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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个税税筹分摊比例(公司高管个税税筹分摊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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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司高管个税税筹分摊比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司高管个税税筹分摊比例是多少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高管年薪扣税,如何能做到合理节税
  2. 劳务报酬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3. 税务筹划,节税力度有多大
  4.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筹划优势在哪里
  5. 如何做一个公司的税务筹划呢

高管年薪扣税,如何能做到合理节税

对于高管来说能力较强,所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较大,所交的个税也会相对比较多。但在不同的年薪设置之间,还是会产生税收的不同。因此,在合法纳税的前提下,高管们也可以关注如何使个人的税收更优化。

对于高管来说,年薪一般都是一个“Package”,也就是并不是普通员工的工薪那么简单,而是一个“一揽子”的分配。因此,不仅需要注意在各种方式下的分配,还需要注意每种方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运用。

1.工资薪金

高管也是员工,所以仍然会有一部分比例作为工资薪金来发放。这时候,就需要注意充分运用各项合理的扣除。

不仅仅是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也需要充分考虑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

比如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不超过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年终奖

年终奖在3年过渡期内还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进行计算。那么对于高管来说,需要考虑如何设置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比例,使得综合的税收较优。同时,也要注意避开年终奖的临界区间,避免出现税收激增的情况。

3.优惠政策的运用

由于高管的收入形式比较复杂,因此,在别的发放形式下,也需要充分考虑税收的优惠。比如,充分了解哪些福利补贴是不用缴纳个税,限额是多少,在限额的范围内进行发放。

4.递延项目的安排

对于高管的年薪,有能会有年金或者股权激励的安排,这些安排可能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年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等以后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的时候,再进行个税缴纳;对于上市公司或者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这些优惠政策,要充分予以考虑。

但是,在高管的收入安排时,也需要注意有风险的事项。

1.优惠政策的使用有条件

企业在安排年终奖时,可能对于全年的综合收入并没有综合的信息,也许要做全面的安排有一定的难度。在安排福利政策的时候,一定不能“过度”,不然反而会带来税收的风险。

2.其他形式注意选择

虽然高管的年薪有着多样化的组成形式,但是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形式,不建议采用。虽然表面看似降低了税收,但实际却隐藏着风险。

总的来说,高管由于收入较高,总体的税负也会较高。这也是税收的公平,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但是在具体的薪资安排上,则要注意选择性政策和税收优惠的运用,以使得总体的税收最优化。

劳务报酬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但此案例并不妥当。其一,所述时间与政策适用年度不匹配,其二,在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之间产生混淆,这涉及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保问题,不可随意变更。在此引用案例,应该只是为了说明如果对劳务报酬进行筹划的话,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果。

自今年开始,个税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要对劳务报酬进行筹划,那么首先要对劳务报酬有个全面的了解。

1.劳务报酬的变革。

在之前的个税计算中,劳务报酬是一个单独的项目,和工资薪金各算各的。而在新的税法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同属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采用“先分后合”的方式来纳税。

对题目中的案例进行一个改编:

2019年,王先生从单位获得的工资类收入是每月4000元,另外,在A企业有一份兼职,所获得的收入是每月2000元。那么按照“先分后合”的思路来进行计算。

分:预扣预缴时各算各的。

工资薪金因为不足扣除额5000,每月无需纳税,劳务报酬按照20%的税率计算纳税,每月应纳税额为(2000-800)*20%=240元,那么全年的纳税为240*12=2880元。

合:在次年的3.31-6.30之间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此处算上社保8880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王先生其实全年不用纳税,是可以进行退税的。即使不算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和五险一金,王先生只需要纳税7200*3%=216元。也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所以,在本身工资薪金<(基本扣除5000+其他扣除)的情况下,有劳务报酬的,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本身就具有减税的效应。记住,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算清缴。

时间是次年的3.31-6.30之间。

2.劳务报酬收入与生产经营所得的选择。

由于劳务报酬划归了综合所得,那么也有可能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高于劳务报酬,导致最后的综合税负有所上升。

比如,王先生的工资是17000元/月,而劳务报酬为20000元/月(不考虑其他扣除)。那么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税款为:20000*80%*20%*12=38400元,工资薪金预扣为:(17000*12-60000)*10%-2520=11880元,预缴总税款为38400+11880=50280元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款为:(20000*12*80%+17000*12-60000)*25%-31920=52080元

这时候综合所得的税款就高于了预缴的税款。

如果这时候,纳税人是自己有工作室的,或者以个体户名义提供服务,并且满足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那么此项收入不再是劳务报酬所得,而是生产经营所得。

