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价调整是民用电吗?
是。居民从12月1日起实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而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河北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四川照明电费价格表?
四川采用的是“阶梯电价+峰谷电价+四川丰水期试行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 居民一户一表分时计价电费: 一、平峰和高峰时段(07:00-23:00) 1、第一档次(峰平谷总读数180千瓦时以内),0.5224元/千瓦时。 2、第二档次(峰平谷总读数181-280千瓦时),丰水期(6月-10月)0.4724元/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6224元/千瓦时。 3、第三档次(峰平谷总读数281千瓦时及以上),丰水期(6月-10月)0.6224元/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8224元/千瓦时。 二、低谷时段(23:00-07:00) 1、第一档次(峰平谷总读数180千瓦时以内) 丰水期(6月-10月)0.175元 /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2535元/千瓦时。 2、第二档次(峰平谷总读数181-280千瓦时)丰水期(6月-10月)0.275元 /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3535元/千瓦时。 3、第三档次(峰平谷总读数281千瓦时及以上)丰水期(6月-10月)0.375元 /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4535元/千瓦时。
重庆有峰谷电价吗?
有。重庆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标准 一、执行范围 在 100KVA 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中试行。100KVA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以及执行照明、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商业用电的用户,仍按现行电价制度执行,不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 二、季节性和分时段划分 丰枯季节的划分(重庆): 6-10 月丰水期,1-4 月、12 月枯水期,5 月、11 月平水期 峰谷时段划分: 平段 :7:00—8:00 12:00—19:00 尖峰 :19:00—21:00 高峰 :8:00—12:00 21:00—23:00 低谷 :23:00—7:00(次日) 三、季节性电价制度 一年 12 个月分成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个时期。 平水期执行现行电价,丰水期目录电价在平水期基础上下浮 10%,枯水期目录电价在平水期基础上上浮 20%。 四、分时电价 基准电价实行峰谷浮动,除平段 8 小时不实行浮动外,尖峰时段的电价在夏季 7、8 月,冬季 12、1 月在平段基础上上浮 70%,其他月份上浮 50%。高峰时段的目录电价在平段基础上上浮 50%,低谷时段在平段基础上下浮 50%。 五、浮动要素 大工业用户(两部制): 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的范围包括市场交易电费和输配电费中的电量电费、线损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和代收基金及附加。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价差传导): 实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的范围为市场销售电费,不包括代收基金及附加。
武汉波谷电价?
武汉居民用电目前没有峰谷电价。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电费的计费方式有几种?
电价的计价方式有单一制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两种电价均采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单一制电价;单一制电价又称电度电价,只按用户的用电量(有功电量)计收电费,其中电价中有的还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它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等。通常每月收费一次。2.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基本电价按用户最大需电量或装接如主变压器容量来计算(即按契约负荷计算),与用户的用电量无关;电度电价是按用户的有功用电量计收电费。在电度电价中,有的还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及丰枯季节电价。两部制电价适用于大工业用户。
高速公路的路灯照明是不是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是的,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的规定,高速公路的路灯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商业用户的动力设备用电和照明用电价格有区别吗?
根据《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的规定,商业用电适用于“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电力”。因此,商业用户中的用电,不分动力或照明,只要是为满足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一律执行商业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