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全面分摊,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新收入准则下分摊交易价格的,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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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别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收入:7、实现已预收货款的销售收入15600元。
9.销售产品一批,售价45000元 合计:60600 费用:4.支付本月的材料采购费11000元 5.支付本季度的借款利息3300元(其中前两个月已经预提2200元)本月承担1100。6.分摊已预付的财产保险费2100元 10.支付本月职工薪酬30000元 合计:11000+1100+2100+30000=44200 利润:60600-44200=16400 收付实现制: 收入:2.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65000元 8.预售销货款18400元 9.销售产品一批,售价45000元,其中通过银行收回货款40000元 合计:65000+18400+40000=123400 费用:1.支付上月水电费5600元 3.预付下半年的房屋租金18000元。4.支付本月的材料采购费11000元 5.支付本季度的借款利息3300元 10.支付本月职工薪酬30000元。合计:5600+18000+11000+3300+30000=67900 利润:123400-67900=555002021新收入准则是什么?
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2、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时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准则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实务中对个别业务收入时点的掌握存在难度。新准则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可见,新准则对于收入时点的判断更加清晰,也更加易于操作。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废除“完工百分比”法,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取得收入的方式有一次性或周期性,如建造行为、软件开发行为,均为周期性交易行为,在新准则中被称为“某一时段履约义务”。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大部分为“某一时点履约义务”。而对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行为,收入确认可采用“履约进度”,废除此前的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在实务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毕竟大多数业务无法准确预估总做工作量,也很难将完成百分比做可靠估算。
4、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销售佣金。对于该类成本,明确按照相关合同确认收入的基础进行摊销,而非如办公费等项目,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如某广告公司承接业务,先行支付第三方佣金,之后再开始广告设计活动,此时,应将支付的佣金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合同完成,与收入在同一时点进行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5、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订票业务企业,其向客户收取全额的票款外,又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依据新准则,由于票据的所有权由实际经营机构持有,订票机构仅是代理人身份,故其收入确认应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
从总费用中如何分摊每种产品的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1、如果以销售产品数量为单位,其单位成本为:销售总成本/销售数量;
2、如果以生产数量为单位,其单位成本为:生产总成本/生产数量;
3、如果要计算销售成本单位卖价(元)的成本:销售总成本/销售收入。 单位成本是指生产单位产品而平均耗费的成本。一般只要将总成本去除以总产量便能得到,是将总成本按不同消耗水平摊给单位产品的费用,它反映同类产品的费用水平。
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怎么分摊?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