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幢占地面积未分摊能不能这个问题,土地面积未分摊,待后补办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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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成本分摊原则
房地产项目成本要素间的基本分摊原则如下:
(1)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原则: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应用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且应注意以下细节。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对同一项目里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土地成本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2)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分摊原则:可售建筑面积法、占地面积法。
(3)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摊原则:直接成本法、可售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
专有面积什么意思
意思专有部分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总面积。
积,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jī。此字最早见于金文。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积”字,基本含义为聚集,如积少成多;引申含义为数学上指乘法运算的得数,如乘积。
在日常使用中,“积”多用作动词,表示累积,堆叠,如积石。
土地未分摊怎么办
房地产项目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共用土地使用权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注册给宗地内全体业主。
公寓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进行面积分摊,具体公式为:建筑占地面积/本楼幢建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排屋、别墅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请问根据民法典小区共有面积是否算不动产
这个问题有点绕?上面提的是小区共有面积,似乎是土地面积?下面的内容是关于购买商品房,有占有面积和共有面积,又涉及建筑面积。
民法典中规定:动产或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1.如果是指商品房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的“共有面积”组成,那么很显然,是业主的购房建筑面积。“共有面积”包括公共交通部分(楼梯间、电梯间与前室,与分户墙分界的1/2墙厚),建筑外墙的1/2厚,底层架空层的大堂,用于安全疏散出入、上下楼的共有面积等等。按分摊系数分摊共有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加阳台面积;外墙,分户墙,与公共交通部位分界1/2墙厚);共同组成建筑面积。也就是民法典第278条的“专有面积”。这部分共有面积,属于民法典中所谓本单元业主不动产“按份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权。”
2.小区土地拍卖与使用,按各地建筑规划要点,建筑容积率要求,规划建设,配套建设了人防,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燃气调压站,配电问,消防控制室,地下水泵房;底层架空公共服务空间等共有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建筑分摊面积。这部分建筑成本其实已经分摊到业主商品房建筑成本中去了,由小区业主买单。按理应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不动产。但是由于人防移交地方人防办,配电间,燃气调压站也要产权移交管理单位。政策不一致。只有部分不动产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
3.土地使用权。业主与房产证配套的土地使用权证,七十年使用期。开发商参与土地拍卖时,已经一次性的交了土地税费,按理应该属于民法典中“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1).业主土地使用权证,仅是本幢住房基础占地面积,由业主产权建筑面积,除以本幢建筑总面积,再乘以占地面积,得到业主的用地权面积。这部分土地面积也可以相对称为“独占面积。”
(2).小区各幢占地面积以外的,是共有用地面积。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由全体业主占有使用,由共同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处理这部分权利时,需要全体业主参与。
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另外,房屋测绘,凡是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建筑物,层高2.20m的,或净高2.0m才计算建筑面积。而且要有土地分摊面积(人防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土地是与建筑联系在一起的。无建筑就无不动产证。按照民法典的原则,小区配套建筑,凡有不动产证的应视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没有不动产证的地面车库等等,业主享有使用权利、处置权,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5.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业主对建筑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伟人说过: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小区占地面积进入公摊面积吗
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公共用房和管理的建筑面积,
2、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计入公共面积的部分。
因此,1、每栋楼之间有道路和草坪,甬道,篮球场,停车位,人工湖等.属于建筑物外部,不计入公摊。
2、物业管理规定中指出,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会附加条款,把这部分算入开发商名下或特有业主名下(如1楼送的花园就给了1楼业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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