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摊位费,为什么有的人不买拆迁的安置房呢?
再穷我也不会再买拆迁安置房,花了72万买了一套安置房,住不到一年就受不了,出手亏了20多万,安置房虽然便宜,但是安置房的缺点,让我老婆生活崩溃。
买的时候容易,卖时真的困难,找了很多中介才卖出去,我们很多邻居想卖,但是都没有人能卖得出去,只能一直挂着,所以想买安置房的朋友一定要考虑清楚,不然一买一卖,真的让人心疼。
当初我们那里开发,对我们老房子拆迁,所以我们家分到两套,当时看到价格才6000/平,比周边的商品房便宜了5000块/平,我们想着那么便宜,不买就亏了,所以我们那里的人,几乎都买了,有的人分到几套,还把指标卖给人家,也能赚一笔钱。
房子买下之后,我就去外地工作,后来家里帮我装修了,给我用来做婚房,120平的房子,三房一厅,面积非常大,不像商品房的公摊面积那么多。
但是安置房的缺点真的太多,我老婆是城里的独生女,她真的不想住在安置房里,后来我就让中介帮忙卖了,装修花了差不多15万,最后把房子卖出去,亏了20多万,时间拖得越久,亏越多。
拆迁安置房7大缺点第一、保安服务太差
我们小区保安大爷,不是来工作的,感觉是来享受生活的,平时开车回来时,看到他们都是看电影、听歌、戏曲,声音开得特别大,有时候让他们帮开一下门,根本就听不到,有的听到也假装听不到,除非你下车,跑到他们面前,才不情愿的帮你开门,感觉是我打扫他们看电影了。
他们年纪都比较大,虽然不像商品房的保安那么年轻帅气,但如果服务到位,大家还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这些保安大爷,他们平时经常说粗口话,让小朋友听到真的非常不好,跟他们说几次,他们还不改,还觉得我们多管闲事。
夏天的时候,很多大爷觉得天气比较热,有的直接把上衣脱掉,和公园里有部分老人一样坐在椅子上听戏曲,很多女性看到都觉得不好意思,而且这种行为非常不文明。
而且有不少保安大爷没有一点工作态度,上班时间跑去商铺跟人家聊天,有的还经常跑去看人家下棋,需要他们时,还得辛苦地寻找。
2、小区卫生非常差
我们住的安置房还是比较大的,但是保洁阿姨非常少,我们楼下的小区环境非常差,很少看到有阿姨打扫。
更加不用说楼道里面的卫生了,一个星期都不见阿姨来打扫过,真的非常脏,安置房每层楼的住户比较多,楼道非常宽,所以经常有很多住户把东西堆到楼道里,卫生非常差,有的时候走路都困难,味道也特别大。
很多人把鞋架直接放在外面,因为是安置房,所以很多住户都是来自郊区和农村的,很多人都是在工地工作,所以鞋子的味道特别大,每次从电梯出来,闻到那个味道,一个晚上都不想吃饭了。
楼下的垃圾点,垃圾都堆满了,经常有虫子飞来飞去,发出恶臭,还不见有人来收垃圾,而且安置房有部分住户素质水平有待提高,明明有垃圾桶,他们却直接丢在外面,有人看到桶外有垃圾,也不扔进垃圾桶里,直接堆到路边了。
还有的人,远远就抛垃圾,导致垃圾撒得到处都是垃圾,那个垃圾桶盖子非常脏,每次打开盖子,手上都有味道,最后大家都不扔到垃圾桶,直接放在地上了。
很多住户都是从农村来的,在农村,大家都习惯在路上随手扔垃圾,到了城里,很多人都还没有随手把垃圾放进垃圾桶的自觉,而经常看到有人随意吐痰,看到都有反胃恶心,回家路上经常看到有很多垃圾,有风的时候,垃圾到处飞。
第三、电梯问题
步梯有步梯烦恼,如果住在5-6楼,每天爬楼梯真的累,特别是家里有老人孩子,住在5-6楼真的特别不方便。
而装有电梯,平时不用那么辛苦爬楼梯,但是如果停电,真的特别难呀!每次停电,爬楼梯真的要命,相比步梯5-6楼,他们真的幸福。
电梯出现故障,每次都要很久才能维修好,短的3-4天,长的10天都有,每次去物业反馈,她们都有各种借口,其实就是不够上心。
我们之前住在安置房,有不少人都喜欢养狗,她们养的狗在电梯里大小便,狗主人几乎都不搞卫生,最后哪个业主受不了,自己拿拖把去清理,跟物业反馈,也得不到什么帮助。
小区里,到处都可以看到狗屎,小区的草坪不要随意进入,不然就容易中大奖,但是小朋友不知道呀!到里面玩耍,后面全身都是味道。
上面已经说过了,我们安置房有很多在工地做工的业主,所以电动车非常多,虽然楼下有充电的地方,但很多人觉得每次充电花2块钱不划算,所以经常开电车进电梯,一到下班,人根本进不了。
而且他们在楼道放电车充电,经常出现充电器起火的情况,后来有部分业主反馈,但还是有人偷偷开进来。
第四、小区噪音问题
住在我们安置房里,周末想睡一个安稳的懒觉几乎不可能,除非是逢年过节,很多村民回农村老家过节,小区才安静一点。
