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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比例分摊

北京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北京最低的缴费档次以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6%进行缴费。...

挂靠比例分摊,北京个体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个月最低要缴费多少?

北京个体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个月最低要缴费多少?北京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然后分为上线、中线、下线三个档次,北京最低的缴费档次以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6%进行缴费。也就是分为300%、100%、60%、46%四个缴费档次。

2018年北京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用于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855元。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565元。以北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713元。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6%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613元。

如果你从2019年在北京以个体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需要个人全部承担缴费金额。2019年参保,需要按照2018年北京市全口径统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需要说明的是全口径统计和半口径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全口径统计是指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加权统计后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由于私营单位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要低于非私营的单位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所以全口径统计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低于半口径统计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半口径统计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只统计城镇非私营单位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所以半口径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要高于全口径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之所以职工社保要按照全口径统计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了降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而作出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激发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力,稳定就业,解决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

在北京市以个体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在300%、100%、60%、46%四个档次中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进行选择,如果按照60%进行缴费,缴费基数为4713元,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942.6元,每年缴费11311.2元;如果按照46%的缴费比例进行缴费,缴费基数为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每年缴费为8671.2元。由于目前按照46%这个档次缴费的地方不多,所以建议还是按照60%缴费比较合适。由于每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基本上都是属于提高,所以每年的缴费基数也是不一样的,这是按照2019年的缴费基数计算的。但是2020年的北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照2019年北京市全口径统计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但是目前还没有公布。所以2020年上半年的缴费基数还是按照2018年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但是2020年7月以后到2021年6月30日,则是按照2019年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

综上所述,北京个体户参加北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北京市统计的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从2019年开始,是按照2018年北京统计的全口径统计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按照60%来缴费,每月需要缴费942.6元,按照46%来缴费,每月需要缴费722.6元。由于每年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不同,每年的缴费基数也在不断变化,所以每年每个月的最低缴费标准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六)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罢免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

(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小区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

(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

(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

(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合同期满未续约的;

(二)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第五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其义务,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指导,接到有关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报告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

(七)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容貌、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整体设计要求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应当约定清理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业主出租房屋,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第六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无偿服务。

第六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九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的除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

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一条

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事后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情况: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物业服务活动或者以转让、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组织安装施工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业经营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实体店如何玩转会员卡充值来吸引更多的客人?

如今的顾客不会再盲目地因为贪便宜而充值办卡了,因此商家现在再强推充值办卡的效果已大不如前。

但如果回过来再看看,充值办卡模式其实又是舍不掉的营销方法,因为充值办卡活动策划得好的话,确实能够为商家带来丰厚的收益。

可见,充值办卡营销活动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能给生意带来不错的营销效果,用的不好,就会遭来客户的白眼。

一,充值办卡的营销活动好处有哪些?

说来说去,充值办卡只要能策划筹备的好,就能给商家的生意带来质的提升。

第一,可以长期“链接”住客户,增加客户粘性。

相比于其他营销活动,充值办卡营销是用让利优惠的诱惑就能实现让客户提前预付款从而牢牢拴住客户的长期消费,这也是如今颇具效力的营销方法,毕竟大多数人是爱贪便宜的。而且有钱充值在商家这边,有了念想,消费者就会无形中增加去消费的频次了。

第二,快速收回资金,提升资金周转速度和资金利用率

生意最重要的是现金流,如果你的现金流非常好,那即使你的负债很高,你也不用有过多担心,因为只要健康的现金流流转正常,就不用担心生意经营不下去,就像很多集团公司和上市企业一样,他们的负债率都是非常高的,但是他们的业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可以维持庞大的生意经营。所以没有足够的资金,生意是很难做下去的,充值卡是可以实现快速收回资金的最好办法,不但可以短期内把开店的投资收回本,而且如果策划周全方案吸引人,那都完全能通过充值卡的资金快速实现盈利。

第三,冗余余额,白捡沉睡资金。

说得透一点,就是大部分客户充值办卡后,他们的卡内余额是几乎不会花光的,或多或少的,都会留下部分余额而用不掉,因此这些空余的资金就是沉睡资金,也就自然的成为了商家的的可支配余额,属于额外的纯利润收入。而客户充值的钱,如果他一直不来消费使用或很少来,那这笔资金,你不是也相当于拿了一笔无息贷款吗?这个资金可是给你提前支配使用,还没有利息的!