按照10%的利润率来进行核定,那么20000*10%*12*5%=1200元。

此种情况下个税大幅下降,并且,在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还可以享受10万/月的增值税免征。相较于用个人来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税费较优。

3.注意的条件与风险。

虽然经营所得较个人提供劳务税费有优惠,但是绝不是鼓励大家盲目去注册个独、个体户避税。个人也并不赞成用这种方法来拆分工资薪金逃避个税,所谓的高管股东们通过这种方法来避税是有风险的。因此,特作出以下风险提示,希望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再予以考虑。

(1)本身业务真实,并非是拆分工资或者巧立名目。

(2)与自身受雇公司没有关联,不存在同业竞争。

(3)有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实有这个必要成立工作室。

(4)工作室等的经营完全合规合法,并非非法避税。

(5)已对设立工作室的综合税费进行评估,确实综合成本有所降低。(文中仅是举例,实际当中情况复杂,请务必测算)。

4.总结

综上所述,因为2019年进行了个税的改革,劳务报酬,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税目,而是与工资薪金、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共同合并为综合所得,因此,要考虑到汇算清缴的综合效应来进行选择。如果劳务报酬的规模确实较大,业务发展也确有必要,可以考虑成立个人的工作室等,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实现税费的最优化。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税务筹划,节税力度有多大

回答楼主问题首先搞清楚概念、原理以及可操作性和风险规避。

1什么是税务筹划

2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步骤

3税务筹划风险及其控制

一、什么是纳税筹划,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来思考一下三个问题:

①纳税人为什么要进行纳税筹划?

②究竟什么是纳税筹划?

③纳税筹划应该遵循那些原则?

先看第一个问题,至于纳税人为什么要进行纳税筹划,说白了,无非就是想节约一些税款呗,俗话说,省下的就是赚下的。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很重要。

那么,第二个问题,对于什么是纳税筹划的问题,我个人比较认可的说法是:“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涉税事项做出安排,最终降低涉税风险,减少涉税负担的活动”。需要强调的有三点:首先,纳税筹划是一个事前行为,而不是事后补救措施。其次,纳税筹划是以合法合规为前提的,不搞违法乱纪的事。最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避免涉税风险、降低税负。

至于第三个问题,纳税筹划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筹划性原则。事先安排叫筹划,事后处理可能构成欠税或逃税。

3)收益性原则。降低税负,提升个人收益。

4)可操作性原则

企业的目的是盈利,在经营过程中每个企业都必将有此类风险点,合理避税是企业始终在挖掘的,如果我们能尽可能的帮助企业合法、合理、合规的节税省税,这也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

企业税务筹划是依据避税的原理和合法的原则,确实降低企业税负规划的总称。现行法律和税务政策下,避税主要通过:选择适合的税收减免政策、选择特定地域或园区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申请国家的高新技术或者双软企业等。企业以盈利为目的,逐利的属性长久不变,无可厚非!税收筹划必须以合法和安全为前提,把现实的税金延迟到将来缴纳(偷逃税款补可能实现),害人害己!

税务筹划方法和手段万紫千红,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感,是所有中小企业主的底线!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经营主体不同的组织形式三个方面突破,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所谓合理避税,是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现有的税法漏洞,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从而减轻税负(比如,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等来减少纳税)。相反,偷税则是违反法律政策(例如:隐瞒收入,虚报支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与合法避税有本质的区别。

前者并没有违反国家税法,不受法律处罚,还受到法律保护;后者则是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受法律制裁、处罚。

税筹星是鼎一咨询旗下税务筹划互联网+品牌,专注于提供免费税务筹划、税务咨询,以及提供确保效果的税务筹划落地执行服务的平台公司。目前为全国20多家政府园区做招商引税,公司核心组成成员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骨干,“专业、合规、高效”是我们一直以来对客户的服务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一站管家式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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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筹划优势在哪里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筹划优势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来看:

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容易。相比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注册和注销等方面,都有相对更简单的流程,对内部管理的要求也更少,更适合创业者投资创业。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是省了一道税。在利润不高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能享受更低的所得税税率。比如,30万的利润,个人独资企业要缴纳的个税大约是5.85万,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加起来有7.2万。