早上的时候,楼下就有大妈跳广场舞,大爷挥鞭子、下象棋等等,聊天也特别大声,老人到一定年纪后,没有工作,每天起来特别早做晨练。
跟他们说几次,大爷、大妈假装听不懂普通话,根本不理你,跟物业反馈,物业说,让我们多理解老人,不要跟他们吵。
到晚上更加吵闹,很多村民从工地回来后,都非常喜欢吃喝,不管有钱没钱,三天两头就聚在一起喝酒,经常划拳到凌晨,根本没有想到这种行为会打扰别人的心思。
喝酒之后,经常有人发酒疯,和老婆吵架的,有骂人的,还有打架的等等,想睡早点都困难。
你过去跟他们说,但他们喝酒上头后,还想打你,一开门就是一大桌子人,个个都是脱衣服的,要是打起来,后果不敢想象。
第五、房子质量比较差
我们住的安置房的质量,跟商品房的质量有一定的差距,估计是当初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用的料都比较便宜。
房子墙壁非常薄,楼板的厚度也比较薄,所以我们在家聊天,旁边的人都可以听到,而有的时候,也可以听到旁边年轻邻居一些比较亢奋的声音,都不知道怎么跟小朋友解释。
因为楼板比较薄,所以我们晚上睡觉,经常听到楼上脚步声,我老婆睡眠比较浅,经常被吵醒,醒过来之后,又很难入睡,所以每天睡眠质量都非常生,脾气也越来越大了。
很多村民表示,安置房的质量,还不如农村老房子结实,经常出现墙体裂痕,水管松脆等,有的高层经常出现水压不够的情况,洗澡还得下楼接水回去,热水器根本用不了。
安置房不仅房子质量差,绿化也不行,几乎没有什么树和草,小区的活动设备也非常少,一开始有点,后面都被破坏完了。
第六、安全性问题
我们小区很多业主家里有几套房子,会把多余的房子出租出去,因为租金比较便宜,所以这里有很多租户,后来有不少“千万级别的蓝天计划发财梦”的人住进来,一套房子住差不多10个人,天天在家里讲课,影响我们的休息。
每天都穿西装,但是到菜市场只买青菜,不买肉,当小区住进这些人之后,大家都非常担心家里的小朋友。
外面的租户越来越多,进进出出很多人,再加上保安是摆设,什么人都可以进来,导致我们的电车、电瓶经常不见,小偷都是一些精神小伙,想追回来几乎不可能。
第七、房产证的问题
目前很多拆迁安置房是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就算可以办理房产证,等待的时间也比较久。
没有房产证,或者办理房产证时间过长,大家都觉得没有安全感,非常容易产生产权纠纷,之前我们旁边一个小区,有一个业主,房子卖出去了,得钱之后,又不承认了,要进行房屋夺回。
安置房的土地分为国有和集资,如果所购买的安置房土地性质是国有的,那么就可以办到产权证,但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是办不了产权证。
国有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的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而集资指有相对有组织的人,每家集资共同建设和购买房屋,集资土地必须是同村或者同单位的才可以进行买卖。
如果购买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会面临很多的风险,比如无法办理贷款、无法过户,正式签订了买卖合同,也是不受法律认可,所以在买卖安置房之前,一定要确认好房子的产权问题。
一般来说安置房在头5年是明确规定不能转手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是买到不合适的安置房,想要转手出去是非常困难,只能租出去,收点房租。
而且安置房几乎不保值,越往后价格就会不断降低,而且小区里面出手的二手房非常多,竞争非常激烈,大家为了卖出去,都在打价格战。
安置房的5大优点第一、公摊面积少
拆迁的安置房公摊面积非常少,业主的使用面积非常大,所以很多朋友来到我们的房子,都觉得我们的房子非常大,和我朋友120平的商品房差了很多,我朋友说我们房子至少有140平,我跟他说120平还不相信我。
公摊面积小,但是安置房长长的走廊的确有点浪费,完全就是给很多业主用来堆放杂物的。
第二、物业费低
安置房的物业费普遍都比商品房的物业低,比较好的商品房,物业费2.5块一平,如果是100平,一个月就需要250块了,一年下来还真不少。
而我们物业费只用5毛钱,一月才60块钱,比商品房少4倍,加上水电费,基本120~150就可以。
第三、停车免费
