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协同财税建安成本分摊,以及协同财税建安成本分摊方法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建筑行业新商机
1、国家政策大力扶持
近年来,国家陆续释放充分的政策红利,促进建筑设计行业的转型升级。近些年来我国为了民生经济更好地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于建筑行业利好的政策,为建筑行业的参与者谋取了更多的福利,让建筑行业变得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在财税政策层面,国家提出增加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并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2、国民经济以及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持续增长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进入新常态,为实现通过结构调整保障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目标,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公共建筑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下游建筑业、房地产等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为各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投资及相应建筑设计业务提供长期、稳定的需求保障。
3、市场需求持续扩张
建筑设计行业处于建筑工程业务链的前端环节。建筑设计行业的市场需求规模直接取决于下游建筑业、房地产等行业的发展规模。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经济发展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持续提升房地产行业的投资需求,并刺激新型业态的持续放量,加之居民住房消费的全面升级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未来下游建筑业、房地产等行业发展规模仍将保持增长态势,从而为建筑设计行业市场需求创造持续增长空间。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建安成本可以抵扣多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建安成本,出去下列不能抵扣的,其他都可以抵扣。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总包和分包如何缴税
按税法规定分别交税。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营业税不同,所以很多施工企业的老板都想弄清楚,营改增之后税到底是怎么交的。他们的疑问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上,所以咱们下面就重点讲一下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总包还是分包,都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直接用收入按规定计算就行了,不需要以进行税额抵减销项税额,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例:当月提供工程服务收入103万元,则应当缴纳的增值税=103/(1+3%)*3%=3万元。
同时,需要以当期交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城市)、5%(县城或镇)或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2、简易计税项目、甲供材项目及清包工项目。
所谓简易计税项目,就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甲方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
甲供材项目及清包工项目,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之后开工的,根据规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项目、加工材项目及清包工项目,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计算方法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致,所以,在此不再赘述。
3、一般计税项目。
所谓一般计税项目,就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工的项目,或虽然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但甲方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
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率为9%,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销项税,所以,正常情况下,作为甲方都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总包单位,这样他们可以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总包施工单位呢?也是以进项税抵减销项税,结果作为当期应纳税额。所以,在购买工程材料及办公用品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购买钢材、水泥、电缆线等等。如果不能取得增值专发票,应交的增值税将会很多,税负会很重。
例:总包单位当期给甲方开具109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当期销项税=1090/(1+9%)*9%=90万元。如果当期取得取得进项税为60万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30万元(90-60);如果取得80万元的进项税,只需缴纳增值税10万元(90-80)。所以,取得的进项税越多,需要交纳的增值税越少。
分包单位的税款计算与总包一样,所以,在此不再赘述。
4、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包括总包和分包,在收到甲方预付的工程款时,都需要预交增值税。作为总包单位,应当以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减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余额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预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应交的增值税,所以不用担心多交税的问题。
成本发票抵扣规则
成本票抵税是什么意思
所谓抵税,是指生产或经营中用于成本的开支项目抵扣经营收入(或增值).
你家注册的公司,如果在经营中确实需要买衣服,那么,是可以用买衣服的发票作为一项成本,从而抵税.如果没有必须,则不能用买衣服的发票抵税.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是必须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扩展资料: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如某厂进原料,不含税价100元,17%税率,增值税进项税17元,合计含税价117元.
加工后卖出,不含税价200元,17%税率,增值税销项税34元,合计含税价234元.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那张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期限是自开票日起180天.
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譬如上例中的进项税17元可以冲抵销项税34元,则实际交纳的销项税为17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