,如果本期有实际核销的坏帐损失,也应减去。(因核销坏账损失减少了应收帐款,但没有收回现金)。如果有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帐金额,应加上。(因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并没有增加或减少应收账款,但却收回了现金)。
折旧抵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一)特定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1、重要行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自2014年1月1日,生物制药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重要行业小微企业新购置的研发设备
前述重要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一次全额在税前扣除。
3、集成电路企业的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可按3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所有企业可享受的加速折旧的规定
1、企业购置的技术更新换代比较快的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常年是在强振动、高腐蚀状态下工作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购置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可以按两年计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要行业的非小微企业,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只有专门用于研发的才可以一次折旧扣除;
5、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1、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第五条废止。)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经营成本为何需要剔除折旧和摊销
计算经营成本要剔除折旧费、摊销费和利息支出。
经营成本即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支出,是为了方便于进行经济评价,从总成本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费用。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逐渐发生损耗而贬值,人们将其价值逐年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转化成货币资金。折旧费是一笔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资金,它不是真正的现金流出。因为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已经流出,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一次流出,否则会发生重复计算。在投资项目评价中,所谓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应当是真正从所分析的系统中流入和流出的资金。所以,在经营成本中不包括折旧。同理,也不包括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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