举个栗子:

你开的如果是个餐厅,推出的充值会员卡,最低充值额度500元,余额不足时需要客户再次充值,同样充值最低门槛是500元,那么这样算一下,只要你的餐厅经营得当,口味好,健康卫生达标,客户喜欢吃,那客户的充值会员卡的余额里在最后一次消费时,给客户一个有诱惑力的消费优惠,客户卡里余额不足让客户继续充值,就又可以获得一笔新的充值款进账。

而当你的会员基数足够多时,你店里的充值剩余余额和沉睡资金量也就非常可观了。

二,充值办卡营销,怎么很多商家都没办法做好?

与其说充值办卡营销太难落地执行,还不如说是因为很多的中小商家的三个认知误区:

第一误区:客户抵制充值办卡?

那么先问下,在理发店办过充值会员卡的小伙伴们有没有,有多少?

大部分人确实是不太喜欢往外掏钱,但这并不是说客户就一定不愿意付钱充值了,这是个认知误区。

第二误区:客户被商家跑路的新闻看多了没信任?

确实现在是有很多害群之马的商家经营不善卷款跑路一夜之间消失无踪的,这些商家也给整体的经商诚信的商业氛围抹了黑。

当客户心里觉得存在商家的钱不够安全时,当然就不愿意付钱充值了,因此怎么打消客户的担心和疑虑,给客户安全感,是关键。

第三误区:我做的这行不太适合充值办卡?

没有卖不出去的商品,只有不会卖的销售员,只要不是一次性购买一锤子买卖的(比如买房……),其他的一般都是可以操作充值营销活动的,只是充值办卡的策划方案和细节上差异较大,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目标客户的特点来专门定制。

第四误区:我们这么小的店,还能推充值办卡活动?

所有的事,都是事在人为,店铺规模大小和能不能做充值办卡的营销活动没有什么太大关系,店铺本身不代表什么,老板为人才是关键。

三,做充值办卡的营销,经常触碰了哪些雷区?

雷区1:起充门槛设置太高

充值办卡的规则,靠灵机一动拍脑袋想出来肯定不行。为什么有的店起充100,而有的店却起充两三千呢?其实谁都希望客户能多充点钱在店里,可是你的起充门槛定得太高,就会吓跑很多的意向消费客户。

假设一家餐厅的人均消费都只有50,60元上下,而推出的充值卡起充门槛要2000元的话,自然不会有多少客户愿意付钱,想想那的吃多少次才能用完?!

雷区2:优惠吸引力不够

“舍不了孩子套不着狼”,如果是账户充值100元送12元钱,那不过就是打了个88折而已,有多少人还有兴趣?

雷区3:太乏味太单一的形式

一说到充值办卡营销,用的最多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充值折扣优惠、或充值返利,很少能看到还有其他的优惠方案了,现在各行各业的商家都学着这样做,显然就没什么特色了。以至于充值办卡的营销都陷入了痛苦的价格战,比起谁送的利益多来吸引客户到自己店里来办卡。

雷区4:落地实操难题

这个问题平时很可能会被忽视。当你的充值营销策划方案定下来以后,该怎么样落地实操展开工作呢?是张贴海报出来,还是培训服务员营业员就行呢?有制定出相应的一套标准的规范流程呢,比如在什么时机看准了询问客户办卡,还有推荐客户充值多少额度什么级别的充值卡会更容易被接受?

四,怎么做才能发挥充值卡的效益?

1.充值设计——降低准入门槛,引流

商家在策划充值办卡的起充门槛时,要充分结合店里的目标消费客群、客单价区间、自家的品牌定位等这些关键要素。

按以往经验说,商家推出的充值办卡的入门级充值卡金额区间大概是平均客单价的3-6倍,才是合理和理想的。假设人均消费在60元左右的电影院,那么充值办卡的初级门槛额度差不多在300元左右比较合适;假设餐厅的每桌平均消费在200元,充值办卡的初级门槛额度差不多在800-1000元。

接下来就是分层级和档次,常规的是乘以2左右系数,假设第一层级是100元,那第二层级可按200或300,以此思路推导。

2.充送优惠——让收益最优化

举个栗子,同样是优惠10个点,充2000送200和充2000打9折,哪个方案对商家来说更优呢?

