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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电要改电表吗?
峰谷电要改电表。首先你得去供电局申请。申请批准后如果你所在小区的电表是传统不支持峰谷分时用电的那种,供电局的工作人员仍然会免费上门帮你更换,不过现在多数小区都已经用上了支持“峰谷分时用电”的新电表,所以工作人员可以远程开通相关功能。
农村电代煤政策?
一、主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地区双代改造查漏补缺工作。按照我市农村地区双代改造计划,2020年是收官之年,我市平原地区已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目标,2021年市级政府不再统一组织双代改造工作。2021年各县(市、区)可自行组织全域排查,对因农户翻盖住房、长期外出打工人员返乡等小部分未改造户进行查漏补缺,实施双代改造,确保平原地区散煤清零。新增改造户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具备通气、通电条件,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有改造计划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并报市双代办备案,完工后将确户台账报市双代办。
二、政策后续补改:升级改造老旧电代煤采暖设备。2021年,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可对已使用3年以上已出质保期的功率大、效果差的电暖器、电锅炉、石墨烯等采暖设备,采用热泵技术、光热+等节能电代煤设备进行置换,确保电代煤采暖效果,确保满足农户采暖需求。有升级改造计划的县(市、区)要制定方案并报市双代办备案,完工后将确户台账报市双代办,置换下来的电采暖设备由各县(市、区)作为应急设备,统筹使用。
三、安全排查:组织开展双代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一是对2016年气代煤改造以来的用户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联动装置或自动切断装置的农户进行补装,对使用不达标软管的进行更换,确保气代煤用户使用安全。二是各县(市、区)要指定牵头部门,组织燃气、电力、通讯等企业,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全面整理规范农村燃气、电力、通讯、网络等线路,避免燃气管道与其它线缆交叉交汇(确有交叉的要采取绝缘防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各县(市、区)要制定方案,全面组织开展双代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迅速组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节选】
申请峰谷电要换电表吗?
申请峰谷用电是不需要更换电表的,因为我们现在使用的电能表都是为智能远程费控电表,只需要用户通过手机安装网上国网APP或掌上电力等软件进行网上申请即可,还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供电所营业厅去申请办理,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所提供的材料给予办理,还是非常方便快捷的。
2022年甘肃居民用电有什么规定?
11月11日前,甘肃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甘肃省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
此举旨在更好适应新能源发电调峰需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杠杆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全省电力供需结构,加快建设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甘肃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
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设8小时,尖峰、深谷时段视条件择机研究制定。在此其中,居民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不变。峰段为:7:00-9:00、18:00-24:00,平段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为:2:00-4:00、11:00-17:00。
同时,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为:7:00-9:00、17:00-23:00,平段为:23:00-00:00、00:00-7:00,谷段为:9:00-17:00。
优化电取暖时段划分。对居民分户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及工商业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时段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分时电价机制方面,目录分时电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
市场交易分时电价: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用电企业,需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体现发、用电曲线特性及分时价格差异。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市场主体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执行。参与现货市场的价格不受此浮动比例约束,但要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
代理购电分时电价: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与发电企业签订分时段、带曲线代理购电合同,以体现不同时段价格差异,并向用户公示不同时段代理购电价格及用电价格。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甘肃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照高峰时段不低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不高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50%执行。
省发改委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开展执行评估,密切跟踪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据悉,此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依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2月河北电价怎么收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要求和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完善机制
(一)明确实施范围
我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见附件)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二)优化时段划分
1.夏季(6、7、8月)
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11时、18—21时、22—24时;高峰12—16时、17—18时;尖峰11—12时、16—17时、21—22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10时、12—14时、18—19时、21—23时;高峰:11—12时、14—17时、19—20时;尖峰:10—11时、17—18时、20—21时。
2.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电网: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9时、12—17时、22—23时;高峰:9—12时、19—22时;尖峰:17—19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8时、9—10时、11—14时、20—23时;高峰:8—9时、10—11时、14—17时、19—20时;尖峰:17—19时。
3.其他季节(河北电网:每年3—5月及9—11月;冀北电网:每年2—5月及9—10月)
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9时、12—15时、20—24时;高峰9—12时、15—20时。
冀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9时、12—15时、18—19时、21—23时;高峰:9—12时、15—18时、19—21时。
如遇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由省统一调整峰谷时段。
(三)调整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明确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各地要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
(二)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河北省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