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苗木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苗木摊销年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 1、台风导致小区绿化苗木死亡,更换费用能否分摊?依据是哪条法律法规
- 2、园林企业摊销的苗木死亡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 3、种树成本核算方法有哪些
- 4、我想请问一下,关于企业的绿化买来的苗木等该如何做帐
- 5、湘西吉茶高速土地征收问题·
台风导致小区绿化苗木死亡,更换费用能否分摊?依据是哪条法律法规
公用绿地的绿化养护费,
应该就是公共分摊的,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公共绿地产权归全部业主所有,
费用当然应该分摊。
园林企业摊销的苗木死亡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园林企业苗木成本计量初探
近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园林苗木行业将随之进入加速发展的黄金期,成为一项具有巨大潜力的朝阳产业,部分企业已经或准备进入证券市场。但园林苗木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独特的生产方式,导致成本核算方法上的上的特殊性。 财政部在2004年颁布财会5号文件《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12年2月9日财政部公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征求意见稿]》,苗木行业具有完整性、规范性的成本核算标准或方法正在形成中。本文参照上述规定和准则,结合行业特点,试对苗木成本核算进行初探。
一、 苗木生产特点 1. 生命成长性:有生命是苗木区别于其它资产最大特征。苗木始终处于动态生长过程中,苗木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随其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自然规律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变化,通常表现为生长、蜕化、生产,如嫁接繁殖、插扦生长等。 2. 低流动性:园林苗木生产周期基本在4年以上, 由于苗木的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苗木的流动性。另外,由于苗木运输的复杂程度高于一般其他资产,因此流动性也相应较低。 3. 受自然气候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大:如连续性降雨造成水涝灾害会对苗木毁来性伤害,干旱病虫害等亦会对苗木造成直接或间接伤害。 4. 种植秩序无规律:部分企业而且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常常对乔木、灌木、耐荫等品种进行套种,而抚育时间越长,规格区别越大。而后期出售时绝大部分并非整体或规律性,多数是根据客户需要零散出圃,各地块间又相互移补。苗圃地里的苗木种植秩序会逐渐变得没有规律性,品种混杂,参差不齐。 5. 生产费用呈阶段性、季节性:在资本化前,始终处于在产品状态,生产费用繁杂,不同的费用发生在不同阶段,相同的费用也不会每月均衡发生。而占比很大的公共性日常抚育管理支出,如改土、整地这些准备作业。到后期的排灌、施肥及苗期的除草、间苗、用药支出很难完全区分到相应品种。 以上这些特点决定了苗木成本核算的复杂性,核算工作量大,计算成本时难以做到完全意义上的准确成本。在进行苗木成本核算时应统筹考虑其合理性及工作效率,根据职业判断,确定一个经济、合理的成本核算方法。
苗木的初始计量 一般苗木主要通过即外购、自行培育与无偿获得三种途径取得。本文从这三种具体业务进行探讨: 1. 外购取得: 外购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场地整理费、装卸费、栽植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中均未明确苗木在采购途中如有毁损如何处理。由于苗木特性,运输的复杂程度一般高于其他资产,保护措施不周全、根系遭破坏等原因,苗木在运输途中极易死亡,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我们认为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苗木毁损、短缺等也应计入苗木成本。同样参照《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一笔款项一次性购入多项苗木时,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生物资产的其他支出,应当按照各项苗木的价款比例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苗木的成本。 2嫁接繁殖,根据生产原理和过程,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的规定执行,成本按照自行繁殖或营造(即培育)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也包括应分摊的间接费用。扦插繁殖因其特性和生产过程,应按《生物资产》中照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名义金额为1元人民币计量。但其来源和投入又与完全天然起源有所区别,应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3. 无偿获得 诸如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取得时,应按名义金额确定生物资产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名义金额为1 元人民币,即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 需特别指出的是,除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外,投资者投人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种树成本核算方法有哪些
#苗圃苗木生产成本的确认
参照《生物资产准则》,苗圃苗木属于《生物资产准则》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实际成本人账,苗圃苗木成本核算设“消耗性生物资产——某苗龄树种苗木”科目,核算各树种苗龄苗木发生的各项费用。