当时我们的安置房小区停车是免费的,谁先回来就有停车位,有的安置房虽然不免费,但不管是购买,还是租,价格都比较便宜。
有的安置房是按照一个月150-250收费,这个价格也比较合理,但是这种也是要抢车位,一旦回来晚,车只能乱停,必须一大早起来把车开走,不然影响别人出行。
第四、安置房价格便宜
安置房基本比周边商品房便宜30%-40%,有的甚至便宜一半,这对很多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因为现在很多城市的房价都比较高,比如深圳、上海,寸土寸金,房价高得吓人。
安置房对于需要让孩子在城里上学的人来说,非常有诱惑力,少花一半的钱,就可以让孩子落户在城市里。
第五、安置房的周围配套设施
一般来说,安置房的位置基本都是比较好,周围的配套比较成熟,有学校、有医院、有公交、地铁、超市、菜市场等等,这样的价格能买到那么好的位置,也是相当不错的。
虽然安置房周边的配套不是最顶级,但是足够满足业主的需求,虽然可能没有最顶级的中学、顶级的医院,但是能够满足业主日常需求。
写到最后:都说一分钱一分货,安置房跟商品房的确存在很大差别,不管是房子质量、房子保值问题,还是绿化、卫生、物业服务等,安置房都跟商品房有很大差距,毕竟它们一开始定位就不同,安置房是刚需的。
如果是小城市,安置房的价格和商品房差距也不是很大,而且安置房的布局跟商品房有一定的差距。
我们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而且现在的安置房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不管是物业问题,还是业主素质问题,都有很大变化。
如果你购买安置房,是想投资的,那么还是尽快放弃这个念头吧!不然会非常后悔的。
物业公司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物业公司的职责是根据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
一,高压、低压配电房线路设施的日常维护与检查。
二,自来水二次加压泵房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供水管网及排水管网(公共管道,不含户内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养护和维修。
三,消防水泵房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消防水池的水位监测,以及消防控制柜、烟感器、自动喷淋、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查与保养。
四,监控系统的设备维护与保养。门禁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修。
五,小区绿植的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景观植物的剪枝造型、水景的维护维修、草皮的养护、花卉的过冬保暖、苗木的补栽等等。
六,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各楼栋每层电梯间和楼梯间的清扫,电梯轿厢抹尘,垃圾桶的外观清洁,园区道路及各公共区域的清扫,生活垃圾的清运,装修垃圾成清运等。
七,生活秩序、治安秩序的维护管理,提示业主防火防盗,门卫处的来访客人登记,外来车辆登记,车场秩序维护等。
八,电梯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
九,小区整体房屋外观的维护。对违法搭建或违规圈占公共区域的管理。
以上罗列的是物业公司的工作职责,也就是物业工作人员每日的工作内容,是物业公司依法依规应提供的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做到位,那么业主委员会有权令其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如果超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解聘当前物业公司,那么业委会可以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解除与当前物业公司的合同。
历史上有哪些奇葩人物?
