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晚报
如今
不少车主喜提新能源汽车
然而,如何方便充电却成了问题
市民曾先生购车后
想在自家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可物业却拒绝为他开具证明
为此,曾先生将物业告上法庭
近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今年6月,曾先生订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随后他想在所住小区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以方便日常使用。根据国家电网相关规定,申请个人充电桩需提交小区物业公司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然而就在曾先生向物业公司申请开具证明时却遭到拒绝。多番沟通协商未果,曾先生将该物业公司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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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说:
开发商在出售车位时并没有说车位不能安装充电桩,车位买卖合同上也未提及车位上不允许安装充电桩。我曾向国家电网就小区的配电容量申请检测和现场勘查,勘察结果显示开发商预留的电量充足,满足安装充电桩的要求,不存在物业所说的“配电容量不足”的情况。
现在我的新能源汽车无法在自有车位利用夜晚用电峰谷时间进行充电,而需到商场、公共充电站等地寻求公共充电设备,价格远高于家用充电桩的费用,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亦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物业公司解释:
公司曾对地下车库内加装充电桩一事向开发商发函咨询,开发商回函明确答复:“小区地下车库的配电容量设计及电缆负载没有预留安装汽车充电桩的容量及用电负载”。
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是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小区从规划、设计、施工就开始预留加装新能源车充电桩,而案涉小区2008年就开始立项建设,不存在预留余量问题。案涉小区有两千多个停车位,如果有车位的业主都要加装充电桩,整个地下车库线缆会凌乱不堪,安全难以保证。此外,加装充电桩也必然侵占公共部位和公共空间。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
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曾先生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小区地下车库的电容电量及电缆负载是否满足充电桩的安装条件,应以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然物业公司以开发商的答复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辩称安装充电桩必然侵占共有部分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将导致车库线缆凌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抗辩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曾先生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曾先生的合法权利。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曾先生出具同意其在自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来源:湖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