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峰谷电价执行管理,规范峰谷电差异化电价收费标准,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和大工业用电的峰谷分时电价(详见附件),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新标准开展差异化电价结算,多退少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一、居民生活用电实施“到户计量方式的用户:在用电高峰期...
为进一步加强峰谷电价执行管理,规范峰谷电差异化电价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和大工业用电的峰谷分时电价(详见附件),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新标准开展差异化电价结算,多退少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电实施“一户一表”到户计量方式的用户:
在用电高峰期(7:
00-9:
00,17:
30-19:
30)每千瓦时加收0.05元;
在用电低谷期(21:
00-次日7:
00)每千瓦时减收0.03元,全天累计计收;
对“一户一表”以外的公共照明等低压非居民用户,暂缓实施差异化电价政策。
二、使用空调等高能耗设备的用户,可根据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三、本通知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