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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分摊养老

多子女家庭平摊赡养费是否合理?首先我个人觉得且在我家这种情况平摊赡养费这是不合理的一是我大姐夫娶我大姐没有像其他女婿一样掏彩礼钱,或者住养老院的话子女平摊养老费是没有一点问题的。...

子女分摊养老,多子女家庭平摊赡养费是否合理?

不请自来,因为我们家就是这种情况,我们有姊妹四个,目前只有老小没有成家,其他三个都已成家。

我们这里有个习俗,就是家里没有儿子的话就会选一个女儿招上门女婿(上门女婿是不要彩礼的),一般家庭都会选老小上门,我们家因为条件特殊招了我大姐(爸妈招我大姐上门的本意是帮爸妈供我们三个读书,但是后来大姐和大姐夫也并没有帮忙供我们读书)。

现在我们几个都已大学毕业上班,我爸妈也到了该退休的年纪,我们在农村也没有退休一说,只是说年纪到了,早些年我妈一直给我大姐带娃,现在娃大了也不需要人带了,我爸以前在县城的酒店做水暖维修,现在年纪大了也被辞退了,老两口目前种了两亩地,我妈有时候也去附近的菜市场打打零工。

首先我个人觉得且在我家这种情况平摊赡养费这是不合理的

一是我大姐夫娶我大姐没有像其他女婿一样掏彩礼钱,我们三个一样都是每人六万八

二是我大姐的孩子是我妈一手带大的

三是我爸妈过世了以后我们家的老宅和爸妈的积蓄也都是属于我大姐的

四是娘家这边过红白事大姐他们都不用掏份子钱

五是我们每次回家都要给家里买东西且后来大姐他们在县城买了房之后去我妈家带东西,去我大姐家还是要带东西,我们每次回去都会给爷爷姥爷家买补品什么的且给我姥爷零花钱,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花销。

而我们其他三个姑娘也不是说嫁出去了就直接不管爸爸妈妈了,平时也会给爸妈发红包,过年过节也都一样的,可能就不会按照死规定说每个月给多少,就是条件好的给的多,条件不好的给的少而已。

如果父母是单独生活需要护工照料,或者住养老院的话子女平摊养老费是没有一点问题的。

多个子女个税附加专项扣除数额分摊一千还是二千?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条件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前提是纳税人的父母满60岁,或者是赡养满足年龄条件且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前提下,再来看分配的问题。

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个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如果为非独生子女,则应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个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不同于子女教育可以随孩子数量翻倍,赡养多位老人也只有2000元的抵扣额度。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如果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此之外,就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被赡养人”范围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并不在扣除范围之内。

最后,您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什么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哦~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什么意思?

1、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顾名思义就是由父母指定子女享受的分摊比例了。

2、赡养人约定分摊,就是子女之间协商出分摊比例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说的: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都是赡养支出的扣除范畴。只是分摊方式的确认人不同而已。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就是子女之间自己商议,在赡养支出在个税附加扣除中金额或比例。

共同赡养人已退休还分摊吗?

共同赡养人已退休还分摊吗?

是说个税扣除项中赡养老人的扣除项吧,退休了就不用在扣个税了,所以可以不用再分摊这部分,可以让还在工作的赡养人去分摊,这样其他人还可以多扣除些收入,从而少缴纳个税,比如如果是姊妹2人,如果姐姐退休了,就可以让妹妹自己享受此项福利,减少个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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