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公共消防设施是城乡基础设施和火灾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通过,自今年11月9日施行,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围绕供水保障关键环节、消防队站建设、消防车通道管理等进行制度设计,从法制、体制、机制源头上pj了长期制约四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瓶颈问题。
12月16日上午,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将在成都举行“解读《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筠指出,《条例》是针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内容"量体裁衣"。
修订背景
近年来,四川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仍呈现出火灾总量大、伤亡多,火灾风险高、管控难等特点,加之四川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频发,消防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
杨筠指出:“为与修改后的《消防法》衔接,针对城镇化水平提高,新城区开发、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城市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适应当前消防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水平,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社会建设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紧密协作,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的作用,多次就重点问题和重要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多次就条例草案征求省级部门、21个市(州)及公众意见,专门深入地铁站、城市音乐厅、学校等人员密集公众场所和特种物质储存等易发高发点开展实地调研,广泛了解情况,深入听取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完善,确保地方立法质量。
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
条例明确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所需,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设施。此次修订对公共消防设施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等。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领导,具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应当组织消防、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和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管理、维护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确保公共消防正常使用并定期举行应急演练,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当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并进行应急处理。形成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责任单位等多方主体共管共治的工作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四川新建了大量高层建筑和轨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对公共消防安全提出了新要求。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大型公共文化场馆、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等责任主体应当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增加了供水单位建立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推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录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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