当客户充值了2000元赠送200元时,那么客户就可在这里消费2200元。

当客户充值2000元打9折的话,我们假设这个客户分两次消费,同样消费金额按2200元来算。第一次消费1000元,打折后,实际付900元,充值的余额是1200元,如果第二次再来消费1300元,经打折,实际再付1170元,两次消费完后充值余额仍剩30元,从这我们能看出打折便宜的金额会多于赠送的金额。

当然,除了金额上精细打算的魔术,并不建议过多地使用充值打折的营销方式,一旦做的打折活动太多,对品牌的长期价值来说会有很大的伤害,不利于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3.充值方案——让吸引力更多元

首先可以看看我们身边一般有哪些充值活动的方式可以借鉴参考。

A,话费返还:三大电信运营商最常用的充值活动,预充多少送多少,然后呢给你分多少个月返给你。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拉长你的使用时间,并且稀释优惠金额,让你每个月送的不够用还自己再稍微充进去一点。

我们很多商家借鉴这种模式方案,通过发起这种充值办卡活动,比如存1000给你送1000,第一次先给客户账户100,余下的再按每个月陆续返100元连续返9个月,自然而然地每个月客户通过获得赠送额度温馨提示,可以定期提醒客户来店消费体验和使用优惠。而且因为是分成了很多周期来分摊,实际上商家付出的真实成本要远低于1000元的赠送金额。

B,打包套餐计次卡:这种常常适用于美容店、养生类的会所等服务型的商家。比如首充5899元,就能享受某进口品牌的美容套装产品,享受12次免费的专业服务等。现在这种方案也经常可以在汽车服务类商家那看到,比如汽车精洗打蜡+内饰清洁这样按次提供增值和额外赠送服务的整体大礼包式的充值会员方案。

你可以参考看看自己所在的是属于哪个行业,如果你的产品或服务也能参照这种整体包装计次类的,那也完全可以设计一套区别于纯现金充值的大礼包型的活动方案。

C, 充值免单:属于充值返赠的一种变换,这种方案对客户初次消费时付费充值的刺激最为直接有效,如餐厅,吃一顿饭,一次差不多几百元钱,如果你当天就办充值会员卡的话,本单最贵的两道菜可免费,并且再送一道菜可下次免费品尝,大部分客户会觉得划算。

D, 礼品卡:大型的商场经常会推出这种礼品卡,有些商家直接做成提货卡,随后会有相应的折价回收的政策,无形之中倒下手就有纯利润的收入。

例如:每逢过年过节,有的五星级酒店的月饼礼盒券可能印发出上百万元,可是实际上哪有那么多客户来买这些月饼,一两千元的月饼礼盒券,几百元回收,很多人根本就连月饼盒子都没见到过。

类似的烟酒专卖店、奢侈品艺术品专卖等,都有这种差不多的营销卡券的活动。

4.落地实操很关键——要让充值做得更自然

当你设计出一套精妙的充值营销方案,后面还需要注意落地实操的执行环节,你们店员在给客户推荐办充值的时候,他们怎么说怎么做,是可以有效的提升客户接受率,还是会让客户轻易拒绝?

比如在什么时机给客户提出可以办充值卡?店员用力推荐是不是就是要一直不停的给客户解释办卡的好处?而且针对不同的消费客户类型,给他们推荐哪种充值方案的卡?等等,这些细节也非常重要。

5.解决终极的痛点——让客户充值更放心

在充值营销的方案实施中,其实还有一个经常被疏忽的环节,就是如何提升客户体验和好感度。客户体验的好感度的好坏决定着客户心里做出充值决定的难易程度、还有后期客户对亲朋好友诉说时是极力推荐还是吐槽你。

上面提到过客户充卡,最害怕的就是店家哪天跑了,充的钱就打了水漂,不但得不到优惠,还把本金都给无良商家给卷跑。所以我们一般的普通小店,你就得着重去解决客户的信任度问题。小店毕竟不是大品牌或连锁店,客户有顾虑有担心是很正常的。让客户放心安心,你就得去让客户相信你老板这个人!老板作为活生生的个体,是拉近客户心里距离最好的方式,你如何打造自己的个人品牌,就尤其重要了!有时候店铺只是个冷冰冰没感情的客观存在物,而老板个人形象如果塑造的有温度,有亲和力,给客户的感觉是身边老友的话,就能无形中给客户安全感,我遇到很多个人开店生意做的非常好的老板,无一例外地都是老板这个人特别会做人,特别会跟客户拉关系套近乎,久而久之,客户都是因为非常喜欢老板这个人,而经常去光顾。

