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出租房产如何分摊土地使用税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出租房产如何分摊土地使用税的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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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对于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一次性全额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各地规定不一,你公司在缴纳税款时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执行口。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但有些省(市)的税务机关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且各地规定不一,纳税人执行时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要求,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对于合同金额确定的,无论收取多少款项,何时收取,均按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计算贴花,合同金额不确定的,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否一次性全额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一般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一般纳税人国地税分别要报哪些税
一般纳税人国地税分别要报;
国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地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
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等。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国家政体、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是影响甚至决定一国地方税体系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占地费可以计入待摊费用
答: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的处理,按预付的金额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
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修理费)。
个人以土地作价入股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个人和公司各应缴纳哪些税
1、营业税:
不交:投资方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交: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5%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不交:若接受投资的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交:若接受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接受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资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5、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3-5%契税。
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政府土地返还款问题
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除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外,往往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主要有购买土地的优惠,政府规费的优惠,缴纳的税费中地方留成部分的优惠等等。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的是"招拍挂"的方式,公开竞价出让,因此,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是与当地国土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确认的金额。
而投资商在当地投资办企业,事先是要与当地政府部门(产业园区、开发园区、科技园区等)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就相关投资项目内容、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工期、产值、税收,以及优惠政策等达成协议。对土地款的约定一般是双方约定一个价格,如果投资商按"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大于约定土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当地园区给予返还(有的地方还包括多缴的土地款契税)。一般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返还。
有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将土地返还款冲减无形资产原值,这是不对的,税务机关也是不认的,不管账务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认定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确定的金额,并以此金额来分摊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二、关于政府土地返还款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政府土地返还款并不是直接的返还款,而是通过产业发展资金等形式支付给企业的,实际上是属于政府的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且,这种补贴或奖励一般是属于事后补贴或奖励,也就是说是补贴或奖励企业已经完成的投资项目,相关支出已经发生了。
因此,在账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收益一政府补贴收入"科目里,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果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此补贴或奖励是用于企业以后发展的专项资金。那么,账务处理上应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中,按以后发生的专项支出或折旧摊销金额转入"其他收益一政府补贴收入"科目里。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转入的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同时,相关的专项支出或折旧摊销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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