1.苗木的初始计量。(1)外购的苗木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苗木的其他支出。(2)自行培育的苗木,其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按照自行培育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种子费、消毒药剂、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苗木成本的计算期。“消耗性生物资产——树种苗龄苗木”科目,核算从处理种子催芽、整地、作床、播种、插条、育苗、换床、育大苗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到苗木出圃阶段田间管理发生的人工费、物料费。因此,苗木成本账设土地费、种苗费、人工费、材料费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苗木成本的计算与分配
苗木作为一种特殊存货,在未出圃前始终处于在产品状态,日常的田间管理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杂费很大,如果按月进行苗木成本费用的分配势必会增加核算工作量。根据苗木生产及管理的季节性特点,按季度分配费用比较适合。以树种为对象,采取直接计入和分配计人相结合的方法,将生产费用计入各树种的生产费用明细账,凡是能够区分核算对象的费用应采取直接计入的方法,凡是能够采取适当分配标准进行分配的费用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法有:
(1)整地、作床、播种、起苗等费用,按实际人工工日数作为分配标准;
(2)覆盖材料、肥料、药料等,按消耗定额作为分配标准;
(3)新播苗、换床苗的浇水费按受益系数作为分配标准;
(4)按苗床的面积平均分配,如受益程度接近的费用。计算方法:某品种苗龄苗木成本=某品种苗龄种苗费+可直接计入的成本费用+分配计人的间接费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亮河苗圃2008年二季度发生如下业务
树种 苗岭型 亩数 株数(千株) 工时
红松 S1-0 20 4774 2000
落叶松 S1-1 7 310 700
红皮云杉S2-0 16 315 1300
白桦 S1-0 3.5 152 600
黄菠萝 S1-0 2 113 400
发生的人工费是40000元,材料费38 000元,其他费用20 000元,发生的人工总工时5 000小时。
以发生的人工费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时,借:农业生产成本一人工费4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40 000
借:农业生产成本一材料费 38 000
贷:银行存款 38 000
借:农业生产成本—其他费用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40 000
贷:现金40000
季末时,借:消耗性生物资产一红松Sl-O一人工费 16000
消耗性生物资产一落叶松S1-l—人工费 5 600
消耗性生物资产一红皮云杉S2-O—人工费 10400
消耗性生物资产一白桦S1一O一人工费4 800
消耗性生物资产一黄菠萝Sl一0一人工费 3 200
贷:农业生产成本一人工费40 000
材料费按消耗定额作为分配标准,其他费用按苗木面积分配。
#苗圃苗木出圃销售成本的确认
由于苗木生产成本的持续发生性,难以按一般企业所采用的存货发生方式结转成本。为了保证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同时又不增加太多工作量,可考虑平时按期初该苗木品种成本(定额成本)结转,在苗木成本分配的那个会计期末进行成本调整,即每季度末根据已分配的苗木成本与定额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苗木销售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按期初成本(定额成本)结转时,
借:农产品一某树种苗龄苗木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一某树种苗龄苗木
期末成本调整时,
借:农产品—某树种苗龄苗木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一某树种苗龄苗木
#关于苗圃苗木减值准备的计提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分树种苗龄,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
#关于苗木的期末清查
苗木的期末清查与其他存货盘存一样,可采用永续盘存法,通过苗木生产明细账详细记录苗木的生产投入、发生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苗木的成本及结余数量,每年实地盘存一次,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考虑到苗木作为存货的特殊性,废苗是客观存在的,按实地检查苗木品种规格制定合理的年度苗木缺苗率,缺苗率之内的损失经主管领导、技术员、第三方验收确认后方可减少数量,并相应增加苗木的单位成本。缺苗率之外的损失计入“苗木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某树苗龄苗木。
总之,正确计算苗木产品成本,及时分析苗木成本费用变动的原因,对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增产节约潜力、降低成本、节约费用起到促进作用,对提高苗木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加资本积累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企业的绿化买来的苗木等该如何做帐
如果你不是物业公司,则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001年新《会计法》出台时,关于新会计制度讲解中提到,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管理部门及职工方面的费用;
2、用于企业直接管理之外的费用;
3、提供生产技术条件的费用;
4、购销业务的应酬费;
5、损失或准备;
6、其他费用。
其中第三点就包含了绿化费的核算,即指企业区域内零星绿化费用。
也就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如果一性次绿化金额较大,则可以考虑将这批绿化费用作“待摊费用”,按绿化大概的更新频率或一年,或两年分摊入管理费用。
也就是支付时:(金额假定)
借:待摊费用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每月分摊时:(如按一年)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
以上解答希望能帮上你!
