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保险法规定分摊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保险法规定分摊计算公式为,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保险法规定分摊计算公式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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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办法计算养老金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计算为退休时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平均工资*(1+养老金指数)÷2*缴费年限*1%。
养老金指数一般为0.6-3.0,平均养老金基数越高,养老金指数越高。
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分摊月数。其中分摊月数,不同人不一样,男的是139,女干部是174,女工人是195。
不知道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的,可以简单这样计算:(退休身份年龄-工作时年龄)*12*税前工资*8%。
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以及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的。
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
1.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
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
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
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
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2.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
主要表现在:
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资产,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
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
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回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产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金投入,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3.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
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
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
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4.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
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
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
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
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5.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
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调,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险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
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
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
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具体办法。寿险公司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
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2.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寿险保单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将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利润单独考核。
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3.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
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各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息掌握动态,预测各项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
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4.扩大业务发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提高资产总量。
在增加资产总量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风险资产的出现,确保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
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减少资产损失。随着这项工作不断深入,难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5.重视责任准备金计算工作,利用电子手段,确保精算准确性、科学性、严肃性。
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要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搞好。
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计算结果的真实性。
为了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准确性,中保寿险公司可利用电子化的先进手段进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人员少和管理工作量大的矛盾,保证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准确。
近年来,各级领导对电子化工作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都在积极开发程序投入使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还不能形成统一的电脑网络,开展统一规范的
责任准备金计算工作。因此,上级公司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并加快电子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发挥电子化优势,提高中保寿险公司电脑化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6.力争政策上的支持,寻求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途径。在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中保寿险公司要发挥业务和资金两大优势,“两个轮子一起转”。
纵观世界上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利润的来源多数依靠保险资金的投资获得。
保险资金运用成为保险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统计资料,1982年全世界私营保险公司(不包括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用作投资的资产总值达15000亿美元,其中人寿保险公司为11000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73.3%。
日本最大的寿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高达98%,资金运用收益率达到7.93%,远远超过当年预定利率4.5%,他们将投资收益以分红方式返还给保户。
1986年趸交5年期养老保险金的保户可得到年利率高达8%的分红,而日本商业银行2年期定期利率仅为4%,10年期国债利率最高仅为6%。
可见,资金运用对保险公司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就国内寿险公司而言,当前,
第一,要加强对现有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防止新的资金流失。
第二,采取集中管理办法,提高保险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
第三,注意掌握资金运用的结构,既保证公司正常给付和日常开支,又可有一定的流动性,有利于灵活调度资金,还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第四,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放宽资金运用的渠道,允许将保险资金投向规模大、信用高、影响广、效益好的投资项目。
既让庞大的寿险资金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又增加寿险资金的效益,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增值率,加速保险资金的积累,壮大中保寿险公司的实力。
保险法关于分红的规定是多少条
保险公司针对分红型保险,需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红,具体有没有分红,有多少分红需以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为准。
保险公司分红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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