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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如果您还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如何分配不太了解,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如何分配的知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如何分配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如何分配的知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是什么联系是什么
  2. 农村土地增用费分配规定有哪些
  3. 多经地,如果补偿,规谁所有
  4. 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院落和空地的补偿有什么不同
  5. 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是什么联系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计算标准不同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在征地的过程当中,会同时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种不同的补偿项目,不过安置补助费主要是针对农业人口的,意思就是如果拆迁的是城市房屋的话,被拆迁户就不能获得安置补助费,也没有土地补偿费,城市房屋单纯的就是拆迁房子的补偿。

农村土地增用费分配规定有哪些

你所讲农村土地“增用费"应该是没有这样的什么费用,应该是农村土地征用费,也叫征用补偿费,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很明确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所以,土地征用补偿很明确分三块,第一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谁的就补给谁;第二块是安置补助费,当然补给失地承包农户,农户地被征了,没地种了,劳动力要安置。第三块土地补偿费,这一块从法律上是归集体所有,因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可现实中一般常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分配给失地的承包农户,另一种按村社员进行分配,这种简单地讲就是有征地都大家分。

多经地,如果补偿,规谁所有

多经地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说法。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国家的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的方式。这种方式的承包期限为30年,但根据年前的中央文件,这种承包关系将长久稳定不变。而且这种承包关系将获得县级政府的确权认证。那多经地是怎么一回事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那些不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地,荒山等,可以由集体发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农业生产。但这种承包关系可没有政府确权的土地证书,只有与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所很多的政府就把这种地定义为多经地。不过我认为,现在推行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那么,对于那种流转别人承包地经营的,所经营的土地也应属于多经地。那如果补偿多经地,归谁所有呢?土地征用后,国家将对土地作出相应的补偿,具体包括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费等。由于多经地的经营者,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以前面两个权利恐怕跟你就没有关系了,它肯定归发包方。但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肯定归多经地的经营者,是受法律保护的。值得注意的是。多经地经营者与集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也决定着补偿的分配。换句话说,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多经地经营者,对合同应尽义务的执行情况,其经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等。也影响补偿与补偿的分配。多经地的补偿是没有固定标准的。各地政府根据当也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但一定是科学的,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最重要的是必充分尊重多经地经营者的意见,达到不让经营者吃亏的目的。总之,多经地只要合法经营,如果补偿,其经营者将得到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而其他的补偿应归发包方。但多经地经营者与发包发方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院落和空地的补偿有什么不同

您好,谢邀。

在农村,许多老百姓的宅子、乡村四合院甚至是独栋的别墅几乎都有自己的院落、空地,对于院落、空地是否予以补偿,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补偿。通常院落和空地的补偿是不加以区别的。加以区分的是,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和空地和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和空地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集体土地上的院落和空地虽然不属于耕地,但是它们可以归为“其他土地”。

《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机关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同时这一精神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可以借鉴。

但在农村,法律规定的可以补偿的院落、空地并不是指的是只要是自己家房屋和院墙中间的空地就是院落和空地里。要清楚法律概念和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的区别。一定是属于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才是本处所指法律意义上的院落和空地,否则仍然属于集体土地范围,不会补偿给个人的。

综上所述,对于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的院落和空地,法律有规定也应当给予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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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是怎样的

一、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至于具体的房屋补偿金额,全国是没有统一标准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可能各地的补偿金额也会差异很大。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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