湘西吉茶高速土地征收问题·
这位朋友你好: 关于湘西吉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现有一份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州政发【2005】22号你可以看一下,看看对你是否有所帮助。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7]1号)
吉首市、花垣县人民政府:
现将《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确保业主今年3月初施工建设队伍进场施工。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
为尽快开展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的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省政府《关于2006年拟建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6〕6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0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05〕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并多次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吉茶公司(业主)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一、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原则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三)与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相平衡的原则;
(四)同地同价、适度从高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补偿的原则。二、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将耕地划分为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四个类别,并将水田划分为二类(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旱土为一类(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专业菜地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专业渔池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依据湘政办发〔2005〕47号及湘府阅〔2006〕69号规定,我们确定征收耕地年产值分别按水田1525元/亩、旱土1050元/亩、专业菜地2450元/亩、专业渔池2050元/亩作为征收耕地及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为了避免吉首市、花垣县因征收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差异而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同造成的矛盾,按同地同价原则,两县市统一按上述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倍数的确定。按照省政府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对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地类补偿按州政发〔200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确定(含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政发〔2003〕5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依据其用途、使用权性质(出让或划拨)、区位座落等,按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确定;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五)“三杆线”的拆迁由县市指挥部会同被拆迁单位共同核实实物量,并打出拆迁预算,由州指挥部牵头,县市指挥部、业主共同与被拆迁省、州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补偿原材料费,县市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三杆”搬迁工作。
(六)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临时用地期限结合土地年产值进行补偿。对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耕地的,应当签定耕地复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有关耕地复垦责任事项,保证临时使用土地必须依法按程序批准。
(七)被征地农户的安置用地按高速公路征地标准执行。
(八)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州政发〔2005〕22号文件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风格形式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考虑到同地同价、补偿一致原则,切实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县市政府应采取“标准和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参照执行。
(九)矮寨便道原已修建的通村公路扩宽部分只能按临时性用地处理,原修建的公路不予补偿(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州指挥部与业主协商,尽可能争取作个案适当补偿)。重新修建的便道按永久性用地政策处理。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5日 (地方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22号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七月五日 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湘西吉凤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5号文件)和本办法。
第三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成立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树木补偿办法
(一)桂花、红木、紫微等苗高在3米以下、胸径在12cm以下的苗木参照州政发〔2003〕5号文件中规定的楠木标准补偿。对于政府挂牌保护的树木原则上以保护为主,确因用地需要砍伐的,按照此款规定标准3至5倍计算。
(二)树木超过前款规定胸径和苗高的不予补偿,只补偿砍伐工资,其标准为胸径在12cm—20cm之间、树高在3米至5米之间的成林每株补偿砍伐工资60元,胸径超过20cm、树高在6米以上的每株补偿砍伐工资120元。
(三)树木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在限期内将树木移栽它处或砍伐,超过期限不移栽或砍伐的由拆迁人处理。
第五条 自然寨村民饮用的水井属构筑物的,对构筑物部分分为三类给予补偿。
第六条 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农作物和抢栽林果、苗木、花卉及修建构筑物(如大棚、灌溉水渠、保坎等),违者不予补偿;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如修建鱼塘、蓄水池、粪池、砖瓦窑等)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八条 对已征土地,被征地户不予腾地又改种的,或已腾地又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除规模以下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清算期内2至3名留守人员工资额给予补偿;拆除规模以上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生产安置留地指标以村为单位按应征耕地总面积8‰预留。临街面长度不超过50米,总留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0亩。按8‰比例预留超过10亩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以村为单位计算少于1亩的,按政府统一确定的公益事业用地基价一次性货币补偿。留地位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统一安排,征地手续由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代办,费用由村自负。生产安置地用于村集体兴办实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
