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分摊方法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分摊方法包括,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分摊方法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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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业主私占公共绿化怎么投诉
如果确定一楼业主私占的绿化属于公共面积,那应该先向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进行投诉,投诉后无果的话,可以向住建委投诉,如果不清楚住建委投诉电话,最直接就是打当地12345市长热线投诉,他们会按照你问题的性质分配到不同部门处理。
园林景观工程现场施工前技术准备包括哪些内容
现场施工前技术准备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前技术准备是指在现场正式开展施工作业活动前进行的技术准备工作。(这类工作内容繁多,主要在室内进行)。施工前技术准备工作是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一、熟悉图纸了解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意图:施工单位在拿到设计图纸后要仔细研读,读懂设计图纸后,知道建设单位的设计意图。看懂图纸后会同设计单位、建设(业主)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图纸中不明之处。
2、确定图纸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包括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单项工程的范围、数量、规格和质量要求,以及附属工程。
3、图纸识别(附后)
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1、设计交底:是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明确设计要求。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使其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特点、难点、疑点的理解。掌握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图纸会审:是对图纸全面细致地熟悉,审查施工图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的地方,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处理,同时使参建各方特别是施工单位熟悉设计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工程特点及难点,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拟定解决方案,从而将设计缺陷消除在施工之前。
园林图纸会审工作首先应建立在对设计图纸完全熟悉,彻底掌握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事前应该对图纸会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土建,绿化,水电等。各相应工种应对各自的图纸组成,施工范围,业主对完成效果及进度要求做到全面了解。图纸会审的对象包括:总平面图、总标高图、总饰面图、各园林小品构筑物详图、绿化总平面图、水电设备图等。图纸会审前的审查准备工作应该做到,查找图纸问题与施工备料相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与现场情况调研相结合。总场地内施工先后顺序应与业主要求相配合,节奏一致。
(一)园林景观图纸会审时,审查相应图纸的顺序及注意事项
1、园林建筑部分: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在建筑总平面图上的位置有无不明确或依据不足之处,建(构)筑物平面布置与现场实际有无不符情况等;
2、园林景观小品部分:先小后大,首先看小样图再看大样图,核对在平、立、剖面图中标注的细部做法与大样图的做法是否相符:
1)所采用的标准构配件图集编号、类型、型号与设计图纸有无矛盾;
2)索引符号是否存在漏标;
3)施工大样图纸是否齐全等。
3、园林景观图纸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结合:就是核对图纸中有无不切合实际之处。如建筑物相对位置、场地标高,地质情况等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对一些特殊的施工,施工工艺依据现场条件能否做到确定等;
4、应注意审查设计图纸与材料准备相结合,在对图纸进行详细审查时同时计算相关材料数量,既可以复核合同清单,也可以第一时间备料,还能加深对图纸的了解。最重要是,能在第一次工地图纸会审时提交材料样板。
(二)总平面图审查相关重点内容
1、园林景观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在总平面图上的位置有无不明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
2、复核与园路相接的建筑底层入户大堂地面标高有无低于园路及入户平台的现象;
3、涉及到整个场地标高的地下车库顶板的范围,边界及标高等进行复核;
4、场地内是否有园林设计图中未标注的构筑物,如地下采光井,通风井等;
5、是否有园林构筑物,如亭子或水景等构筑物的基础位于车库顶交界处,如有,需要进行“防不均衡沉降处理”;
6、场地内是否有高度在3m以上,大面积回填土区,如地下车库周边回填等。(通常由其它施工单位回填,回填过程并未严格分层回填及碾压)。如有应及时协调设计方进行基础处理及加固;
7、是否有已施工的管道及井口位于拟建园林水池内或穿越水池的管道标高高过池底的情况,并对后续进行的管道施工进行介入监督,同时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所有井口位置进行测绘,避免绿化填土时掩埋;
8、审查地下车库顶板的承载设计,是否能满足园林设计的填土厚度,地下车库的活荷载设计直接关系到施工车辆在上方的通行及后续施工的吊车摆放位置;
9、审查总平面图场地内的标高情况,利用环路闭合法复核标高。且同时复核场地内地面排水情况,及地面排水与雨水井的配合;
10、审查是否有园林构筑物或园区内道路离住户窗台过近情况,影响住户隐私及采光;
11、场地内大型乔木的分布,是否有吊车盲区,或永久性闭合场地,如有以上情况应组织专项施工措施或场地尚未闭合时优先施工;
12、场地内永久性设备控制箱,永久性外接水源的位置确认,审查场地内灯具的分布,避免出现“暗区”,审查场地内灌溉系统的喷头分布,避免出现“旱区”,或接水时拉管过长,横穿车行道等情况。
(三)水景,泳池,溪流图纸审查相关重点内容
1、水池等构筑物的基础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当水池基础为大面积回填土且沉降不充分时应及时与设计方及业主协商处理;
2、水池内钢筋的配置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局部是否已加强;
3、当合同约定结构部分由其它土建单位施工时,应在图纸会审过程中明确园林施工单位在结构施工过程中需进行的配合工作,特别重要的是要约定结构施工存在质量缺陷(主要是下沉及漏水)在后期使用过程中给业主及园林施工单位带来损失时责任的界定及工程的索赔问题;
4、图纸标注的防水方式是否合适,是否在泳池内采用了有毒性的防水材料,并留意防水材料与水池的沉降缝的搭接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水池内的喷水雕塑,各类花钵的大小,比例搭配是否合适;
