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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分摊(土地不分摊面积有什么用)

1、未公摊的土地和公共建筑属于谁2、本宗地存在分期建设土地面积不作分摊合并记载于本证3、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后,可以不摊销吗4、自持物业可否不分摊土地成本5、土地使用权要不要摊销?未公摊的土地和公共建筑属于谁我们很多业主不明白的情况是未被公摊的面积属于谁,在房产证上已经明确标注了分摊的土地面积,等于业主已经购买了全部土地的使用...

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地不分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不分摊面积有什么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未公摊的土地和公共建筑属于谁

我们很多业主不明白的情况是未被公摊的面积属于谁,包括小区内的土地和楼内的建筑、楼外的建筑。就新地标小区来说,18万平米的建筑,未被分摊的部分大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人防、地下一层部分房间,31层以上部分房间、花房、会所、幼儿园;所有土地。先说土地问题,有房产证的业主可以看一下自己的房产证,在房产证上已经明确标注了分摊的土地面积,未被分摊已经作为开发成本分摊到楼价中去了,等于业主已经购买了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关于建筑部分,区分产权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产权证。由于共有部分无法分割,每一平方厘米的建筑里都有全部业主的使用权,所以该部分无法分割产权,也无法给出产权证。正因为这样,开发商认为从大产权分割完毕剩下的就属于开发商的观点是错误的,该部分如果属于开发商,就应该在分割产权证的同时也给该部分分割出独立的产权证。事实上,人防也不属于公摊,按照该理论,人防应该属于开发商,但是,人防法规定,新盖楼必须要建设人防,建设完毕后归国家所有,由人防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工程中,人防办是疏于管理的,造成了开发商事实上的管理和依次去经营。设计中的自行车库,国家没有自行车办公室,就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管理,一般情况下是由物业公司来管理,其产权和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没有权利独占。该部分也已经作为成本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了,其余的也是一样。如果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应该取得产权证,开发商之所以拿不到产权证,就意味着该部分是无法分割的共有财产。鉴于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与土地不可分割的原理,地下车库的产权就需要几个理由来说明。如果开发商单独缴纳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就意味的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是,车库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已经由全部业主分摊完毕,等于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也被业主分摊了,开发商所取得的产权证就存在明显的错误。另外,地下车库有一部分属于人防,该部分被改造成车库后,产权归属就更有意义了。

因此,我们可以完全明白和理解了未被分摊的土地和建筑到底属于谁的道理后,就应该按照这个道理去争取被开发商私自占有的部分,要求其归还。由于现在的法律滞后问题,加上部分法官本身对该部分并不一定有专业人士了解,在判决的时候容易被大小产权所迷惑。在大产权分割成小产权后,所谓的大产权就同时作废,简单的以大产权减小产权后,剩下的就理解为开发商的是十分错误的。

因此,针对开发商甚至不了解情况的居民提出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将土地认为是开发商的人士表示不能认同。因为物权法未必会对这部分财产进行规范,而是模棱两可的说法将给今后的司法带来持续的麻烦。因为物权法草案中提出约定之说,有约定的从约定,每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现在的所有小区可能都不会约定,包括新地标也没有约定,既然没有约定,自然属于全体业主,因此,说土地是开发商的是毫无根据的。当物权法这一说法正式出台以后,开发商会约定土地属于开发商,会约定车库等公共建筑属于开发商,这样又会带来新的难题,就是当业主分摊了其成本,分摊了其土地出让金后会被一个约定而白白交了那么多钱,开发商不仅把房子的利润赚了,还会和全体业主一样世世代代应有小区的土地和公共建筑,这样的房地产将是最有盈利的产业,开发商永远是赢家,永远处于强势地位。当土地的归属拿到开发商那里后,衍生出来的问题是开发商对土地拥有处置权,因为他拥有专有权后,可以不经过任何人同意来使用它,法律也会主持它,这样的结果是小区打乱的局面。更复杂的维权在所难免。

本宗地存在分期建设 土地面积不作分摊 合并记载于本证

举例说明:

本宗地共有土地面积100公顷,分三期建设,第一、第二期分别占用40公顷共80公顷,第三期占用20公顷,这样三期合并总共100公顷土地。如果涉及买卖交易,应该注明交易买卖的是总100公顷的面积呢还是某分期的面积(80公顷?40公顷?)。在

没有其他资料参考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100公顷(土地面积不作分摊)。所以,如果本宗地上的空地属于100公顷范围之内,应该认定归受让人所有,只是“目前由产权人使用”罢了。。

个人理解,仅做参考。。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后,可以不摊销吗

不可以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由于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成本分摊: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累计摊销

自持物业可否不分摊土地成本

不可以。

房企自持物业的土地价款应允许扣除,并建议可以在自持物业移交使用或办理产权登记时一次性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土地使用权要不要摊销?

一、土地使用权要不要摊销?

土地使用权是独立取得的,应该纳入无形资产科目,按使用年限摊销,按50年摊销。但是建筑物,例如写字楼,是按20年提折旧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也规定:无形资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是需要按照时间进行摊销的,纯种土地是要按照五十年一次进行摊销,如果是建筑类型的土地则需要按照二十年一次进行摊销。这里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如果变更了使用权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证明才可摊销。

延伸阅读:

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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