第十一条 被征地户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后,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失地人口逐步从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 对村民在田地里栽种(扦)两种以上苗木林形成混交苗木的,在混交苗木林所占面积比例有争议无法确定面积时,按苗木种类的平均值分摊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由拆迁方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湘西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登记地址所在地政府所发布或执行的基准指导价,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前修建,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后补办,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视为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属钢混、砖混结构的,依据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的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出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属砖木、土木结构的,依据国家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计算办法执行。
(三)房层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置换的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公益性房屋原则上实施货币补偿,需重建的,在不突破原补偿金额和规模的前提下协商重建,突破规模和补偿金额的部分由被拆迁方负责。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过渡安置的,过渡房由被拆迁户自行安排,拆迁人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被拆迁户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拆迁之日起,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宅基地的,过渡安置补助费补至提供宅基地之日后再顺延6个月。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但被拆迁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搬进新房的,临时安置费不能顺延。
被拆迁人搬家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对选择过渡房需要两次搬家的,第一次补助搬家费400元,第二次补助搬家费500元。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办法
(一)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坚持“以户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被拆迁户(人)是指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具有户籍管理机关颁发登记户口的拆迁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2004年10月31日前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立户;
2、有合法独立房产;
3、在规划区内确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4、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已承担法定义务。
(三)常住规划区内,且在2004年10月31日未作分户登记,但在拆迁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符合国家规定婚龄要求,已婚且与父母分开居住,已分割房产,有已分包责任田土(契约)及完成税费证明;
2、长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
3、持有乡、村两级审查意见;
4、张榜公布后群众公认。
(四)下列情况和对象不予安置宅基地:
1、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
2、没有合法房产证明且在被拆迁房屋中没有居住生活的;
3、房屋在规划区内,但没有合法房产和宅基地证件的。
4、已婚外嫁(或随女方上门)虽户口未迁移,但现常住地不在湘西吉凤工业园规划区内而要求回迁或单独立户的;
5、对现随子女居住需要赡养的老人;
6、因解除婚姻关系在规划区内投*亲戚居住的。
(五)符合规定的被拆迁户和分户户可以安置一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六)宅基地安置实行以面积换面积。原宅基地面积多于现安置地面积的,少安置的面积由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偿给被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少于现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多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户(人)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补给拆迁人。
(七)在安置区内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进安置区的被拆迁户按签订拆迁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两户以上同时选择同一宗宅基地的,采用抽签方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安置拆迁户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实行统一办理,费用自负,原则上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拆迁付款方式。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付拆迁补偿总金额30%资金,实施拆迁且拆除房屋主体后再付拆迁总金额40%资金,清场完毕付完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程序
(一)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三)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范围、内容、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的签订拆迁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
(五)按拆迁协议实施拆迁。
第四章 安置区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的选择应符合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新型居住区。
第二十五条 安置区应具备“户外五通一平整”(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视、通电话、场地平整)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内公共设施由园区建成后交安置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或居住区村民代表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户主自负。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清场完毕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二)符合分户规定不分户且与父母选择一宗宅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因特殊情况,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安置宅基地,但被拆迁人自愿提前拆迁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安置区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一经发现依法收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拆迁、不签协议的,依法进行听证、行政裁决,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2、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3、拆迁规模以上企业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4、水井补偿标准。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齐律师 QQ5885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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