现在微信是一个非常好的展现自我,打造个人品牌,并拉近客户关系的社交工具,尤其做生意的老板,不能只把这些社交工具当朋友家人闲聊的工具,现在很多先见之明的老板,已经把朋友圈打造的有声有色,让客户每天都有要翻看的欲望。那么做传统店铺生意的,是不是就可以把那些进店消费的客户通过送一些实用的有价值的小礼品作为条件主动去加这些客户微信,然后在微信上好好熏陶这些客户,让客户去更进一步地了解你这个人,从而产生对你的信赖和好感呢?培养起了客户的好感度,信任度,那么再通过一些节假日来推一波充值卡活动,来促进这些客户充值,是不是就比当面推充值会员卡,更轻松一点了呢?

至于如何在微信的朋友圈中去打造个人形象,怎么经营好朋友圈,让每个好友都喜欢看而且不屏蔽你,这些又是另外的学问了,想要知道怎么做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后续会给大家做进一步的分享和交流,也希望有更多的朋友可以一起来交流探讨,一起学习成长。

学生租房有什么建议?

大学宿舍里面如果住的舍友比较多的话,大家休息时间不一样,所以导致整个宿舍住得很让人揪心。还有的大学生因为谈了对象,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可能会出去学校外面租房子同居。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使得一些大学生选择搬出学生宿舍居住。很多大学周边有城中村,对于城中村居民的主要收入就是收房租。城中村里面的基础设施比较差,在这里选择租房的话租金也比较低,但是在选择租住在城中村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很多地方。有的城中村房间临近附近的道路可能会比较吵,房子的隔音效果也比较差;如果是男生的话,可以挑选楼层比较高的房间会比较安静一些,当然需要爬的楼层也会比较长一些;如果是选择在城中村比较高的楼层居住的话,每天下楼之前最好是给自己列一个选购物品清单,每天最好是在房间里面做饭、学习。当然如果有自己的自行车电动车的话,也可以选择在城中村居住,但是在学校的图书馆、自习室学习。学校教师公寓楼也有部分出租。选择在教师公寓楼居住的话有很多优点,比如说上课比较近,吃饭比较方便,环境优雅;不过选择在学校租住的话价钱可能会比较高一些,而且要防范租房中介。选择租住教师公寓的时候,可以选择和几个认识的人一起租住一套房子,这样能够分摊房租,而且能够防范租房中介。有部分研究生不满意学校的环境,或者是和对象同居,他们可能也会在学校外面租房子居住。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压力,他们会把宿舍里面的床位租出去,这种床位还是比较好的。我上大学时候有一个同学就很幸运地租住了一个研究生宿舍的床位,那个宿舍里面只有两个床位,而且是那种上床下桌的配置,宿舍里边有一个小阳台、小洗手台、卫生间;因为只有两个人居住,所以这个同学可以选择在宿舍里面安静的环境下学习,是相当不错的;不过在选择这种研究生宿舍的时候最好是选择刷门禁卡的宿舍,而不是有宿舍管理员的那种宿舍。选择在校外租房的话一定要自律,因为这个时候没有人来监督你学习,全靠你自己自觉才能够学得好,否则的话就太多了。

你见过的最离谱的两口子是啥情况?

