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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分摊(所得税分摊比例)

1、个人所得税分摊问题2、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怎么算3、个人所得税分摊方式是什么意思?5、个人所得税分摊方式怎么填6、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怎么分摊个人所得税分摊问题在任意一地缴纳都可以。...

今天给各位分享所得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所得税分摊比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个人所得税分摊问题

在任意一地缴纳都可以,实务中一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怎么算

一、正面回答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公式是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等于0.35乘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加0.35乘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加0.30乘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二、分析详情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三、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哪些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摊方式是什么意思?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理解如下:

1.无论兄弟姐妹多少人,其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额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2.兄弟姐妹中一人分摊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4.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5.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论有几个老人每年只能扣除24000元(每月2000元);

6.具体分摊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分公司,怎么分摊所得税?

你好,按照三因素法进行分摊。总机构按照50%,分支结构50%。各分支机构又按照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按照0.35,0.35,0.3来计算每个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摊方式怎么填

个人所得税分摊方式按照指定分摊或平均分摊或约定分摊填。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含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进行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是约定分摊的方式的,每一个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金额最高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并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如果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怎么分摊

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怎么分摊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分摊计算

期间费用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如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由于期间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税法明确可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费用。所谓合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应分摊期间费用(第4列)填报说明明确,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中提出的任一种方法都可以,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上述减免所得优惠,要求对项目独立核算,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再根据减免的具体内容计算减免所得额。这意味着,减免所得额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计算公式: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举例说明

某农业经营企业2014年农业收入3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农业营业成本1000万元、其他营业成本7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其中包含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农业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元,收入 5‰为20万元,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农业收入分摊比例为75%,其他项目分摊比例为25%,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1000×75%=750(万元),可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750=1250(万元)。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50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1300+80-1250)×25%=32.5(万元)。

企业认为还可以采取另一种分摊方法,即以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进行分摊。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1000-80=920(万元),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920×75%=69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690=1310(万元)。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10万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1300+80-1310)×25%=17.5(万元)。

后一种分摊方法显然对纳税人有利。对于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如何确定,税法并未明确是按纳税调整前还是按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作为计算基数,希望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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