6、水池内石材是否已使用防止泛碱处理,石材的通用采购厚度与设计标注厚度不同时,应及时在图纸会审时通知业主及监理。(石材通用厚度约比图纸标注厚度少5mm)。对于天然色差比较大的石材,或本身通过石材纹理体现艺术效果的石材,如各类锈石等,应及时知会业主,到场材料与样本之间有存在差异的可能,并将双方达成的共识作好书面记录,避免材料到场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7、水电设备的配置是否合理,水泵设备的功率及灯光效果能否满足跌水效果的要求。特别是外置储水池容量的核算非常重要,产生的“抽空”现象将给工程带来无法修复的损失。
(四)亭子,景墙,构筑物图纸审查相关重点内容
1、亭子等构筑物的基础及结构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2、采用现场搭简易钢架的方法符合亭子及景墙的高度,及高宽比是否合适,特别是符合亭子的檐口高度,过低的檐口高度将会使亭下的人产生压抑感。如为双层上人亭应考虑是否会对业主的隐私造成影响;
3、当亭为钢木结构时,应当符合钢木结构荷载分配是否明确合理,钢构断面是否能满足受力要求,木材的防火,防腐处理;
4、当为保安亭时,需复核窗台高度,窗台高度过低或过高都将影响其使用功能,当保安亭内有监控及道路闸门(简称道闸)控制时,图纸会审过程中应会同相关施工单位确定预留孔洞;
5、注意各种石材饰面的颜色搭配,压顶厚度,石材收口形式是否合理等。
(五)平台,园路,小桥图纸审查相关重点内容
1、整个场地内园路设置是否合理,简洁,道路是否主次分明,顺应流线,避免行人直接穿越绿化带;
2、如建筑物周边的水表,电表无路面直达,需穿越绿化带时,应增加零星汀步;
3、是否有园区道路离住户入口太近,无缓冲区,离窗台太近影响住户隐私;
4、需重点关注路面的排水状况,复核标高及路面坡度,避免形成积水区;
5、各种路面,入户平台是否已考虑无障碍设计,当现场受到限制时,修改后的无障碍通道的坡度能否满足其无障碍设计要求;
6、地面各种伸缩缝的分布,以及防止不均匀下沉的措施;
7、对于各种铺装材料应慎重选择,对不适宜的情况,应坚决果断地提请业主进行更换,如行车道上及我国冰冻地区就很忌讳使用水洗石(摩擦后路面泛黑,受力及冰冻后开裂,裂缝修补效果极差,整体更换工程量大,对周边污染大),又如泳池周边平台采用有菱角的各类冰裂石材也不很合适,对于回填区路面采用彩色水泥砖铺贴是非常好的选择,观赏效果好,抗下沉性好,便于修补等优点。
(六)绿化苗木搭配的图纸审查相关重点内容
1、场地内所选用的苗木是否与业主或设计要求的景观风格接近;
2、图纸所标注的苗木是否适合当地气候,及场地内土壤;
3、当图纸中标注的苗木非通用名或英文图纸时(国外设计公司),应当在图纸会审时以书面形式列明中文通用名并得到业主确认;
4、在对项目周边苗木市场进行调查后,对图纸所标注无法采购到苗木(超出成本价也无法采购)在图纸会审时提请业主进行调整,并依据项目周边的调查情况提供多项备用方案供业主选择后确认;
5、与业主确定大型乔木的号苗(即对苗木进行标号,是园林施工方面的术语)时间,并通知公司采购部门进行相应的准备;
6、图纸标注苗木位置是否离建筑物太近,对住户采光,安防有不利的影响;
7、应积极争取业主授权,对施工方依据到达现场的苗木树形,苗木规格,生活习性进行局部的调整的权利,在不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下达到效果最佳。
以上简要地介绍了园林图纸会审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园林图纸会审是开工前的一项重要的统筹工作,也是项目部组建后的各相应工种第一次整合,同时还是与业主及设计对工程目标的第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交底。今后工程施工中都将以图纸会审基本内容为工作参照,而园林图纸会审相比土建类图纸会审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施工单位对施工效果的预见性更多的来自与以往的经验及类似工程的总结,因此不断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继续学习新的施工技术及工艺才能将图纸会审做到全面,周到,相关处理意见才能做到更科学,更具有说服力。做好图纸审查工作能较快提高各工种对图纸的阅读和把握能力,为即将开始的工程施工打下良好基础。
三、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一拟建工程在进行施工前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基本经济技术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是对拟建工程的施工前准备及整个施工过程在资金、技术、资源等相关方面进行科学合理安排,更对其现场施工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通过科学、经济、合理的规划安排使拟建工程能够连续、均衡、协调地进行施工,满足建设项目相关经济、技术要求。其具体表现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指导现场施工的重要技术依据,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施工顺序等;
2)施工组织设计可进一步验证施工计划、设计要求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资源计划,为施工现场资源供应提供了重要数据;
4)施工组织设计对现场所作的规划设计,为现场能安全、文明施工创造了必要条件,包括现场平面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工程进一步施工起到巨大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方针和政策;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坚持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
3)优先选用施工方案,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及安全文明施工;
4)充分利用施工机械和设备,提高施工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更好地改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认真做好生态环境和历史文物保护,严防垃圾污染;
6)合理布置施工平面图,尽量减少临时工程,减少施工用地,降低工程成本。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其中包括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数量表等;
2)工程合同,其中包括中标文件、概预算等;
3)工程类定额,其中包括劳动定额、物资消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等;
4)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及相关单位的协议、要求、标准等;
5)社会调查,其中包括自然资料(源)调查、市场行情调查等;
6)本单位的现场施工能力,包括资金、管理、技术等。
4、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分类
1)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整个工程项目为编制对象,规划其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经济技术文件,具有全局性和控制性。施工组织总设计是对整个工程进行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总体控制。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的,是用以指导施工全过程施工活动的技术、组织、经济文件,它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人员编制的,一般是对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的前提下,并对其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它是专业工程具体化的施工组织设计。
