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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完毕后发生的房款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增清算完毕后发生的房款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相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之后再销售房地产的,不是按清算时计算的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是要按当月销售额、销售成本及按规定允许的扣除项目重新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及应纳土地增值税。
在申报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哪些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共配套设施取得补偿成本如何分摊
一、首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型开发产品、打算出租的和自用的开发项目、建成后产权属于企业、或产权不明确的、或打算有偿出售、或无偿赠送给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二次分摊
1、归集各分摊对象的直接成本,并按成本专属性将同栋楼或同一类型建筑物的相关成本拆分为共有成本和专有成本,如在同一开发产品中存在不规则建筑物且可能适用不同征免税依据的,可按层高系数法确定分摊系数。在剔除专有成本后,按共有成本按确定的分摊系数(面积或体积)对应进行成本分摊。
三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分摊对象的已售和未售面积
分摊方法:按面积分摊法将前两步分摊的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在已售和未售面积间进行分摊;按各类型已售项目成本计算期间费用;按各类型已售成本计算可扣除税金及附加,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税金的,如无法准确核算各项目对应承担的税金和附加,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和附加扣除,采用简易计税的通常可以准确按项目核算对应的税金,因此可按实际核算的税金附加扣除。
不可售车位如何分摊开发成本
不可售车位也就是没有产权的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部位,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进行销售面积规划的时候,就已经把这部分面积分摊到全体业主的建筑面积里了,同样,不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也已经被开发商分摊到房价里了。所以,不可售车位的使用权是业主买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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