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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按什么分摊(土地增值税按什么算)

土地汇算清缴流程一、清算单位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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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增值税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
  2. 增值税是不是属地原则
  3. 土地汇算清缴流程
  4. 单位上集资建房分到手的房子交不交增值税
  5. 土地增值税补缴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

增值税是初次分配。

增值税就是针对货物在流转过程中,针对增值部分缴纳税款的一个税种。他属于初次分配。

增值税是不是属地原则

增值税按属地原则征收,建筑企业按项目所在地预征。

增值税是中央税,国家是按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方式分配,2016年前地方和中央的分配方式是按25:75的比例分配,即地方占增值税额的25%,中央占75%.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为五五开,即地方和中央各占50%.但是在营改增过渡期间按原营业税全部归地方所有的方式不变(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公司例外)。

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算基数的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依然全部归地方所有。

土地汇算清缴流程

一、清算单位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分期开发的项目一是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二是以“销售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

二、清算条件

1、强制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时限: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选择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限: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已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应报送的资料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④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确认收入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调整了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至《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中,均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

2、确认收入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3、确认收入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7)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

(1)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单位上集资建房分到手的房子交不交增值税

卖集资房不需要交增值税;

买卖二手集资房需要交纳的税费有:

1、契税:成交价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由买方交纳。

2、印花税: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交纳方式:

(1)适用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

(2)适用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用凭证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

如果房产已经满2年的,属于的可以免交,否则依旧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业主在出售该房产当年内计划再行购置房产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将个人所得税交纳,在1年内重新购置房产后将相应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退还。

3、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2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4、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者,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该价款由卖方支付。

土地增值税补缴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补缴土地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补缴当年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一、开发公司等主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从略,下同。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非主营、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况:如果房产未转让清理完毕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如果转入清理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清理完毕,“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已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补缴以往年度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对往年所得税的影响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转入清理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仍有余额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企业缴纳的滞纳金、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当年申报所得税时,企业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土地增值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以此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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