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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小区消防设施动用维修基金规定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为什么屋顶维修需要所有业主分摊
该问题是物业管理实际活动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屋顶是共用部位,并非顶层业主专属专有。
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既然屋顶是业主的共用部位,那么其维修事宜分下列情况:
1、保修期内,自然归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2、报修期外,如果只是小修,零星维修,那么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3、保修期外,屋顶维修工程如果是中修、大修乃至更新改造的范围,那么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自维修资金中列支。如果小区未建立维修资金,那么就应有所有业主分摊。
物业大修基金动用流程
动用物业大修基金有下列流程,首先要通过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填写表格报住建局审核,再报市政府专门物业维修基金办公室审批通过,再找专业的维修维修,由物业审批办公室直接拨款转给维修公司。
公共维修基金的用途和申请方式
1、首先,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在经业主委员会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后,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2、其次,在维修项目开工7日前,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相应材料向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备案。
3、最后,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1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支用分摊明细》,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工程预算资金30%的比例划转至维修单位。
4、另外,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电梯停运等紧修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申请应急办理程序。待维修完成后,再按照一般使用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根据《临夏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2.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和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4.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用。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10.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未正常运行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镇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镇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镇持有关材料,向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列支;
(五)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组织实施单位,由组织实施单位划转至维修单位。
11.业主大会成立并正常运行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外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方案。
12.发生危及业主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面有脱落危险且物业已到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开始大面积松动剥落、形成高空坠物,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使用安全的。
13.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4.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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