陈韵和丈夫分居4年,多次和已婚男子同居,老父母绞尽脑汁要拆散她和情夫,丈夫却气定神闲:只要我装看不见,日子就能继续过。最后,陈韵父亲的举动,让人心酸不已。

夫妻分居

7年前,25岁的陈韵经人介绍,与同乡青年卢勇相识。

那时,陈韵在市里经营服装店,而卢勇在县城邮局上班。陈家父母看卢勇忠厚老实,工作稳定,对他十分满意。

相处4个月后,两人领证结婚,开启了异地婚姻生活。

夫妻俩聚少离多,但感情不错,一年后,陈韵生下儿子,便回镇上,开了家蔬菜店。

一家三口终于团聚,谁曾想感情却逐渐出现裂痕。

卢勇父母去世得早,他的儿子便交由岳父母照看,卢勇感念岳父母的付出,下班后,他将所有闲暇时间,都用来陪伴孩子。

同时,他对妻子整天待在店里,对孩子不管不顾,心生不满。

陈韵却对卢勇的顾家不屑一顾,认为他不思进取,还不支持自己创业。

夫妻俩每次吵架,卢勇懒得跟妻子理论,抱着孩子,去外面散步。

陈韵的怒火,无处发泄,她索性住在店里。

在岳母陈秋月的劝说下,卢勇也曾主动向妻子求和,结果每次都被对方粗暴地赶出来。

卢勇自讨没趣,不再上门,夫妻俩自此开启长达4年的分居生活。

于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出现了。

卢勇宛若亲生儿子,与岳父母同吃同住,岳父母提到他,也总是赞不绝口。

陈韵作为女儿和妻子,除了逢年过节回家吃饭,其余时间,不是看店,就是和朋友唱歌吃饭,过得比单身还潇洒。

分居第二年,她曾提出离婚,卢勇却希望她看在年幼儿子的份上,慎重考虑。

而父母更是第一个跳出来反对。

在陈秋月和老伴看来,卢勇收入稳定,又孝顺老人,疼爱孩子,简直是百里挑一的好女婿。

尤其是看到女儿不顾家,女婿却从不抱怨后,两老口更是对他生出偏爱,多次数落女儿的不是。

结果,陈韵却认为父母胳膊肘往外拐,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

她信誓旦旦地说道:“总有一天,我要让你们看到我离婚的决心!”

谁也没想到,她表决心的方式,竟然是婚内出 轨。

原配打上门

两人分居第三年,小镇发生了一件爆炸性新闻——原配上门,殴打小 三。

被打的小 三,正是陈韵。

卢勇这才知道,早在3年前,妻子就和店里的配送司机走在一起。

司机的妻子得知后,带了一群人,上门讨说法。

陈秋月夫妇赶到店里后,只见满目狼藉,女儿陈韵坐在一堆烂菜上,头发蓬乱,脸上满是抓痕。

两位老人是既心疼又觉得丢人,父亲陈老汉更是当场破口大骂:

“你也是当妈的人了,你不要脸,我们还要脸呢!”

菜店门口,挤满了围观群众,至始至终,丈夫卢勇没有露面。

他盘算着,一旦戳破窗户纸,婚姻势必无法挽回。

为了孩子,也为了待他亲厚的岳父母,卢勇采用掩耳盗铃的方式,想给自己和妻子留下余地,等待妻子回心转意。

陈韵和司机分手后,确实消停了几个月,回家的次数明显增多,就在家人以为她就此收心时,又一个男人出现了。

他叫顾军豪,也是一个有家室的男人。

这一次,陈韵公然与顾军豪在菜店同居,以男女朋友相称。

“轰轰烈烈”

顾军豪是拆 迁户,在市里有一栋6层半的楼房出租,3年前,本是驾校教练的他,举家来到乡下,承包水库,养殖青蛙。

父母在养殖场忙活,妻子平时留在市里,负责带小儿子和接送大儿子上下学,周末则赶回来帮忙。

谁也不知道,顾军豪是如何跟陈韵走到一起的。

顾家人看到的,是顾军豪着魔一般,在蔬菜店里给陈韵打下手,连自家的养殖场也顾不上了。

而另一边,卢勇的日子也不好过。

眼看刚摘掉绿 帽,妻子又忙不迭地给他戴上一顶。

好事者纷纷猜测,这一次卢勇肯定忍无可忍,用离婚找回男人的尊严。

谁曾想,卢勇却气定神闲,一如往常地上班、带娃,从不踏足妻子的店面。

反倒是陈秋月老两口,差点被女儿气得吐血,他们再次站出来,为女婿打抱不平。

老两口连骂带劝,可陈韵态度坚定,还说要嫁给顾军豪。

顾军豪却吞吞吐吐,表示他起诉离婚了,尽管他再三表明要净身出户,妻子还是没答应。

陈秋月夫妇本就看不上他满脸猥琐的模样,一听他推三阻四,忙对女儿说道:

“你还看不出来吗,他压根不想娶你,就是在欺骗你的感情!”

