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正文

征地分摊(土地成本分摊)

征地补偿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

今天给各位分享征地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成本分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四川泸州征地补偿标准2022是什么?

对于 征地 我们国家是有一套 征地补偿 的规定的,因为征地肯定是要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来为了大家和国家的利益。对于征地补偿方面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都是按照土地用地类型,地面上的附着物还有土地的大小。那么四川泸州的 征地补偿标准 是什么? 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 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人员安置范围 第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予以安置: (一)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村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 退休 人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从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级的士官; (三)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 有期徒刑 或被 劳动教养 的;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后重新再读学生); (五)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 抚养 赡养 、依法生育,并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按人随耕地走的原则安置,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收后确定的农转非人员的安置。 第十四条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均分摊费用,由征地部门一次性支付给其 法定监护人 。 第十五条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安置办法如下: (一) 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征地单位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 ×60%×20%×缴费年限。 3.征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总基数的8%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 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基本 养老金 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5.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上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 医疗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20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年限。 3.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停止享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失业保险金 的次月起连续享受9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 医保 待遇至终身。 (三) 失业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征地单位为农转非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距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月数(最多不超过24个月);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泸州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最低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3.生育补助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4%;4.丧葬补助和一次性 抚恤金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15%。因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征地时未缴足的,调整后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补缴失业保险费。 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24个月,且不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与正常参保失业人员相同。 3.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 营业执照 ,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以后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为本办法第十条人员,和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 第十九条农村房屋 拆迁 ,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户用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面积进行置换,由征地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支付(货币补偿标准另行制定)。结算办法:货币补偿费乘以30平方米减去550元/m2乘以30平方米。 第二十条被征地范围内,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在籍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无房屋产权的,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一)城镇居民与被征地农村居民 结婚 或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结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农村居民代表证明,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无其他房屋产权的。 (二)符合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属城镇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农转非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与被征地人员存在合法赡养、合法抚养(抚养人员为未成年)关系的人员。 房屋安置结算办法: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还房面积补助。货币还房款按被征地所在地应享受的还房价格扣减550元每平方米后50%乘以3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安置人员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房安置证明,在办理 房屋产权证 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 证时,各有关办证部门应免收其除工本费以外的属 购房 人缴纳的各项规费。 第二十二条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继承 、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的货币还房款,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确定的等级可在还房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进行补助。 对于 四川泸州征地补偿标准 是什么的问题四川省当地的政府已经规定的非常的明确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我们是归属于哪一个区域,因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是分区域进行补偿的,每一个区域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随后我们就应该按照流程一步步来。

农村土地征收款,该如何分摊才合理?你怎么看?

农村土地征收款需要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摊。具体要看家里面的成员状况。然后一定要做到分配均匀。

土地上建设道路,如何分摊土地?

方法如下:

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是征用的,则会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揶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仍是农用地,则属于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宁乡县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哪些?

一、宁乡县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哪些? (一)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长沙 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 征地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七)责令限期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项目的 征地补偿费 用概算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计算青苗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月以后兴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内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规划区外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扩建的认定为合法面积。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征收县城规划区内玉潭镇、城郊乡、白马桥乡、历经铺乡及划入经开区、金洲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不实行货币安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其它地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拆除非农业户和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 购房 补助费,并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多层安置保障住房,购买安置保障住房的必须是被 拆迁 房屋的农户。购买安置保障住房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包括分摊面积),购买价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剩余或超出规定购买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找补差价。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统一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70平方米计算(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安置每户用地面积不能突破省、市、县有关规定的标准;重建用地补助费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建用地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子、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拆迁砂石声、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过渡补助费标准和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标准等,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公布之日施行。2004年6月21日起实施的《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 宁乡县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有哪些?拟定征收的方案、审批征收的补偿方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去做事,不能有一点隐瞒,让群众要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所以在征收的过程中,做到人人平等,这样才不会引起各种的纠纷问题。

征地的面积计算方法

通常对线路穿越鱼塘的征地面积,一般按水面有形物体的表面积掌握,包括道线、辅路、防浸护堤等,面积直观可确定,但直观所反映的并不是占地的实际。由于鱼塘是立体结构,线路征地所依托的并不是水面和水体,而是塘底,并且在以塘底为支撑实现水面通行中,必须砌筑坝体式基础,一般为安全稳固,多采用底角30°~45°的等腰梯形结构,从而改变了鱼塘的水体体积结构和水下通行结构,这种征地通过截面图直观、真实地反映出来。如果以坝体浮出水面的表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显然是不能被养殖户接受。这种方式本身忽视了鱼塘立体结构、水体介质、坝体带来的容积和水位变化、水下养殖生产空间的变化,而解决水下空间的实体变化与水面表象关系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水下、水中、水面的转化关系,充分利用水体的可塑性的介质特点。主要方法有两个,第一种方法是借助地上建筑按各自用途的建筑面积分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土地面积的比例系数的方法,将线路沉入式坝体占新形成的现状鱼塘容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水面表面积的比例系数,将所得的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即容积比例分摊法。这种方法尊重了水上、水下的工程环境、养殖环境的变化,充分利用了水体介质、浮力原理,从数量上解决了如何认识线路沉入式坝体及占地面积问题,能够被养殖户和征地单位所接受。这种方式的数学计算意义必须是梯形结构,而不是矩形结构。第二种方法是直接以水下坝体的底面积向上投影至水面的投影面积作为占地面积。这种方法符合透视原理,利用鱼塘水深相对较浅,基底可视特点,将水下地表表面积隔水透射,空间换位,重新真实反映水下坝体实际占地情况。这种方法在清塘空底时更好解释,相当于以塘底作为占地的起点,符合鱼塘水体动态变化,具有附着物属性的特点,充分利用水体的透视反射特点,缺点是它没有充分利用水体整体性和介质性、变化性特点。

征地分摊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土地成本分摊、征地分摊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