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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公司成本核算是按照销售还是按照销课
培训公司与学校的教育模式相似,基本上是一次性收费,分期授课。因此,培训公司每月收入的确定,不是按实际收费金额来确定,而是根据培训总收费按每月授课时间来进行分摊确定,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其成本核算就是与收入相匹配的每月课时费,以及培训所需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的折旧或租金、培训活动业务费等。
举例:假设某培训公司举办为期3个月的会计业务培训,招收150名学员,每人收培训费1000元(不含教材费),2020年6月实际收到培训费120000元,2020年6月1日正式培训,总课时480节课,每月课时160节课,支付培训老师工资100元/课时,社保费5000元,培训教室及教学设备3个月总租金30000元,培训水电费、培训耗材费、以及老师交通食宿等业务费5000元。会计核算如下:
一、6月收到培训费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预收账款一会计培训费120000
二、确认6月培训费收入
6月培训费收入=(150×1000)÷480x160=50000(元)
借:预收账款一会计培训费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培训收入50000
三、结转培训成本
1、培训老师工资=100×160=16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培训成本(工资)1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工资16000
2、培训老师社保费5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培训成本(社会保险)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社保费5000
3、培训设备设施租金=30000÷3=1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培训成本(租金)10000
贷:应付账款一xxx单位10000
4、培训业务费5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培训成本(业务费)5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5000
培训成本总额=16000+5000+10000+5000=36000(元)
合同期内离职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
在合同期内辞职,而且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培训,那么必须在公司服务多少年的,而且按服务年限来分摊培训费,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辞职的,那么赔偿为分摊完的培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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