陈韵却认为父母在“棒打鸳鸯”,反而坚定了跟顾军豪在一起的想法,还向法院起诉,与卢勇离婚。

这下,可气坏了老两口,他们只能劝说女婿,等女儿疯过这一阵再说。

卢勇却让老人放心,他不会离婚,不管妻子轨多少次,为了孩子他都会等妻子回头。

岳父母出手

女婿的大度,让陈秋月和老伴,更加于心不忍,为了尽快拆散女儿和顾军豪,他们隔三差五来闹腾。

陈老汉冲到菜店楼上的卧室,将两人睡过的床铺掀掉,直接扔进楼下河里;

陈秋月装起女儿的衣物和护肤品,将它们全部锁在家里,逼女儿回家。

各种方法都不奏效,老人又多次报警,举报女儿非 法 同居,可是民J只教育几句,就回去了。

紧接着,村干部也出手了,他劝得口干舌燥,嘴角挂起小泡沫,那俩人却不为所动。

经历了半年的拉锯战后,老人累了,陈韵和顾军豪也有些心力交瘁。

陈韵埋怨父母,就因为他们的吵闹,搞得她在街上抬不起头来。

老两口却指责女儿,做出丑事在先,就别怪别人戳脊梁骨。

最后,他们对顾军豪下了最后通牒:

“你是男人,就要负责任,如果真想跟我女儿在一起,就等你们各自离婚后再来往。”

顾军豪破天荒地答应了,收拾衣物,准备离开。

陈韵却心生忐忑,急忙叫住顾军豪,要跟他单独谈谈。

陈秋月看到女儿着急的模样,立马火冒三丈:

“你清醒一点吧,你破坏了他的家庭,等他儿子长大了,绝对会让你滚蛋!”

当天,等顾军豪收拾行李离开后,老人这才松了口气,回家看外孙去了。

谁曾想,第二天,两人又混在一起。

老人气得浑身哆嗦,无奈之下,来到水库,找顾家父母协商。

顾家母亲一见他们上门,宛若遇到知音,登时嚎啕大哭。

跳河表决心

顾母说道,自从儿子跟陈韵在一起后,就闹着要跟儿媳离婚。

在他们看来,儿媳温婉大气,又持家有方,两个孙子乖巧可爱,儿子还有什么不知足的?

她和老伴劝过也骂过,结果他们反被儿子打伤。

半年来,夫妇俩一边打理养殖场,一边劝说儿子回归家庭,还要安抚儿媳的情绪,早就疲惫不堪。

更让他们痛心的是,面临小升初的大孙子,原本成绩不错,自从得知父亲出 轨后,变得沉默寡言,上次考试,只得了3分……

好在儿子因此心生悔意,表示愿意跟陈韵断绝来往。

但是见了陈韵后,他又反悔了。

……

一时间,两家父母感同身受,惺惺相惜,陈老汉这才说明来意,希望两家老人能结成统一战线,帮儿女划清界限。

他提议,如果女儿再来水库找顾军豪,那顾家人就见一次打一次,即便打死,也不用负责任;

如果顾军豪再去菜店找女儿,陈家人就会打断他的手脚,希望顾家人也不要追责。

如此令人绝望的提议,两家老人却一拍即合。

几分钟后,顾军豪和陈韵也驱车来到水库,陈韵看到父母,却不肯下车。

而顾军豪将父母拉到一旁,嘀嘀咕咕地说着什么,就在这时,突然传来急促的呼救声。

原来,陈韵跳入水库,被冷水呛得直扑腾。

这时,一个黑色的瘦小身影,也跳了下去。

他正是几分钟之前,还信誓旦旦地表明,哪怕把女儿打S也无所谓的陈老汉。

年近七旬的陈老汉,奋力游向女儿,却因为身患哮喘外加瘦弱,不等靠近女儿,就明显体力不支。

这下,可急坏了陈秋月,她叫喊着:“快救我老伴啊,他的身体本来就不好。”

顾军豪入水后,陈老汉却让他先救女儿,而他自己靠着众人递来的棍子,艰难地爬到岸上。

大家这才注意到,老汉头发白了一大半,面容憔悴,看起来比同龄人苍老许多。

他呛了好几口水,又冻得浑身发抖,大口喘着粗气,眼睛却看向还站在水中寻死觅活的女儿。

陈韵没有关心父亲的安危,反而嘶吼道:“我宁愿S,也要跟顾军豪在一起!”