有这么个人,他是最崇拜毛泽东的国民党将领,不过他崇拜的理由非常奇葩;
他打赢了淮海战役以来,国军唯一一场胜战,气的林彪咬牙切齿,一手把四野悍将钟伟的中将给打成了少将。
他是桂系一员骁将,他打仗方式非常奇葩,人送外号罗盘将军。
他是《特赦1959》里干啥都先摇一卦的那个蔡守元的历史原型。
他就是张淦!
准备好了吗,最奇葩最匪夷所思的将军张淦,现在奉上。
01、桂系骁将桂系是指在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军阀一大派系,首领主要是广西籍或者以广西为地盘而发家,因为广西简称桂,故得名桂系军阀。
桂系军阀分新旧两派,旧桂系首领是北洋军阀类型的旧军阀陆荣廷、谭浩明,统治广西时间是1912年到1924年,有十二年之久。
新桂系的首领是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黄旭初等国民党新军阀系统。
新桂系三巨头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
而张淦就是新桂系李宗仁、白崇禧麾下一员骁将。
张淦(1897年-1959年),字洁斋,号济公(就是济公),广西桂林人。
张淦毕业于广西陆军速成学校,与李宗仁是同学,后来在广西陆军模范营与白崇禧、黄绍竑一起担任排长。
但是,后来桂系军阀分裂,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形成新桂系,而张淦还在陆荣廷手下任差。
1923年在陆荣廷部队任少校副官,陆荣廷失败后,所率部众被李宗仁收编,任营长。
1926年,张淦后历任第7军中校副官、上校副官长。
第7军是新桂系的王牌主力部队,北伐战争中,第7军被誉为钢七军(叶挺所在的第4军被称为铁军),是桂系王牌部队。
1928年,张淦从陆军大学毕业后,任第8军参谋长。
张淦
1938年,张淦成为第7军军长(前几任分别是李宗仁、夏威、李明瑞、杨腾辉、廖磊、周祖晃)。
当时第7军下辖三个师,第170师,师长徐启明;第171师,师长杨俊昌;第172师,师长程树芬。
李宗仁、白崇禧能够将第七军交给张淦,说明张淦并非常人。
张淦与李品仙、廖磊、夏威并称新桂系四大骁将。
算是新桂系仅次于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黄旭初等首脑之下的第二档大将。
张淦和李宗仁
张淦接任第7军军长之际,正值第七军打完徐州会战,李宗仁成功指挥60多万大军有条不紊安然突围。
1938年7月,张淦率部参加武汉会战。
8月4日,张淦率第7军与桂系主力第48军、第84军与日军第六师团展开黄广会战。
武汉会战失败后,张淦率军随第21集团军留守大别山进行游击作战。
1939年至1941年间,张淦率部相继参加了随枣会战、1939年冬季攻势、枣宜会战、豫南会战、第2次长沙会战。
可以说,在抗日战场,张淦战绩彪炳,是名副其实的抗战名将。1939年,张淦任第二十一集团军副总司令,第七绥靖区副司令官,军衔是中将。
1947年,解放战争期间,张淦任第三纵队司令。
1948年8月任第三兵团司令官,并率部参加长江防御战。
第三兵团整体是由桂系兵马组建的,其中包含了本身就很精锐的钢七军,另外还有48军两个军共计6万多人,后来还加上了126军。
