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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容建筑成本如何分摊
1)江苏省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二条规定:“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时,可直接归集的,应直接计入该清算单位或该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根据江苏省的上述规定,地下建筑物如果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就应该分摊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吗
如果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则应按可售面积计算。
依据:《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工程合伙人如何清算
工程合伙人如何清算的问题,自古有之。
现在有合同的制约,古时有契约的约束。
干一个工程,是需要各个专门行业,各个专业团队,各种建筑材料的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
工程建设,门类繁多,大体说来,有建筑工程。范围太多,按用途来分,不会少于一百多种。平常我们见到的有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古建筑,水利,电力……
按施工程序分,有土方工程,桩基,基础,主体,屋面,装饰,水电安装,防水,室外等。
搞工程主要脱离不了,人工,各种建筑材料,机械,施工方法,以及各个施工环节的交叉,先后顺序,等有机配合才能完成。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拖延工期。
谈到工程如何清算,有专门的计算工程师,有专门的概算表,预算表,决算表。其中有按工序划分的,有按专业门类划分的。弄懂这些东西,非得要下苦功夫研究不可。而且要有实践经验。
简单来说,就是你负责什么工程,出了多少人力,用过多少材料,使用过什么机械。生产了那些产品?把这些东西综合起来,用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双双商定形成决议,然后通过货币交换完成结算。
基本上就是这些。不知道我的回答能否得到你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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