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河北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
优化时段划分的具体情况
夏季(6、7、8月)
河北电网:
低谷:0—8时;
平段:8—11时、18—21时、22—24时;
高峰:12—16时、17—18时;
尖峰:11—12时、16—17时、21—22时。
冀北电网:
低谷:0—7时、23—24时;
平段:7—10时、12—14时、18—19时、21—23时;
高峰:11—12时、14—17时、19—20时;
尖峰:10—11时、17—18时、20—21时。
冬季
(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
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平段:7—9时、12—17时、22—23时;
高峰:9—12时、19—22时;
尖峰:17—19时。
平段:7—8时、9—10时、11—14时、20—23时;
高峰:8—9时、10—11时、14—17时、19—20时;
尖峰:17—19时。
其他季节
(河北电网:每年3—5月及9—11月;
冀北电网:每年2—5月及9—10月)
平段:8—9时、12—15时、20—24时;
高峰:9—12时、15—20时。
平段:7—9时、12—15时、18—19时、21—23时;
高峰:9—12时、15—18时、19—21时。
如遇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由河北省统一调整峰谷时段。
通知提出,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河北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北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一、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部队(含武警、消防、应急指挥,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发电企业的购电、城乡路灯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商场(含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
四、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转自:河北日报
来源: 长城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