第三兵团的人数大致在7万多人左右,而且在广西战役之前,由于钢七军实力未损,因此战斗力很强,一度在我军的进攻下跳出包围圈从湖南突围到了广西。
02、青树坪之战解放战争中,国民党军队一败涂地,尤其是淮海战役后,兵败如山倒,一触即溃。
但是张淦的第三兵团是个例外。
1949年8月,张淦打赢了李宗仁所说的——
“徐蚌会战以来,国军所打的唯一胜仗”。
这就是青树坪之战。
渡江战役之后,二野,三野,四野先遣兵团横渡长江天堑,一举击破国民党军重兵防守的长江防线。
1949年5月,军委命令将四野1949年度作战任务扩大为进军并经营中南地区豫湘鄂赣粤桂六省。
而在当时的中国各省中,实力最强悍的就是白崇禧的桂军。
白崇禧
渡江战役之后,四野的进攻方向刚好也是桂军的老巢。
当时四野最先进入中南地区的是钟伟率领的四野第13兵团49军。
49军下辖第145、第146、第147、第162师,第145师师长温玉成(开国中将),第146师师长王奎先(开国少将),第147师师长沈启贤(开国少将),第162师师长张万春(后王兆相,都是开国少将)。
钟伟
军长钟伟是《亮剑》丁伟原型,是一位军政素质都很高的人才。
解放战争时期,担任东北野战军二纵五师师长的钟伟率领这支部队打出了东北野战军所有师级单位都难以相比的战绩。
钟伟与韩先楚并称为四野两大好战分子,是四野悍将。
渡江战役后,49军当时是四野深入敌后最远的部队,49军军长钟伟向第13兵团提出了向永丰、界岭、宝庆追击的作战方案。
13兵团司令员程子华觉得此举过于冒险,不敢怠慢,一边研究一边及时上报四野司令部。
当时林彪接到情报,张淦率领桂系精锐第三兵团正进至永丰、界岭,正在49军追击线路上,便令程子华通知49军切实查清情况不得盲目前进。
但是钟伟这人作风非常大胆,在三下江南战役中,钟伟就敢抗命坚持己见,使林彪改变原定作战计划,取得了靠山屯战役全歼国民党军87师的胜利,指挥才干为林彪所赏识。
林彪想升他做纵队副司令,钟伟居然回答道,要升就升司令,要么就还当师长!
后来林彪还是将他直接从师长升为十二纵队司令。
钟伟由此成为整个四野唯一一位直接从师长升为纵队司令的将领。
林彪命令还没到达前线,钟伟见程子华一直不回复,以为程子华是同意了,便率部继续向前挺进,49军的先头部队146师已经过了永丰,到达青树坪。
青树坪在湖南双峰县境西部,西接邵东县,东邻印塘镇,南与花门、锁石两镇毗邻,北与三塘铺镇相接。
146师到了青树坪后,当时由于部队官兵大都是南方人,水土不服,中暑的现象也很多,所以先头营的营长没有派部队抢占两侧的高地,大部队在山谷通行。
孤军深入、大意轻敌、不明敌情、松懈麻痹,钟伟把犯的都是兵家之大忌。
经过三天血战,49军遭遇一场前所未有的大败仗。
146师阵亡877人,伤2000余人,前来接应的145师也有470人的伤亡,146师元气大伤,在之后的战役中几乎都是作为预备队,再没机会冲锋在前了。
这一仗打完,直接惊动了毛泽东,雷霆震怒,林彪气得直跺脚,对张淦恨之入骨,后来张淦被俘,报了青树坪之役的一箭之仇,素来持重的林彪喜不自禁,竟然高兴得像个孩子,足见林彪是恨极了张淦。
钟伟更是对张淦恨得咬牙切齿。
钟伟很郁闷,1955年授衔,他只被授予了少将军衔,和这次战斗关系很大。
张淦一仗把钟伟到手的中将给打成了少将!
