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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如何分摊土地增值税(出租房产如何交土地使用税)

本文目录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出租土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可以免征增值税吗不计容建筑成本如何分摊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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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
  2. 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3. 出租土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4. 不计容建筑成本如何分摊

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缴纳情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逐步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确。笔者经过梳理,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几种主要情形,应当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转让在建工程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第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售后回租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5.公共设施有偿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房地产评估增值发生权属转让的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7.房地产抵押典当拍卖抵债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对房地产的抵押(权属未变),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资产收购缴纳土地增值税。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不论是部分资产收购还是整体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在资产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中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9.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应缴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取得一次性租金收入时,可能存在两种记账方式:

一是一次性全部计入收入;

二是先计入预收账款,然后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收入。

那么这两种记账方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时有何不同?请看以下分解!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主要遵守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也就是收入与支出匹配的原则。所以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按照合同租赁期分摊计入租金收入,如果跨年度收取租金,应该分期计入相应年度。

一次性记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入收入的年度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即剩余租赁期的租金收入总额;在剩余租赁期的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当年应计入的租金收入。

先做预收账款,再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用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判定的标准,纳税人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租赁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日期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不管是采用一次性计收入,还是先计预收账款再分期计入收入,都是收取租金的当天就应该按收取全部租金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有以下几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税率9%: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税率5%:必须是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5%: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月租金低于10万(或季度低于30万)免征增值税。

4,个人出租租房税率5%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月租金低于3万的免征增值税。

简而言之,一次性取得租金收入,要在租赁期内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租金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出租土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营改增后,农民及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那租入的土地使用权营改增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由于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应计入租入方的“无形资产”,而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根据租入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同,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支付租金时,应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出租方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摊销时,根据用途不同,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不计容建筑成本如何分摊

1)江苏省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二条规定:“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时,可直接归集的,应直接计入该清算单位或该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根据江苏省的上述规定,地下建筑物如果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就应该分摊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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