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培训费用分摊是否合规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培训费用分摊是否合规怎么填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我和公司只签了培训合同,没有签劳动合同。我辞职要赔偿吗
- 培训班合作分成如何分配
- 离职员工的专项培训费应如何赔付
- 私立学校上岗前要求交2000元培训费,财务开发票,离职的时候退款,这样合理可信吗
- 教师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是否合理
我和公司只签了培训合同,没有签劳动合同。我辞职要赔偿吗
和公司只签了培训合同,没有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未履行期间的违约金的,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相关依据如下;
1、关于违约金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关于二倍工资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关于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培训班合作分成如何分配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虽然是培训班可以当做一个正规股份制企业来做。前期的投入管理可以折算为股份,新加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入资金额给予部分股份,肯定不能五五分成,毕竟你的付出很多。具体的还要方面谈
离职员工的专项培训费应如何赔付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律问题,请关注我,我是名手法务。你所说的离职员工专项经费赔偿问题实质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问题。下面,我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关于服务期。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经费,进行专业技术等相关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协议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时限的一段时间。《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服务期长短进行规定,但是一定要公平合理,不能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二、关于培训。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培训是指的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的培训是不能作为约定服务的培训费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关于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劳动违反服务期的,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限于篇幅,先说这么多,如需进一步帮助,请能我留言或私信我。
私立学校上岗前要求交2000元培训费,财务开发票,离职的时候退款,这样合理可信吗
这明显就是一个坑,不仅不合理而且违法。
大家都知道,上岗职工的岗前培训费,是一个问题,但是绝对不应该由劳动者承担。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一般应当按照约定服务期限进行分摊就可以了。
比如说我们约定服务5年,工作了一年就想离职,那么应当承担80%。
那么,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提前收取相应的培训费最后返还呢?不可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由劳动部门责令返还当事人,并按照500到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名义主要就是指的培训费、服装押金等等的名义。
其实我们考虑一下实际情况就知道了。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虽然不会跑了,但是到时候肯定会推三阻四,难为劳动者。最后,迫使有些劳动者自己放弃要这些培训费和押金。
干企业是需要有成本的,不可能将什么东西都转嫁给劳动者承担,这也是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所在。
因此,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想离职应当抓紧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现场退还相应的培训费和押金,这样才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教师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是否合理
非常不合理,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收取补课费容易造成课堂上该讲的不讲,放到补课上讲。也容易造成老师挖空心思补课赚外快,放在课堂上的精力少了。另外也给学生带来一定经济负担。学校是学校,教师是教师,教书育人是老师的天职,传道授业解惑是老师基本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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