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员工食堂的能耗如何分摊和员工食堂的能耗如何分摊出来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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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学校的综合能源服务
学校综合能源服务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即综合能源供应+综合能源服务。
一,是工程投资建设、多能源运营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当然这种服务主要是附着于能源商品之上的。
二,是通过政、产、学、研、用的融合,联合行业协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资深专家等力量,积极开展能源、能效研究,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
三,是推动打破不同能源品种间的行业壁垒和技术壁垒,增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调互济能力,对接市场需求、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参与政策制定。
四,是面向终端能源系统,以能源供应服务为中心,以综合能源服务为着力点,定期开展产业发展论坛、产品博览会等交流活动,满足多方市场主体的合作发展需求。
五,是建立产业技术和应用创新的契约式协作机制,从体制机制到科技成果共同发展,推动综合能源领域关键技术和应用成果的创新协作。
学校作为公共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引领作:用。高校因学生扩招等原因开始了大规模建设新校区,这使得高校的能源消耗量急剧增加。据统计全国院校的能源消耗占据了社会总能耗的10%,全国大学生人均能耗是全国居民人均能耗的4倍,这说明校园蕴含着大的节能潜力。大学校园因占地面积大,建筑物数量与种类众多,因此十分适合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以建立节约型校园。
目前,高校校园能耗主要有以下特点。
(1)建筑类型多,能耗种类也多。校园不仅有教学楼、科研楼、行政办公楼等公共建筑,而且有宿舍楼等居住建筑和食堂、浴室等生活辅助建筑,建筑类型的多样化必然能导致能耗种类的多样化。
(2)能耗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由于高校在1月下旬到2月中旬和7月上旬到8月下旬放寒、暑假,校园能耗会明显下降。
(3)耗能设施较单一,使用时间相对集中。高校中大部分的建筑耗能设施比较陈旧、简单,而且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作息具有规律性,能耗会比较集中。可以就这些能源消耗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能源服务。
健身的人如何喝蛋白粉效果最佳
首先要说的是,健身界有营养素甚至其他药物滥用的问题,蛋白粉也有过度推荐之嫌。
为什么健身需要蛋白质补充?如果你是运动员,健美、健身爱好者,由于健身运动时要消耗大量能量,使蛋白质分解代谢加剧,特别是健美人士对快速增大肌肉的渴望,保证机体新陈代谢的需要,促进肌肉的合成,需要适当的增加蛋白质的摄入。但是通常,我们可以通过饮食补充身体所需的蛋白质。
鱼、肉、蛋、奶还有豆制品都属于完全蛋白质,特别是蛋清、牛肉、鸡肉中蛋白质较高,脂肪含量相对较低也容易获取和烹饪,是食物蛋白质补充的主要选择。
什么情况下需要蛋白粉?通常,蛋白质被认为是运动后半小时左右食用是最佳时间,这个理解是有误的。
当大运动量消耗之后,血糖以及糖原储存的能量基本被消耗代谢掉,脂肪蛋白质通过糖异生来转化血糖补充能量,此时要做的其实是补充适量的碳水来终止脂肪和蛋白质的糖异生,停止肌肉继续消耗。运动后,一根香蕉、一片全麦面包是比较理想的选择。然后在接下来的正式进餐中把蛋白质补充到位。
如果因为条件所限,不具备采购食物的便利性和烹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选择蛋白粉。
健身人群经常用吃大量蛋白粉来代替天然蛋白质食物,这本身是一种方便的做法,但是需要知道的是,天然的蛋白质食物和蛋白粉并不相同,蛋白粉中缺乏了帮助代谢的必需营养素。
蛋白粉与蛋白质食物的不同之处!蛋白质以及氨基酸中的色氨酸在转换代谢过程中,如果缺乏维生素B,尤其是维生素B6,就会形成大量的代谢中间产物“黄尿酸“,从而增加了高尿酸血症的机会。
蛋白粉与天然的蛋白质食物最大的不同,就是于蛋白粉中缺乏了帮助蛋白质及氨基酸代谢的必需营养素,最主要的是维生素B族!天然的鸡蛋肉类中都有维生素B族来帮助代谢,而蛋白粉没有。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很多健身健美运动员,出现尿酸高甚至痛风的问题!
如果把蛋白粉换成吃生鸡蛋清,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也是国外很多运动员,喜欢大量吃生鸡蛋清来补充蛋白质的原因。(受不了的可以无视)
本来我们的肠道菌群可以提供一定量的维生素B族,但是长期高糖饮食、低纤维饮食,特别是抗生素使用,我们的肠道菌群环境被破坏严重,维生素B族普遍合成不足。
维生素B6是蛋白质、糖、脂肪、甚至尿酸代谢的关键营养,只要你尿酸高,就应该考虑维生素B6是否缺乏,最好补充B族而不是仅仅补维生素B6。
同时根据身体状况适量补充肌酸(快速补充能量、缓解疲劳)、丙氨酸(避免低血糖,改善能量利用)、维生素C(减轻肌肉损伤,减少炎症)、钙(缓解肌肉痉挛,镇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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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ta专注非药物调理,给你的全是干货!本文是在悟空第581篇回答。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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