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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要分摊土地款吗(地下车库分摊土地面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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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不动产土地分摊的那些面积,地下车位的产权归谁
  2. 地下停车场可以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吗
  3. 拆迁安置房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4. 小区地下车位的分摊面积

不动产土地分摊的那些面积,地下车位的产权归谁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权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专有部分二是共有部分。所谓专有部分其实就是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的部分,相反共有部分是不能单独办理产权证的部分。

两者之间相当于主物与从物关系,主物分别承担了从物的所有建设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而从物的费用全被主物承担。因此只要是产权车位均承担了土地费用,否则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强调的是地下防空工程增设的车位并不完全适应《物权法》的规定,但与防空法规并不冲突,它只是将防空层归纳到了“其它场所”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为《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防空设施则属于别规定范围,比如《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明确规定:结合地面住宅修建的地下防空设施成本必须据实纳入地面建筑总投资,甚至某些地方法规直接将地下防空设施的产权归属于住宅:比如《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内的共有部分包括共有车位开发商有权对外出租,因为大股份仍属于开发商,但业委会成立后其主权属于全体业主。

但现实中开发商往往都是以车位绑架防空设施变相出售,其实业主是在购买自己的车位,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白投资。

地下停车场可以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吗

如果停车场有预售证的,可以将地下车库的成本单独进行结转,如果地下车库无预售证,则直接将地下车库的成本计入房屋的开发成本。

拆迁安置房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转让时,房屋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新建房屋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需单独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未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视作一并转让。”上海是全国少数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合一的地区,没有分摊土地,等于没有土地证。没有分摊土地的建筑,岂不成了空中楼阁?根据房产和土地不可分离的原则,业主可以依法追究颁发这种违法产证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小区地下车位的分摊面积

1、车位公摊率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不过一般默认的地上住宅的公摊多层为17%左右,高层则为25%至40%。

2、车位公摊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是: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2)为整栋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栋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

3)公用建筑面积按面积比例分摊,公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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