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土地佣金如何分摊合理和土地佣金如何分摊合理呢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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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一般由买方还是卖方交
佣金一般买方和卖方都交。在证券交易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向券商交纳佣金,一般按万分之二左右交,不足五元的按五元交。在证券市场,只要发生交易都要给证券公司交佣金,各证券公司收取佣金的比例大致相同,比例为成交额的万分之二左右。
土地拍卖佣金,土地增值税能扣除吗
土地拍卖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作为成本扣除,大多数地方是不允许的,但是也有部分地区允许!
土地拍卖佣金,作为企业购置土地的一项支出,常见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人认为,佣金作为企业购置土地时的支出,必然是企业的土地成本,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理所当然,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说呢?理由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得现在的土地使用权获得,必须要经过“招、拍、挂”流程:这是指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要经过招标程序,土地管理部门,不能简单地一拍脑袋就把土地出让给谁了,相关部门组织招标,土地需求者来投标,根据报价的高低,价高者得土地;
二、土地拍卖佣金的支付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程序,需要的相关的中介费,就是指土地佣金,这个很好理解,中介机构不可能免费为你服务的,佣金一般情况下是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但是,不得超过5%。
这个费用一般分两次支付,前期付一部分,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之前付完,有的地区要求不付完土地佣金不予办理证书,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购买土地者与土地管理部门是一种购买合同关系,而与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土地购买者只要是按规定付完了土地出让金,就应当给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与中介机构没有直接关系。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土地相关的扣除项目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拍卖佣金肯定不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想扣除只有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上靠,那咱们来看一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费用,所以,从本质上讲,土地拍卖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者转让方的,所以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成本扣除。
四、实务中,有没有能扣除的地区有,比如我知道的,广西南宁市的规定,南地税发[2014]103号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取得出让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取得转让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并按规定比例扣除。
五、土地拍卖的佣金是否应当进入契税的计税依据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拍卖取得的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那么,土地拍卖佣金既然不是土地价款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不能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当然了,如果佣金是属于支付给国家的,那肯定要计入!
最后说一下,土地拍卖佣金是纳税人的合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任何问题。所以,土地拍卖佣金能否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最好是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帮助!
河北省土地拍卖佣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1)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2)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3)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
国家规定中介费应收取百分之几为合理
一般最高不能超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5.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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