03、罗盘将军但是,张淦这哥们奇葩的地方,不是因为他的长相(他是个秃头),也不是因为他能打仗,而是因为他极度迷信风水。
张淦自幼熟读《周易》,喜欢算卦。
最早的时候,他打算开个算卦铺子谋生。
后来在他即将进入军营的第一天,他还在犹豫是参军入伍还是开算命辅子。
左右为难的他,又算便一卦。
结果从军是连三个都是巽卦,从商则反之,
张淦大喜,道:
三卦皆吉,日后必发
于是,带上罗盘参加了桂军。
《特赦1959》张淦剧照
入伍后,张淦连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睡也要算卦,走到哪算到哪。
1936年起,广西党政军中心逐步从南宁回迁桂林后,桂系高层人士防空公馆区在伏波山、叠彩山与铁封山之间的鹭鸶洲。
张淦一来,就测风水,连测好几次,终于满意了,他再一看,鹭鸶洲名字不太好,改名“伏龙洲”。
武汉会战时期第七军的军部在泗洲山,张淦一来到这里,发现泗洲山谐音“死走散”,很不吉利,于是决定改名为“笑狮山”。
还写诗一首,
瑞狮踞重台,沙河会玉阶。
丛巅镇江夏,峻岭接仙岩。
金龟锁西隅,木马守东斋。
青天现白日。仰笑何壮哉。
开会就坐前,事先他也要看看罗盘,以确定座位朝向一旦不吉利的“煞位”,他坚决不坐,弄得大家哭笑不得。
打仗也不例外,每次他打仗,都会拿上罗盘测下凶吉。
打了胜仗后,别人夸他这一仗打得可以,他总是谦虚地说:
“我打仗不行,要是说能打些胜仗,主要是我能用罗盘测风水。”
他还曾得意洋洋地吹嘘道:
“我从排长到兵团司令,行动办事完全是依靠卜卦的指示,无一不灵!”
是的,张淦认为自己之所以能够打胜仗,并不是将士勇敢,也不是指挥得当,而是在于风水,在于玄学。
因此他身穿一身戎装,但是手中总要拿一个罗盘,在行军作战和布防的时候,都要用罗盘,遇事必卜卦,知道的他是在打仗,不知道的还以为他在选墓地呢!
据说,后来给他背罗盘的大兵,后来被提拔至少校军官。
白崇禧赠了他这个绰号——罗盘将军。
这个外号一出来,全军都觉得很贴切,简直就是为他量身定制。
《特赦1959》张淦剧照在衡宝战役之前,张淦觉得解放军之所以战无不胜,是因为毛泽东祖坟风水好,于是他还派人去挖毛泽东的祖坟,破坏风水。
最终,第三兵团在该衡宝战役中一败涂地,并且损失将近五万余人。
张淦最后败退到博白,企图沿南流江出逃北部湾,但是解放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博白包围。
参谋长告诉他,自己已经被解放军重重包围。
张淦不慌不忙又来了一卦,然后笑道:“这个司令部的方位很好,定可逢凶化吉,马上就有援军来解救。”
大家伙一听这话,瞬间晕倒,都什么时候了,还玩这套?
众人大惊失色,纷纷夺路而逃!
但张淦是真不慌,他抱着罗盘,算了一卦,卦象显示,解放军还有三天才能追到。
于是,他只带兵团部一个特务营,和一个炮兵营,还有几个连2000多人,入驻在一个图书馆。
但是,解放军一天之内就打到了他的指挥部。
经过半小时激战,解放军将其警卫部队歼灭。
都火烧眉毛了,张淦还不慌,又算了一卦,然后笑容满面地告诉部下:
根据司令部的方位和卦象显示,咱们必然逢凶化吉,马上就有援军解围,咱们根本就不用跑,我绝不干那丢人的事儿!
很好,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真是有大将风度。
但是,打脸来得太快!
张淦话还没说完,解放军就冲了司令部,张淦赶紧躲到床底。
当时解放军战士也不知道张淦长什么样子,只知道他是秃头,并且脑袋上有一块大疤,结果三百多名俘虏,没有一个是。
后来,才床底下把张淦揪了出来。
被俘虏后,张淦还说,千算万算没有预计到贵军行动如此神速,如从天降。
为了保住性命,张淦还说:
“周恩来先生和我相熟,请长官把我送到他那里去。”
04、功德林张淦被俘后,他被关押进了功德林战犯管理所。
关押期间,他的狱友沈醉问他:
既然你如此相信风水占卜,占卜又如此灵验,为何还会被俘?
