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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摊确认

商品或服务已交付、风险已转移、货款能回收、收入成本可计量。2.成本归集要考虑核算难度很多服务型企业做账时都采用简单化处理,3.服务收入不要强求成本配比确认技术服务收入,如果会计做账时能根据服务项目归集成本。...

收入分摊确认,企业收入的确认重要性?

一、收入的确认

1. 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是解决上市公司粉饰利润的好思路。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已

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科目,待回款后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这样一来,收入、利润、现金流就匹配上了,会计信息质量会大大提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做假账。倘若税务局也能依据收付实现制征税,对企业而言无疑是最有力的支持。

2. 会计与税务确认收入的依据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四点:商品或服务已交付、风险已转移、

货款能回收、收入成本可计量。

在华为确认项目收入,要求同时满足四项条件:

① 已签订销售合同;

②产品已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取得客户终验证明;

③ 已向客户开具发票并被客户签收;

④ 收到合同约定的头期款。

会计确认收入的依据很严谨,对企业有利。但税务有其他规定,税务确认收入有五个标准:收钱、开票、发货、进度、合同,取其中一点即可。在纳税时点,税务看哪个标准确认收入的时间早、金额大,就会认可它作为计税依据。

3.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可能会拖累经济增长。对此可能有人会说:“不会吧,一个微观,一个宏观,谈不上如此明确的因果联系。”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来说明,大家就容易理解了。首先,房子卖不动,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普遍紧张,烂尾楼与行业洗牌已经频现;其次,楼能不能盖完都不确定,却要先交税,企业自然不堪税负。

4. 确认收入时尽量通过“应收账款”中转

有的会计为了图省事,现金销售时直接做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省事了未必就是明智的,不妨多走一步, 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这样中转的好处在于:

(1)未来对账 方便;

(2)可借助软件里的应收账款模块归拢客户数据。

二、成本费用化

1. 成本与费用的界定

会计有个恒等式:收入–费用=利润。这个恒等式中怎么不见“成本”呢,为何不是“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显然恒等式里的“费用”是个大概念,包括了成本在内。成本与费用究竟如何界定?关键是看费用能否与收入相对应,只要明确了是为某收入(合同)支出的费用,就应计作成本。为理论,成本是可对象化的费用。

2. 成本归集要考虑核算难度

很多服务型企业做账时都采用简单化处理,不分成本费用,全部当期费用化。这么做亦无不可,甚至更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也有一点不利,就是不能准确地判定服务业的毛利水平与保本点。那么,成本与费用应如何划开呢?有一个简易标准企业可以借鉴,那就是费用如果能准确断定为某项或某几项收入发生,应直接计作成本。以足疗为例,技师的单次提成是成本,使用的药材是成本。模糊区域在于,有些费用不能直接与收入一一对应,需要分摊确认为成本,如足疗包间的房租。成本一旦归集烦琐,往往会被作为费用处理。

3. 服务收入不要强求成本配比

确认技术服务收入,怎么结转成本呢?估计很多会计人困扰于收入成本匹配。先说明,收入成本匹配原本是针对商品销售确立的,服务收入不能死抠这一原则。如果会计做账时能根据服务项目归集成本,届时将之结转为销售成本即可。如果平时已将项目成本费用化,自然不会有成本与收入匹配,也就无需结转成本了。

供热企业收到的六种人的补贴收入如何计账?

企业收到政府六种人的补贴收入,政府肯定有文件,指示如何入账,专款专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的问题

1、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当然不用缴税,但是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调增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2、会计核算上企业按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而税法规定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准则详细讲解?

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新收入准则下分摊交易价格的,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

收入准则修订后跟IFRS(他们就叫客户合同收入)基本趋同,相对应科目也有所变化,比如增加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最大的变化在于,以往我们用风险报酬转移确认收入,现在是以控制权转移来确认。可以理解成,以前我们关心利润表,但现在我们更注重资产负债表。也可以理解收入的实现是来自我们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的转移。修订后我们用五步法确认收入,包括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履行义务(过程或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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