3、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灵活,可以挂靠筹划。将生产经营挂靠到科研单位,或者民政福利企业,能享受到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4、分散利润,降低税率。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率,利润越大,税率越高,分散利润,让所得税落到低税率的档次,是所得税筹划的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控制权灵活,可以考虑将经营项目分设为多个机构,比如同样是事务所,自己一个,老婆明下一个,父母名下还可以有一个,这样收入就分散了,税率就低。或者借助信托机构,将资产或项目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可以选择税收低洼地的信托机构,这样所得税能享受到很大力度的优惠政策。

总得来说,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有一些特殊性,可以有更多的筹划空间,这也是很多创业这喜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原因。

如何做一个公司的税务筹划呢

税务筹划,可以从节税的角度来说,6个方面,2020年很实用,手把手教你操作:

1、年会礼品发放,有何个人所得税风险?如何节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年会、促销会等活动中,都会给到场人员给予一些礼品的发放。

那么,对于企业所发放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业务描述

某城市综合体,在开业期间,对前来光顾的客户微信扫码关注,便可以领取一份礼品。

那么,对于公司给客户随机发放的开业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对于公司在开业期间给前来光顾的客户所赠送的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企业赠送的不是“礼品”,而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工资与年终奖,如何分配?个人所得税最少?

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于个人取得年度收入如何划分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励?个人所得税最少呢?

业务描述

张三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共计5万元,年终公司发放奖金4万元。

那么,张三2019年如何分配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最少?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在一年中取得的综合所得与奖金,由于其缴纳的形式不同,结合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得出综合所得与奖金分配临界点如下:

3、员工福利发放,有何个人所得税风险?如何节税?

咱们中国人是一个非常注重节日的国家,中秋节、端午节、春节,都会给员工发放一些福利,那么,对于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业务描述

2019年中秋节嘉诚公司给员工每人发放了一盒月饼,月饼单价500元每盒,员工在领取月饼时,在发放表上签订。财务在列支福利的账务处理中,将发放表附在记帐凭证后,这样一来,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节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网友回复中体现: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对于企业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月饼,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可能结果就不一样了。如:月饼是在员工会餐时吃掉的,同时,财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凭证与摘要显示“员工会餐购月饼一批”,这样一来,月饼就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同一盒月饼,不同的表现形式,就有不同的纳税结果。

4、员工旅游奖励,有何个人所得税风险?如何节税?

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花样也是多种多样,有物资奖励、有股权激励、旅游奖励也是非常普遍,可是,面对旅游奖励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业务描述:

某汽车4S店为了激励销售顾问完成销售任务,对达成年度销售目标的销售顾问,公司免费提供欧洲7国游,同时,可以携带家人一同出国旅游。

那么,对于公司提供的奖励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公司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公司对营销人员进行的旅游奖励,应该根据所发生费用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员工家属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如果公司组织参观的是一些“革命纪念馆”、“毛泽东故居”等具体教育意义的地方,则属于“红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这样一来,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如何通过“差旅费”进行个人所得税节税筹划?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出差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殊不知,就员工出差还这项业务,还能够发挥纳税筹划的效果。

业务描述:

王成是销售部经理,一个月几乎有20天在全国跑业务,一份付出一份回报,每个月的工资也在3万元左右。每个月财务在发工资时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让王成很是头疼,总想找办法避避税。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筹划一下吗?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差旅费津贴、误码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由于王成的工作性质,长期在外出差,公司可以按以上方法进行筹划的纳税筹划:

1、将原来工资每月3万元,降低至每月1万元,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而且工资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之后,个人所得税已经很少了,几乎可以忽视不计;

2、其他工资,以出差补贴的形式给到王成(当然,公司得有出差补贴标准,如:1000元/天),由于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王成的个人所得税将得到极大的降负。

6、员工车辆补贴,有何个人所得税风险?如何节税?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公务车已经不再成为企业的必须品了,随之而来的却是公务用车补贴,对于公司用车补贴,在税收缴纳上有何规定呢?

业务描述:

张三是嘉诚公司的总经理,在日常对外接洽业务中,公司未备置公务用车,每月按3000元标准报销公务用车补贴,报销形式为油料费、维修费等。

那么,对于张三报销车辆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相关规定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解析:

在现实工作中,车辆补贴有多种形式,如:1、报销油料费;2、按实际公里数补贴;3、员工将车辆租赁给公司使用等。

往往我们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形式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只是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扣除标准上不同的地区有所区别。因此,企业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补贴一定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如果想要规避掉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员工可以把私家车销售给公司,这样一来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就跟个人没有关系了,属于公司的公务用车费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公司高管个税税筹分摊比例和公司高管个税税筹分摊比例是多少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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