她反问父母,为什么不明白她的心,非要阻止她寻找幸福。

陈老汉坐在岸上,一言不发,目光挪向远处,表情满是落寞,一滴眼泪无声地从眼角滑落。

可怜天下父母心,这一幕,就连外人看了,也忍不住心疼。

可惜,身为亲生女儿的陈韵,又何曾明白过父母的苦心呢?

当众表态

闹到这个地步,两家人不得不坐在一起,协商对策。

顾军豪的妻子邓希也从市里赶了回来,她身材高挑,打扮利落,眼神却透露着疲惫。

邓希将记者拉到一旁,哭笑不得地讲述了这起“闹剧”。

她和顾军豪是彼此的初恋,两人恋爱3年,又携手走过13年的婚姻,生下2个儿子。

多年来,一家人和和美美,连矛盾都很少发生。

所以,在得知丈夫出 轨后,她的第一反应不是愤怒,而是匪夷所思。

更可笑的是,作为原配妻子,她不吵不闹,一直等丈夫表态;

陈韵却屡次给她打电话发消息,各种辱骂,还威胁要搞S她全家。

“你说这还有天理?她一个小 三,哪来的底气?”

最近半年,丈夫没交过一分钱家用,养殖场的事宜也全推给公婆和她处理,邓欣早就彻底失望。

她表示只要丈夫点头,她立马签订离婚协议,绝不含糊。

这时,陈韵的丈夫卢勇和妹妹陈琳也赶了过来,卢勇得知妻子竟然跳水库表决心,十分无语。

不过他说,只要陈韵愿意回头,他依旧会不计前嫌地接纳。

妹妹陈琳看到父亲浑身湿透,顿时心疼不已,忍不住责怪道,你自己身体不好,干嘛还管她呢!

她转头对姐姐说道,你想离婚,我们没有意见,但是劳烦你问一下你的“真爱”,他愿不愿意为你离婚?如果你们铁了心要结婚,以后家人再也不会干涉。

陈韵将期待的目光移向顾军豪,顾军豪却低头不语。

顾家父母见状,急忙表态,为了儿媳和孙子,他们绝不同意儿子离婚,更不会接纳陈韵。

一听这话,顾军豪更加迟疑了。

除了陈韵外,所有人都能看出,顾军豪的忧郁已经表明一切,他并非想跟放弃家庭,跟陈韵长厢厮守。

眼看躲不过去,顾军豪终于硬着头皮,对陈韵说出心里话:

“我们都别离婚,还是回归家庭吧,这样对双方都好。”

他表示,会跟陈韵彻底断绝来往,还再三叮嘱陈韵,回去好好过日子,千万别离婚。

陈韵的自尊心严重受挫,也彻底死心,她面无表情地朝外面走去。

卢勇见状,急忙追了上去,想再度挽回妻子的心。

回到家中,陈韵大发脾气,她表示不愿接受卢勇的妥协与怜悯,必须离婚。

她又指责父母压根不懂她,不明白什么样的男人适合她。

“我为什么跟上一个司机谈了三四年,也不想结婚,跟顾军豪谈了半年,就想嫁给他?那是因为顾军豪更适合我,人和人不一样的!”

父亲陈老汉没好气地说道:“放着好老公不要,偏去找坏男人!”

陈韵不屑一顾:“你们这辈子也不明白,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她又甩下一句话,转身离去:“你们不让我离婚,我也无所谓,我保证还会找下一个。”

陈秋月冲着女儿的背影,叫喊道:“闺女,你爱咋咋地,你这辈子也别回我们家了!”

结语

陈韵和卢勇,是我见过最离谱的夫妻。

妻子陈韵,口口声声喊着,没有感情的婚姻不道德,那她的出 轨和不抚养孩子,又是否道德呢?

即便她对丈夫没有感情,也不该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无视道德与法律,公然背叛婚姻。

更何况,明眼人都能看出来,顾军豪只是贪图新鲜感,并非想对她负责,她却不惜拼了性命,也要跟他在一起。

这种行为,让我想到一句不太文雅的话,真是“有饭不吃,偏偏去吃shi”。

而丈夫卢勇,宁愿忍受妻子一次次的背叛,也不肯跟她离婚。

他用逃避的态度,去处理这段婚姻,嘴上说为了孩子,可是这样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又有什么好处呢?

在我看来,既然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不如早点放手,去追寻各自的幸福。

也有人说,陈韵如果再不悔改,总有一天会吃大亏。对此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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