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烟台市市场监管理局、国网烟台供电公司联合召开转供电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各区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36家转供电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烟台市发展改革委解读了我省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确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0.920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就严格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禁止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提醒告诫。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和转供电单位代表对落实电价政策进行了表态发言。
最后,会议强调,各转供电单位要把握好政策精神,要把落实转供电政策同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紧密联系起来。要认真研读国家、省已出台的电价政策,全面领会,正确把握。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转供电政策落实落地。
通过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使转供电企业更加了解国家、省转供电价格政策,更加有利于推动转供电环节依法依规收费,确保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秦雪丽通讯员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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