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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怎么启动维修基金
一、维修基金怎么启用
维修基金是维修小区内公共部位的费用,涉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都可以启用房屋的维修基金。
其中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房屋的保修期一般为5年,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或相关厂家来负责。而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就需要启动维修基金了。
二、启动维修基金的步骤
启动维修基金需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启动,而物业也应该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由社区组织启动。
1、维修基金启动前,业主委员会(社区)向所在区房产局提交维修申请报告、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房产局要审验三个内容:
1需要维修的是否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该部位(设施设备)是否超过保修期
3该部位(设施设备)之前是否使用过维修基金,如果使用过,现在是否超过保修期。
审验通过后,区房产局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发出《关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业主委员会(社区)签收。
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等。
业主委员会(社区)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或增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预算分摊业主确认明细表(以下简称“分摊确认明细表”)。
业主委员会(社区)将方案在园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社区)持方案和分摊确认明细表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即业主签字确认)。
方案和分摊确认明细表,经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形成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社区)将业主大会决议和分摊确认结果在园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向社区提交告知函,并由社区出具复函(由社区征询意见的不需要)。
业主大会决定增设共用设施设备,按相关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业主委员会(社区)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业主委员会(社区)持相关材料向区房产局提出使用申报申请。
区房产局指派工作人员(2人以上)对业主意见进行抽查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抽查核实时,以单元为单位,按10%的比例(应确认户数超过1000户的,可按5%的比例),在分摊确认明细表中投“赞成”票的业主中随机抽取。
区房产局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和物业共同签署维修基金使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诺。
工程总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到市小区办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工程总造价低于5万元,但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主委员会(社区)也应到市小区办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根据《临夏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2.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和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4.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用。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10.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未正常运行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镇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镇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镇持有关材料,向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列支;
(五)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组织实施单位,由组织实施单位划转至维修单位。
11.业主大会成立并正常运行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外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方案。
12.发生危及业主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面有脱落危险且物业已到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开始大面积松动剥落、形成高空坠物,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使用安全的。
13.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4.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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