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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允许分摊吗(划拨土地允许分摊吗现在)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

其实划拨土地允许分摊吗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划拨土地允许分摊吗现在,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划拨土地允许分摊吗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请问划拨土地的商铺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2. 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
  3. 房改房买卖时,土地要从划拨改为出让么
  4. 土地划拨费收费标准
  5. 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多少钱一平方

请问划拨土地的商铺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您好,土地出让金计算很复杂,需要结合您商铺所在地的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等情况综合来计算的。

具体的土地等级划分是要参照最新的《武汉市市区综合定级级别查询》,您最好是咨询您房产所在地的土地部门。

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

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房改房买卖时,土地要从划拨改为出让么

原来是划拨土地,这是无法改变的。

你在购买过程中或你的上家在购买过程中(房子出让净价肯定是买家付)肯定已经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地块)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让地块)。由房屋座落的土地等级和房改房土地使权证书上所载的分摊面积,按定额标准计算缴纳,实际出让、转让年期短于66年的应乘以年期修正系数。(土地等级划分标准、实际使用年限由市土管局公布并核定;房改房土地出让年期一般定为70年,从房屋竣工年份算起,1980年以前竣工的房屋,均从1980年起算,1980年以后竣工的房屋,按实际竣工年份起算。实际出让、转让年期根据总年期扣除签定出让、转让合同之前已使用的年期数计算。)所以虽然上面还是写着划拨土地,但使用年限已同商品房一致。

土地划拨费收费标准

以宁波为例,不同使用性质的计算比例如下:

1、商品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以独立宗地登记的(指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统一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

2、经济适用房用地——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3、拆迁安置房用地——统一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4、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为50%,工矿仓储和其他用途的比例为40%,并明确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5、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进行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进行补缴;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多少钱一平方

以原江东(二级地)某住房为例如下:用地分摊面积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按原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为:573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住宅用地土地权益基准地价)×7.5平方米=4297.5元;执行新的补缴政策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为:6407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住宅用地基准楼面地价)×3%×50平方米=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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