5、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是根据不同的园林景观工程的特点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现有的和可能创造的施工条件,进行纲领规划。在不同的设计、施工阶段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同。但任何施工组织设计都必须具有以下相应的基本内容:
1)施工方法与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即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工程施工的根本,也是决定其他施工内容的基础。
2)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组织设计的关键内容,是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施工期限等各项施工活动的依据,进度计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施工速度、成本和质量。施工进度计划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它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施工的最终目的是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保质、保量、低成本完成设计任务。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主要用于指导施工前准备工作的进行,及现场施工相关的物质因素(包括临时设施、道路、人力、物力等)的现场安排。
4)各种资源需要量及其供应:
各种资源(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需要量及其供应是施工方案能否实施的前提条件和保证。
6、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内容,都会因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使用的目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1)施工组织总设计的主要内容
(1)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及主要构筑物的施工方案;
(3)全场性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施工总进度计划;
(5)各项资源需要量计划;
(6)全场性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7)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其施工特点;
(2)施工方案的选择;
a.单位工程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b.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各项资源需要量计划;
c.单位工程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d.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的技术保证措施;
e.冬、雨季施工的技术保证措施;
f.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及其施工特点的分析;
(2)施工方法及施工方案的选择;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劳动力、机具、材料等需要量计划;
(6)质量、安全、节约等技术组织保证措施;
(7)作业区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
四、施工前成本核算:(详见工程造价及成本控制)
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根据施工图纸所涉及范围、进行工程量核算。再根据定额及现场施工经验对单位工程内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要的“资源”,再根据投标单价、市场单价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有直接成本计算法和间接成本计算法。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1、人工费核算;
2、材料费核算;
3、机械费核算;
4、分包工程成本核算;
5、间接费用核算;
6、其他措施费用核算。
注:在进行成本核算时特别注意考虑各种税金,避免出现偷税、漏税情况。
园林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般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适用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工程项目或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期末根据人工分配法或直接费用分配法把“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分摊到各工程项目中。
3、收到客户工程验工计价单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4、收到客户拨付工程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预计合同损失贷:预计损失准备7、工程竣工结算借:工程结算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工程施工——工程项目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商业、办公写字楼、别墅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等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收取。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榆林中心城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按照住建部门制定的服务等级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按照有无电梯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室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三类,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不分类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由属地住建部门评定,相关单位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物业服务等级和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评定工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明显高于一级服务标准或存在特殊因素的小区,可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申请,单独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仅适用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九条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门禁、监控、二次加压设备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清扫、垃圾清运费用(不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八)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十)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该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第十二条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8-
