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共保分摊,以及什么叫相互宝分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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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业务应符合要求
甲方:乙方:为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域合作,向保险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共保合作保险产品范围(1)、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2)、工程险及其附加险;(3)、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4)、货物运输保险及其附加险;(5)、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及其附加险;(6)、其他甲乙双方商定同意共保的保险商品。第二条、共保原则甲乙双方应本着“客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共保合作业务。第三条、共同承保人及经办机构甲乙双方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提出共保的一方作为“第一承保人”邀请签订本协议的另一方参与该笔(批)共保业务;接受邀请并同意参与承保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另一方作为“第二承保人”,双方作为“共同承保人”对该笔(批)共保业务进行承保;双方同时签订“共保业务确认书”(见附件1)作为共保业务确认凭证。第四条、共保业务承保比例“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在“共保业务确认书”上确认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各方具体业务承保比例。第五条、共保业务运作方式(一)、共同承保人代表: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共保合同时,应各自确认一位工作人员作为以后共保业务的具体承保负责人。甲方承保负责人:乙方承保负责人:甲乙双方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第一承保人”的承保负责人或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员作为“共同承保人代表”,全权代表共保业务双方处理“共同承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日常业务事项。(二)、共保业务保险方案的确定:每一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方案按“第一承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甲乙双方签署“共保业务确认书”后,“第二承保人”需无条件接受及执行该保险合同。(三)、承保出单:1、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第一承保人”根据其所隶属的保险公司已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备(或报批)并已获批准可以公开销售的保险条款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并出具相关保险单证。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第一承保人”,“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通过签订“共保业务确认书”确认共保此一(批)保险标的。同时,“第一承保人”应将其已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副本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留存。“第一承保人”如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二承保人”,并得到“第二承保人”同意对该保险合同进行“第一承保人”所通知修改的书面答复。否则,“第二承保人”将不承担因修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而增加的任何保险赔款与费用。2、共保业务保险费“第一承保人”应负责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第一承保人”应于“共保业务确认书”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第二承保人”按双方确认的业务承保比例划拨保险费。否则,双方签订的“共保业务确认书”自动作废。“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第一承保人”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所收到的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费金额向“第一承保人”开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否则,“第一承保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向“第二承保人”追回该笔费用。3、共保费用“第一承保人”应向“第二承保人”提供该笔(批)共保业务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其他说明文件,以免“第二承保人”重复纳税。另外,“共保业务确认书”上的“第一承保人”可向“第二承保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共保手续费”,具体“共保手续费”金额由双方按照业务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四)、共保业务赔偿处理1、损失通知义务“共保业务确认书”中“第一承保人”获悉被保险人出险或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书”(或同等效力单证)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笔(批)业务的“第二承保人”。2、核赔权限共保保险业务的保险赔款确认应符合相关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并以保险合同确定的方式、方法、范围、流程、标准为限。保险合同没有确定的以保险行业惯例为准。缺乏惯例的,甲乙双方可以共同选定“保险公估人”确认事故损失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事故损失额。(1)、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时,“第一承保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缮制“赔款计算书”(或同等效力文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2)、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至壹百万元以下(含壹百万元)时,“第一承保人”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先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3)、损失在人民币壹百万元以上时,“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共同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但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4)、如有特殊业务需要,“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可事先协商有关理赔及赔款事宜。3、赔款、检验费、聘请公估人的费用分摊聘请保险公估及其他“共保业务确认书”各方认可的费用(如有)根据各方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4、共保追偿“第一承保人”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实际追偿费用支出及追偿所得均按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第一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第二承保人”划付其应得的追偿款。5、拒赔答复未经“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同意,“共保业务确认书”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代表的索赔要求提出拒赔答复。(五)、退保、退费处理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退费要求时,由“第一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一份递交“第二承保人”,“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相关单据的五个工作天内按照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第六条、共保业务其它约定1、咨询服务“第一承保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咨询服务。2、防灾防损服务“共保业务确认书”约定的“第一承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防损咨询服务,如需费用,必须书面通知“第二承保人”,经“第二承保人”书面确认同意后,该笔费用由“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所占比共保业务比例分摊。第七条、其它1、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周年;本协议自然或因故终止后,对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确认共保的未失效业务,甲乙双方仍然必须遵守本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条条款的约定。2、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各执两份为凭。3、本协议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双方分歧及异议。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协议书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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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共保比例条款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比例给付是保险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方式进行保险赔付的方式。此种情形下,相当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保险。
例如,共保比例为80%,意味着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担80%,被保险人要自负20%;如果同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共保条款又有免赔额条款,则是指保险人对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但由于其承保的危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医疗保险金的支出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当然,通常是保险人承担其中的大部分费用。这样,既有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也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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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共保比例条款中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比例给付是保险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方式进行保险赔付的方式。此种情形下,相当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保险。
例如,共保比例为80%,意味着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担80%,被保险人要自负20%;如果同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共保条款又有免赔额条款,则是指保险人对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但由于其承保的危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医疗保险金的支出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当然,通常是保险人承担其中的大部分费用。这样,既有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也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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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和共保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这个题目是我考公估人时最头疼的题目啦:
1.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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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共同费用分摊
再保(再保险)
共保(共同保险)
临分(临时分保)
楼上所说的回分是分保佣金(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
回分:举例来说,当一个保险标的受损时,他可能涉及到几十家、上百家保险公司的责任的分摊,比如说达尔文风灾,最后涉及到的保险公司有二百多家,原因在于每家公司只接受很小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就可能把另一部分进行转分保,转分保可以进行很多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导致那些最开始做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这就是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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