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商品房的土地如何分摊给别人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商品房的土地如何分摊给别人的知识,包括商品房的土地如何分摊给别人用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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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如何计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特意把自家不动产证测绘面积图找了出来!关于销售面积,百度是这样说的是: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建筑面积和自己分摊的公共面积的总和。
提到销售面积就不得不提到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不再赘述),图示不难看出,销售面积就是自家套内或单元建筑面积(阳台半面积)+公摊面积(公共楼梯、走道、电梯井、门厅、设备用房、地下室等)。实事上国家没有法律明确对公摊进行约束,仅有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文件做出原则性规定,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对公摊面积一头雾水。当前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地下室建筑面积是否含在公摊内?我不敢肯定回答。但车位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我肯定的是:规划计算车位比是按照小区总户数来定的。至于有没有算在公摊里就不好说了!
另外,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不动产证上明示除了房屋建筑面积,还有共有宗地面积或者分摊土地面积。但是,那些拿到了地下室车位产权证的开发商,土地面积分摊了多少就不得而知了!
至于说开发成本,无非是土地费用+前期费用+建安费用+公共配套费用+管理费用+财务成本等。有见过卖2元的包子不把店铺租金、水电、折旧等算进去的么?又或是你家包子卖2元,我家包子成本低只卖1元?所以当用脚投票的时候;当**固化的时候;当把人口当红利(吃相难看)的时候。人家给你啥东西就是啥东西,爱咋咋计算!
农村宅基地每人是多少平米面积超标了会怎样
一户多宅、宅基地超标在农村还是比较多见,虽说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但到底一户按照规定该享有多少宅基地,宅基地超标如何处理都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为一处连片土地,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大家查一下《某某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就可以知道你所在地区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了。
有人抬杠说,城市居民怎么可以拥有多处房产,那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无偿分得并可以自行建设房屋的,城市居民想在土地上建设一处房屋试试,不符合城乡规划法,拆除!
农村宅基地每人多少面积,其实国家和地方政策不按人确定,但各镇、各村把宅基地落实到户时,都会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结合家庭户人口数在标准范围内给予或多或少的面积分配,人口多的占比多,人口少的少分,这个人均面积一般是村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具体确定的。
那么超标准的宅基地该怎么办?具体情况具体对待。2008年国土部专门制定文件,分门别类的对于超占面积的做了政策规定,共划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1982年之前;在此阶段前,咱农村村民建房超占宅基地的,可以按照实际有多少算多少面积确权。
第二个阶段从1982年到1987年;村民建房超过当地标准,超过部分只要按当时国家的,包括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后,也可以以家庭实际占用面积办证。
第三,1987年之后;这个阶段是以《土地法》实施为节点,对农村宅基地超标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注意是批准面积吆!其面积超过地方规定,登记机关可在有关土地登记材料中注明超出的面积是多少。只是以后如果翻建、改建的话,就会依法给予核减。
另外,农村村民超过批准标准或者骗取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处理,最新《土地法》还规定一律按非法占地论处。查处机关职责从现在的(原国土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转移到了农村农业管理部门。
综上,宅基地标准各省实施土地法办法都有具体确定标准,比如安徽省《实施土地法办法》规定淮北平原地区一户不得超过220㎡;具体到每人宅基地标准是由村组织内部方案确定和具体实施;超标宅基地的处理是区别对待的。儿子成保土地,儿子成过家,父母有权分儿子土地吗
儿子成保土地,儿子到外打工做生意,做手艺不在家务农,田土里都要生长杂草一片荒地野山,各种杂树成材山,象这种情况父母在家都可以随便种菜可用,年零大了分要土地干啥呢。
娘家人死没了土地怎么分配
你们完全可以继承他们的土地承包权,我估计你老婆的承包地也和她娘家在一起。
你们继承土地承包权在你们村里不会有任何争议。而且政府补贴也都是你们的!
四个人创业,如何分配股权
合伙创业,股权分配是关键,具体分配规则因公司而异,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股权分配一定要突出带头人,切忌平均分配股权。至于带头人是持有67%(绝对控制)、51%(相对控股)还是34%(一票否决)以上的股权,看团队实际情形确定。
2、按能力、责任和贡献分配股权,千万不要纯粹按资入股,合伙人出资只是对公司的贡献之一。
3、全职和兼职人员的股权要体现差异。兼职人员的股权不能超过能力相近的全职人员的50%。
4、如果合伙人中有资源方,一定要有严格的考核要求,最好是给予期权,资源兑现,股权兑现。
5、为新合伙人引入和团队股权激励预留股权池。
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建议同时考虑股权成熟机制、动态分配机制和股权退出机制。
1、股权成熟机制:规定合伙人基础服务年限要求,在此期间内股权按年或按月成熟。成熟的股权和未成熟的股权在权益归属、退出安排上实施差异化策略。
2、动态分配机制:可以考虑在基础服务年限内,根据合伙人对公司的贡献按年或其他约定的期限,调整彼此之间的股权分配,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当然,在规则制定和实施期间,要注意处理技巧,保持好合伙人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也至关重要。
3、股权退出机制:所有合伙人不再为公司服务(包括不可抗力)或者被其他合伙人要求退出时,以届时公司经营状况(如净资产、每股收益、成长性等)为基础明确其股权退出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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