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车位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和车位经竣工验收后,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交纳。停车服务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次日起由业主交纳。房屋和车位已竣工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其物业服务费或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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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属房屋,其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按月计收,预收不能超过三个月(业主自愿交纳除外)。
业主因自身原因对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和车位,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月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内临时车辆停车服务费按次或按时收取。按次收费的计费周期应大于8小时,按时收费的不得面向业主,同时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业小区附近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第十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政策:
(一)空置房为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发生水、电费用的房屋。
业主因故不使用房屋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二)业主因故不使用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10-
期间的停车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三)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本小区设计标准车位(指子母车位、异形车位等)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具体标准不得高于本小区1.5个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救护、救灾抢险、环卫、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等特种车辆;
(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殡葬、配送货物等服务的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第四章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细则,接受业主监督。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本细则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产权归业主的车库(位),建设单位不得出售,-11-
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小区人防工程空间划出的车库(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产权归建设单位的,不是人防工程且不算作公摊面积,可按照程序办理产权证的车库(位),建设单位可以出售或出租,收益归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住宅小区房屋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等。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在住建部门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前,应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业主交纳费用或妨碍业主正常使用专营单位提供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二十五条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结束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装修期间的垃圾,业主可以自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按装修合同协商约定执行,垃圾清运费属一次性收费。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13-
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砸墙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服务期满一年无法满足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或调查条件的,由住建部门按照《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收支等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期内,业主代表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印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物业服务企业或调整物业服务等级。
第三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联系方式。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后方可正式出台。
住建部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未达到等级服务标准的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作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同步降低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区绿化用水属于商业用水吗
属于商业用水。
商业用水,顾名思义,就是从事商业活动(如餐饮、商超等)所用的水。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用水和商业用水,其中商业用水价格较高。
⒈净水处理:生活用水、工业用水;
⒉城市污水处理;
⒊工业废水、污水、污泥的处理及污水中某些渣质回收等;
⒋对某些处理难度大的工业污水,以PAC为母体,掺入其他药剂,调配成复合PAC,处理污水能得到惊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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