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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分摊土地

同时把公粮任务(农业税)也按土地好坏和多少分配到一家一户。在1982年以后出生的和在第一轮承包时没有分地的农民都进行了调整,但1998年以后出生的农民再没有调整土地。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当时人口分配的土地。...

末分摊土地,农村户口没地的农民?

我是西门白甫话三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农村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2年开始(个别地方有推迟一年两年的),一共进行三轮承包。第一轮从1982年到1997年,承包期15年;第二轮承包从1998年到2027年,承包期30年;第三轮承包从2028年到2057年,承包期仍然是30年。

那么,承包期内,农村户口没地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全家迁入城市,自愿放弃或被集体收回承包地

改革开放前,除了考上大学、当兵和参加工作,农村户口是不允许随便迁入城市的。改革开放后,为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为农民创造更多的致富渠道,国家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和务工,而且允许将户口迁入城市。

一部分农民进城经商或务工赚了钱,在城里买房,并将全家迁入城市居住,也不打算再回农村种地,农村的承包地无时间耕种,因为地少收入很少,不愿意再继续种地,便自愿将自己的承包地推回村集体。这部分人虽然还是农村户口,但已经没有土地。国家也没有什么补助,他们也不会给国家或集体索要补助。

二、分田到户时自愿放弃承包地

1982年分田到户,同时把公粮任务(农业税)也按土地好坏和多少分配到一家一户。

当时,因为地少,在家种地赚不了钱,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不种地靠打工赚钱买粮食吃比种地也不贵,而且不麻烦,所以就把地给了别人种,公粮也由种地人缴纳,后来干脆把承包权也给了别人。还有一些人为了不缴公粮一开始就不要承包地。

结果,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不用交公粮,那些把地给了别人的人和当初没要地的人后悔了,但给了别人的地也不好意思要回来,当初没要地的人想要地,村里却没有了,或者只剩下贫瘠的机动地。前两年土地确权时,这些人就没地可确。

贪小便宜吃大亏。这些人没地是自己造成的,别说国家没有这项政策,即便有,这些人好意思向国家要补助吗?

三、98年以后出生的农民

第三类就是1998年以后出生的农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起开始,在1982年以后出生的和在第一轮承包时没有分地的农民都进行了调整,但1998年以后出生的农民再没有调整土地。那么,这些人是不是就没地可种呢?其实不是。

首先,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当时人口分配的土地,也就是说,家庭分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家庭某一个成员的,而是所有家庭成员都有份,而且国家土地政策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说,一个家庭成员去世了,他的土地不会被收回,由其它家庭成员继续耕作,家庭原来分配的土地并没与增加,只是家庭成员人均土地增加了;如果家庭又增加一个成员,家庭原来分配的土地并没有减少,只是家庭成员人均土地减少了,新增成员有权和其他成员一样平均享受家庭的承包地,不存在只能增成员没地种的情况。当然,国家也不会有什么补助。

总之,土地确权后,原来自愿退回承包地和资源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国家没有补助;新增和减少家庭成员的家庭,只是家庭成员人均土地的增减,不存在新增成员没地可种情况,也不存在给减少成员家庭增加土地的情况,所以,国家是没有不补助的。

家庭内成员如何分配?

首先,要知道父亲、奶奶去世的先后次序,这个很关键。如果父亲先去世,则父亲的母亲也就是奶奶、父亲的妻子、儿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亲的土地平均分配。各按比例占各自份额。之后,奶奶去世,则将奶奶原有的土地加上应该分到的父亲也就是奶奶的儿子的份额,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再次进行平分。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了,则按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则进行平分。第二种情况,就是奶奶先去世,则是父亲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奶奶的土地进行平均分配。在父亲去世后,则将父亲原有的土地加上应该分得的奶奶的份额按第一顺序原则平均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按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则继承。

有的村土地确权是将土地平分给村民?

西门观点:难以合理,更不合法。

首先要搞清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和意义:

一、土地确权目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

长期以来,在国家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存在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所得到的‘’利益‘’,直白一点说就是‘’地价‘’天差地别。

城市建设用地,一亩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农村建设用地(也就是村集体的土地)一亩只有几万甚至不到一万。极大的损害了农民利益。

还有,村委会或村干部可以把农民的土地以几千块钱一亩收回去,然后一亩几万块甚至十几万块钱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利。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就是土地权属不明,农民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所以,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和发证,目的就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属于自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今后,无论谁征用农村建设用地,价格与城市建设用地没有区别。可能有人还是不明白这与农民个人有什么关系?

举个例子:国家(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征用某村100亩土地,如果是过去,可能一亩地只给你一万块钱甚至五千块钱,但现在,可能会是十万甚至十几万,那么,100亩土地所得的总价有多大差别。这些钱一部分留在村集体账户上,以备他用,一部分要分给失地农民。

土地确权的意义:

二、土地确权的意义:

1、确保农民权益

从短期看,土地确权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长期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资产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2、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

这个上面讲了,不再赘述。

3、为土地流转奠定基础,提供依据,实现规模化耕作。

这个也不用多说。

回到题主所说的情况:有些村在土地确权时将土地平分给村民,合理吗?

首先不合法。土地确权是对农民原有的承包地按原承包合同和土地权证的数额经过测量,原有承包地没有问题,没有争议和纠纷就可以确权,有问题和争议纠纷的,待解决处理后再确权发证,而不是打乱平分。

土地确权的目的就是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承包期内,基本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打乱平分,只是暂时出现了平均和‘’人人有地‘’,但随着人口生老病死、出进变化,今年平分了,明年就又会出现不平衡,怎么办,再打乱重分?

所以,这个村子的做法难以合理,更不合法!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这表明什么?

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

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规定设立人民法庭。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又颁布了补充条例。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农民分到了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农民的革命热情被激发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与实行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房改房为啥没有土地证?

您好,现在的房子都划为区产权,房屋产地产权证二证和一的,不过现在还是有部分社区是市产权的还是有单独的土地证,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二手房交易将受影响房地产上市交易,必须出示房屋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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