张淦叹口气,无奈地说:
这是天意,非人力可挽回。遥想当年,文王善卜,尚被囚百日,何况我辈哉!
《特赦1959》张淦剧照在功德林,张淦不改本色,每天都会拿着罗盘算卦,罗盘从来都不会离身。
沈醉回忆道:
“张淦依旧像京剧中的蒋干一样,走路跷着脚,一摇一晃地过来了……他走得那样从容,不会忘了对罗盘,他的罗盘随身放在裤袋里,他手插袋底,悄悄将指针拨弄了两次……”
张淦成为功德林一个另类,每天都闹出不少笑话。
其实,在功德林,按规定,《易经》、罗盘这些封建迷信都要被没收的。
还别说,张淦真有辙。
一天张淦要求买本易经,并神秘地告诉管理人员:
这本书在当今中国只有两个奇人读过。
管理员一听,兴趣来了,赶紧问是哪两个人。
张淦指着自己鼻子说:“我!”
管理员又问:另外一个呢。
张淦一脸虔诚地说:毛泽东。
张淦坦诚,他最崇拜的不是李宗仁,不是白崇禧,更不是蒋介石,而是毛泽东。
原因只有一个——
毛泽东是读过易经的,否则,他就写不出矛盾论来。
后来,公安部长罗瑞卿和周恩来、毛泽东汇报时,罗瑞卿专门转述了张淦的话。
毛泽东听完之后,哈哈大笑后说:
这位广西才子抬举我了。可以给张淦买本易经。不过这本书啊,历来版本较多,较杂,还多有谬误。请转告,毛泽东建议他,要买就买乾隆版本。
当毛泽东这话传到张淦耳中时,他高兴得跳了起来,连呼,知音、知音!
毛泽东和周恩来
后来有一次,毛泽东和周恩来、傅作义聊天。毛泽东饶有兴致地问道:
张淦的易经读得怎么样。
傅作义接话说:
认得张淦,整天拿着罗盘,说起话来摇头摆尾。
周恩来说:
其他战犯在讨论时对张淦进行了批判。
毛泽东回答道:
改造是指思想立场,管人家的爱好干什么呀。易经没被没收吧。
周恩来回答:
书没有没收,但大家说他是谣言诡辩,并要处罚他。
毛泽东当场就说:胡来。
于是,在毛泽东的默许下,张淦在功德林一直拿着罗盘,读着易经算了一辈子。
1959年,张淦在功德林病逝,这个奇葩以这样的方式结束了自己传奇搞笑的一生。
张淦奇葩的迷信之举,让他成为历史上的笑柄,可他在抗日战争中立下的功劳却是不容抹杀的。
海南省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
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的城乡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市、县(区)、自治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标准的城乡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和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便于识别,与城市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巡查。
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非法收购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确保停车有序。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一)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到岸上指定地点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并组织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保障用地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阻挠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示牌:
(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旅游景区景点;
(三)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
(四)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
(五)集贸市场;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场所。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改造。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一条 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作好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利用淤泥、垃圾进行沼气开发、堆肥、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应当给予扶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在城市街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收集、清扫、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应当运入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大型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水源保护区、食品生产加工厂、交通要道等,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保证达标排放;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餐饮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获得相关许可。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监督。
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病死畜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完善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乡镇。
旅游风情乡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加强村镇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农村生活垃圾在农户进行清扫分类后,由村收集处理;按照规定需要进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每个村应当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鼓励在农村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建设。
第五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不得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违反规定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二)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农场、林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明确执法程序。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侮辱、打骂或者以暴力方式对待当事人的;
(四)行政执法中故意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五)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六)不出示证件执法或者不使用罚没专用票据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阻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殴打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